正文 第五章 對外貿易管理法律製度(一)(1 / 3)

第一節我國外貿管理法律製度概述

對外貿易管理法律製度,指的是國家為了宏觀經濟利益和對內對外政策需要所製定的一套調整對外貿易管理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總和。它包括對外貿易管理體製、外貿企業管理製度、進出口商品計劃列名管理製度、商品配額與進出口許可製度、進出口商品檢驗製度、海關關稅製度、外彙管理製度等。它是我國涉外經濟法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早在新中國成立後不久,就開始實行對外貿易管理法律製度。1950年12月8日,政務院第62次會議根據1949年中國人民政協會議《共同綱領》提出的“實行對外貿易的管製,並釆用保護貿易政策”的要求,通過並頒布了《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時期,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法律製度確定的主要任務是:製定保護關稅稅則、稅率以調節進出口貿易;對進出口商品全麵實行進出口許可證製度;開始實行外彙管理以釆取獎出限入措施。同時,規定了實施外貿管理的國家機關;允許原有的私營進出口企業繼續對外貿易,批準成立了國營進出口公司;凡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廠商和外商必須進行登記;明確規定將進出口商品分為四類實行管理:準許進出口類、統購(銷)進出口類、禁止進出口類、進出口類。這些製度,在指導和調節國營、集體、私營進出口商的對外貿易活動,保證國家的經濟建設方麵,起到了積極作用。

1956年之後,由於我國完成了對生產資料私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有了很大的變動。對外貿易全部由外貿部所屬的十幾個進出口總公司(包括其設在口岸的若幹分公司)經營,主要集中在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和大連専口岸。1973年以後增設了江蘇、河南、湖北、湖南、雲南等口岸對外。一直到1979年,我國對外貿易基本上實行一種壟斷經營體製。

1979年以來,國家對外貿易體製進行了改革,主要的是:(1)改變了外貿部門一家獨營外貿的做法,允許中央主管生產的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公司經營對外貿易;(2)各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的業務逐步下放,擴大了地方外貿經營權;(3)劃分了中央和地方外貿公司的經營分工和職責;(4)開展多種形式的工貿結合,允許一批大企業和企業聯合體作為外貿經營實體;(5)允許廣東、福建兩省及經濟特區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給地方以更大的主動權;(6)逐步推行進出口代理製;(7)實行政企分開,簡政放權;(8)在貿易方式上,增加了來料加工、來樣加工、補償貿易、對銷貿易等方式。在邊境省區還允許開展與鄰國的邊境貿易。

在經營權下放的同時,1984年國家決定加強和盛善宏觀調節和管理泳係,主要運用彙率、關稅、稅收、信貸等手段,輔以進出口許可證和出口配額管理,合理調節進出口貿易。1988年,國務院根據黨的十三大精祌,決定全麵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製,進一步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體製改革。這次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體製改革的基本內容是:全麵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製,主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向國家承包;少數商品由外貿和工貿進出口總公司承包並統一經營;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和部分工貿進出口總公司向地方分支機構與總公司脫鉤,作為企業法人,下放地方管理,財務上與地方財政掛鉤;不下放為部分工貿總公司仍由其承包經營。

為了推進和保障外貿管理體製的改革,我國從1980年以來,製定了一係列外貿管理方麵的行政法規:如《關於出口許可證製度的暫行辦法》、《進口貨物許可製度暫行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進出口關稅稅則》、《外彙管理暫行條例》等等。這些法規,為對外貿易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有力地促進和保障了對外貿易管理的改革和實施。

第二節外貿管理機構和外貿企業的法律地位

一、外貿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國務院是最髙國家行政機關,有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的職權。因此,我國的對外貿易管理活動的聶髙行政權屬於國務院。國務院設立對外經濟貿易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內則設立相應的對外經濟貿易廳(局、委)。我&現行的對外貿易管理付製,是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本製。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經貿部初各省級紅賢廳(委)兩級管理。

(一)經貿部的法律地位

對外經濟貿易部是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中央行政機關,是國家主管對外經濟貿易的職能部門,現有20個司(不包括審計局、監察局、老幹部局、中紀委駐部紀檢組、機關黨委),部機關人員編製共1055人。在全國主要口岸和重要城市設立特派員辦事處30個,人員編製為400人。

經貿部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統一領導並管理全國的對外貿易。按政企分開的原則,它已把直接經營管理企業的職能轉移出去,把直接管錢、管物的職能下放,把決策、谘詢、調節、監督和信息等職能加強起來。目前,經貿部的主要職能是:負責擬定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規章製度;協同國家計委編製全國的外貿長期發展規劃和中期及年度進出口計劃,並監督執行;組織政府間雙邊和多邊貿易談判,簽訂貿易協定及貿易文件,並組織實施;審批對外經濟貿易企業的設立;對進出口商(包括紡織品出口配額)實行許可管理;負責國際市場調研工作和信息交流等。

(二)地方對外經濟貿易廳(委、局)的法律地位

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實行兩級管埋,因此在省、自治區、

直轄市、計楚單列市(以上簡稱各地方)人民政府內設立對外經濟貿易廳(委、局)。這些國家機關是當地人民政府中專司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職能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和對外經濟貿易部的奴重領導,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的外貿企業執行國家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協助本行政區的計劃部門,編製本行政區的對外貿易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按照法律規定或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授權,審批本行政區對外貿易企業的設立、合並和撤銷,並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按照法律規定或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授權,審批和發放涉及本地區的進出口許可證,並管理和分配本地區的出口配額;組織本地區的外貿企業調查研究進出口商品的內外產銷情況,規劃和指導本地區出口商品的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