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進出口商品的計劃列名、配額和許可製度
我國對進出口商品的管理,主要是通過計劃列名管理、出口配額管理和進出口許可製度來實現的。因此,這三項製度在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法律製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現分別闡述一下它們的主要內容:
一、我國進出口商品計劃列名製度
目前計劃管理在我國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發展中仍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行進出口商品計劃列名製度,這是國家從宏觀上管理和引導對外貿易順利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是調整進出口商品結構、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根據黨的十三大政治報告中提出的“逐步縮小指、性計劃的範圍”的要求,我國對進出口商品的指令性計劃指標已經大大減少,現隻對第一類、第二類進出口商品實行計劃列名管理,並規定了經營範圍。其它商品由經過批準的有進口經費權的各類外貿企業放開經營。
(一)實行計劃列名的出口商品分類
第一類: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的、資源性的、國際市場壟斷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由指定的一家或幾家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統一管理,或由外貿進出口總公司與地方外貿進出口公同聯合經營、統一成交,共21種。
統一經營的15種出口商品:大米、大豆、玉米、豆粕、茶葉、翅草、棉花、抽紗、珍珠、鑽石、煤炭、鎢砂及仲鎢酸銨、銻及氧化銻、原油、成品油。
聯合經營的6種出口商品:棉紗、棉滌綸紗、棉坯布、棉法輪坯布、蠶絲類、坯綢。
第二類:國際市場容量有限、有配額限製和競爭激烈、價格比較敏感的出口商品,也按計劃列名管理,由經過批準的有該類商品出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經營,共91種。主要有活豬、活牛、活家禽、鮮蛋、凍對蝦、鰻魚苗、花生果、綠豆,棉漂布、鞭炮煙花,苧麻、蠟燭、蜂蜜、木材、水貂皮、人參、當歸、鹿茸、鮮蜂王獎、勞保手套、平板玻璃、金首飾、鋼材、生鐵、焦炭、銅材、鋁材、水泥、輕重燒鎂、稀土、元明粉、電石、純堿等。
第三類:除第一、二類商品以外,其他不列名的出口商品,由經過批準的有出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放開經營。
(二)實行計劃列名的進口商品分類第一類:關係到國計民生、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商品。這類商品共9種:根食、鋼材、化肥、木材、滌綸腈綸類、橡膠、食糖、原油、成品油。由指定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統一代理對外訂貨。
第二類:國際市場供應相對集中、價格敏感、國內緊缺、國內外價差較大的大宗進口商品。這類商品暫定8種:木漿、羊毛、膠合板、牛皮卡紙和瓦楞紙、農藥、重要化工原料、廢船、顯象管。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組織經過批準的有該類商品進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聯合對外成交。
第三類:除上述第一、二類以外的其他進口商品。由有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放開經營。
二、我國出口配額製度
所謂配額,是國標貿易過程中,一些國家為了維護自己本國的利益,對一些敏感性商品的進口或出口實行數量限額,這種數量限額就稱為配額。配額方式主要有進口配額、出口配額、全球配額、國別(地區)配額、協商配額、協定配額、主動配額、被動配額。
目前,我國隻對部分商品實行出口配額製度。現將其主要內容分別介紹如下:
(一)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種類
(1)紡織品出口配額管理。我國從1979年以來,先後與美國、加拿大、瑞典、芬蘭、奧地利、挪威以及歐洲共同體簽訂了雙邊紡織品貿易協議。在紡織品出口品種和數量上受到這些國家的限製,並由我國政府根據協議的規定釆取措施自動控製紡織品出口數量。所以,我國紡織品出口配額管理實標上實行的是協定配額製度或被動配額製度。
(2)對港澳地區出口商品的配額管理。1985年下半年,為從很本上扭轉對港澳地區出口的混亂局麵,保障港澳市場的繁榮穩定,對外經濟貿易部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對港澳地區出口的235種商品實行配額加許可證管理。1988年6月20日,對外經濟貿易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和深化外貿體製改革的精神,縮小了對港澳地區的出口配額管理範圍。目前,除計劃列名商品,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配額管理外,其它商品已由原來的158種減少到47種。我們對港澳地區出口商品實行的是主動配額製度。其目的是為了及時、均衡、適量供貨,做到有秩序地出口。
(3)其它商品的出口配額管理。這主要指:對美國出口的鋼材、仲鎢酸銨;對歐洲共同體出口的鞋類、木薯幹、蘑菇罐頭;對英國出口的陶瓷。這些配額都是因對方國家限製,而巧施的被動配額製度。
(二)實行出口配額製度的辦法
我國的出口配額由對外經濟貿易部集中統一管理。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和實行進口配額限製的國家或地區舉行談判,簽訂有關配額的協議,並經常交換配額使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出口配額的分配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管理,確定分配出口商品配額大小;分配對象;配額的調整等。分配對象一般為有實行出口配額的該項商品出口經營權並承擔該商品出門計劃的外貿企業。配額的申請程序:申請紡織品出口配額,由企業向紡織品配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對外經濟貿易部根據配額的餘缺情況決定審批與否。申請對港澳地區出口商品的配額,由地方各類外貿公司向省級經貿管理部門申請,再由省級的經貿管理部門彙總上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外貿、工貿總公司係統彙總本係統所屬分公司的申請,上報對外經濟貿易部。
各對外貿易公司都必須遵守出口配額製度,不得擅自超用配額,不得出賣、轉讓或自行調換配額;對已分給的出口配額沒有使用的,應及時交回對外經濟貿易部。
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口產品,需占用出口配額的,必須事先報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以便統籌安排。
為了加強對出口配額的管理,我國對實行出口配額的商品同時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雙管齊下,以避免和防止超配額出口。各地海關對有配額限製的出口商品,不分貿易方式一律憑出口許竒證放行。
三、我國的進出口許可證製度
許可證製度是國家為保證進出口貿易有秩序地進行而製定的一種對外貿易管製的法律製度。舉國實行進出口許可證製度有三十幾年曆史。根據1950年12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5月起,由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對所有進出口商品全麵實行許可證管理。1956年後,我國的對外貿易全部由外貿部所屬國營企業經營,各外貿公司以外貿部下達貨單為進出口的依據,這一時期出口許可證製度基本上已失去了作用。1979年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後,經營進出口貿易的企業增多,國內外市場擴大了,貿易形式也多樣化了。原先由外貿部下達貨單的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對外貿易管理的要求。針對這種情況,於1980年6月30日,國務院製定了《關於出口許可證製度的暫行辦法》,1980年10月起,我國重新實行進出口許可證製度。1984年1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製庋暫行條例》。根據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證製度的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部是代表國家統一管理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部門。對外經濟貿易部可授權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該部駐主要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簽發本地區或轄區內某些進出口貨物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