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海關法(一)(1 / 3)

第一節我國海關法概述

―、海關法的概念

海關法的概念,實際上存在著實質意義和形式意義的兩種理解。實質意義上的海關法,是指國家為調整海關在進出境監管、征收關稅和查緝走私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所製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包括海關法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也包括其他海關方麵的法律、法規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集裝箱和所裝貨物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獎勵緝私辦法》等等。這是從法律規範內容的性質上來認識海關法的。形式意義上的海關法,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則、體係編纂的,並以海關法命名的海關法文件。例如,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便是我國的一部完整的海關法典。區別實質上的海關法和形式上的海關法,有助於認識海關法的淵源、內容和體係。海關法是國內法,它作為我國涉外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方麵,發揮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它是國家的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經貿工作者常和海關打交道,因此,了解我國海關法的知識和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國海關的法律地位和機構設置

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也就是說,我國海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而不是經濟實體。它通過對進出我國關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監督管理,通過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以及查緝走私,保障國家有關進出口的方針、政策、法律、規章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主抆和利益,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的發展,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的交往,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沒服務。

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督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我國海關曆史悠久,早在三千年前的西周已有設關的記載,延至明清,一直在陸地邊境和一些內地交通要道設關,“關”這個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近幾年,為發展對外經貿活動,經國務院批準,在許多內陸省區陸續設立了海關機構,以便於這些省區的有關訝門和單位直接辦理海關手續,有利於海關對這些省區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監督與服務,有利於海關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聯係配合。目前,全國設有海關160多個,遍布全國27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此外,為了有利於對廣東省內諸海關的領導,海關總署在廣州市設立了廣東分署。

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以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海關法》對海關總署的主要職權泎了明確規定,即:組織管理全國海關機構及其業務;貫徹海關工作方麵的政策、製度、規則、辦法等,參與製訂、修改海關法、海關進出口稅則和與海類土作有關的國陳條約和協定;督促檢查全國海關的工作,定期向國務院報告海關工作中的問題;審核和處理地方海關上報的走私、違章案件;編製、出版《海關統計》等。

海關的隸屬關係不受行政區劃的限製。地方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地方海關的主要職權是: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製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手續及政府交辦的有關海關方麵的業務。關稅的減免報批手續統一由海關總署辦理。

三、我國海關的法定權力

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1.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以扣留。

2.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檢查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3.查閱、複製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4.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罪嫌疑的人,經關長批準,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機關,扣留時間不超過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範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途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5.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而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6.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

第二節我國海關監管製度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監督管理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是海關的一項主要任務。為了完成這一任務,保證各類物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正常地、有秩序地進出關境,防止漏洞,加速口岸疏運,促進和保障我國開放政策的有效實施,國家製定了進出境的監管製度。

一、海關監督的基本製度

根據我國《海關法》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並依照海關法規定的辦法辦理海關手續。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由海關準予注冊的報關企業或者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負責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但接受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海關法對其委托人的各項規定。海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海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有三個基本環節,即接受申報、查驗和放行。上述三個環節也就是海關監管的基本製度。現分述如下:

(一)申報製度

按照海關法規定,一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都必須由有關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如實申報:

1.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報關單證;

2.按照規定應交驗的進出口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3.進出口貨物的發票和袋箱清單;

4.進口貨物的提貨單(或運單);出口貨物的裝貨單(或運單)。對應施行商品檢驗、文物鑒定或受其他管製的進出口貨物,還應交驗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證件。海關認為有必要時,還可以查閱有關貿易合同、產地證明和其他有關單證、帳冊等。對進口後滿三個月尚未向海關申報、納稅的進口貨物,海關可以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查驗貨物製度

一切進出口貨物,除被海關總署特準免驗的以外,都必須由口岸海關或到達地海關查驗,以確定實際進出口的貨物與收、發貨人申報的單證是否相符以及能否滿足海關監管、征稅、統計的需要。海關查驗貨物一般在海關監管場所(碼頭、車站、機場的倉庫、貨場)內或者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進行。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應貨主的申請,派員到收、發貨人的倉庫去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貨主應派員到場,並負責開拆、重封貨物包裝和協助提取貨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