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論人生(19)(2 / 3)

論榮華與名譽

榮譽的獲得,應當把人的才德和價值完美無缺地展示出來。因為有些人在他們的行為中,竭力追求榮譽、名聲,這種人雖然常被人們談論,但卻很少被人們從內心裏去崇拜。相反,有些人為了要韜光養晦,往往在一般人的評價中被低估。如果一個人完成了別人以前從未嚐試過的事,或者是別人嚐試過而放棄的,或者是別人曾經完成但做得並不完美的,這樣他得到的榮譽,將比跟在別人後麵做事哪怕這件事更難或更有價值冤得到的更多。假如一個人處世十分周全的話,就會使各階層都滿意,或者也可以團結廣大人民群眾,那麼讚美的歌聲將會更加嘹亮。假如一個人做一件事,事情成功時他所得的榮譽,遠沒有失敗後所得的恥辱多,那麼他就是不善於珍惜自己名聲的人。由比較而得來的榮譽是最耀眼的,就如多棱麵的鑽石所煥發出來的燦爛光芒。所以在追求榮譽時,一個人應當超過任何一個和自己競爭的人,如果可能的話,最好用對手的弓箭而射得比他們更遠更準。謹慎而有遠見的從者與仆人常常會令主人英名遠播,“人的名聲往往出自他的門人”。嫉妒是蠶食榮譽的蠹蟲。消滅嫉妒的最好方法,就是聲明自己的最終目的在於事業,而不在於追求名聲,把事業的成功歸結於天意和幸運而不歸功於自身的才德或謀略。

君主的榮譽可按如下等級排列。第一等是那些開國之君,如羅繆剌斯、薩拉斯、愷撒、奧陶曼、依斯邁耳。第二等就是那些立法者,也叫國家的第二締造者或萬世之君,因為他們逝世後所建立的法製仍在統治著國家,如裏可爾戛斯、索倫、加斯提尼安、埃德瓦、“聰明的”嘻斯提王阿爾芳撒斯(就是那位立下《七法全書》的人)。第三等就是那些解放者或“救民之君”,他們或結束內戰的長期痛苦,或把國家從異族或暴君的魔掌中拯救出來。例如奧古斯塔斯大帝、外斯帕顯、奧瑞利安努斯、西奧道瑞庫斯、英王亨利七世,法王亨利四世。第四等就是那些傳播者或“衛國之君”,如那些以光榮的戰爭拓展自己的領域或以高尚的自衛戰抵禦侵略者的君主。最後應數那些“國父”,就是那些治國有道,在位期間能夠讓國泰民安的君王。最後兩類都無需舉例,因為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

臣民的榮譽可按如下等級分類:第一等是為國君分憂解難的人,就是那些被君王賦予重任,能處理重大事務的人,我們也稱其為“君王的右手”。其次就是統帥、首領,即戰爭中的領導者。例如君王的副職官員,尤其是在戰爭中有顯著貢獻的人。第三等就是君王的寵臣,他們能夠得到君主的欣賞,又不會對百姓造成危害。第四等是“能臣”,就是在君王之下做高官,而又能在其位謀其政的人。還有一種不太常有的榮譽,可列在最高等的榮譽之中,就是冒著極大危險或以死報效國家的人,例如馬嘻斯·瑞古拉斯和戴西亞斯父子。

論司法

司法官應當記住他們的職責是解釋法律而不是立法或製法。如若不然的話,則司法官之權將如羅馬教會想據為己有的權力一樣了。羅馬教會是假借解釋《聖經》的名義,不惜加以添改,並且把《聖經》中找不出來的法則定為律條,宣告於天下,托古改製,創立新法的。做法官的應當是學問多於機智,尊嚴多於一般的歡心,謹慎多於自信。猶太律說:野移界石的人將遭受詛咒。”把界石挪動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對於田地產業錯判誤斷的時候,才是最大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錯判的事例為害尤烈。因為這些錯判的事例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敗壞了水源。所以所羅門說:“義人在惡人麵前敗訟,就像攪混泉水,弄髒水井。”司法官的職權與訴訟者,與辯護士,與屬下的官吏,與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國家都是有關係的。

第一,先說訴訟的兩造或雙方。《聖經》上說,“有的人使審判變為苦艾”,確實也有人把審判變為酸醋的人;因為不公平的判斷使審判變苦,而遲延不決則使之變酸。一個作法官的人的主要職責是除去暴力與詐騙,這二者之中暴力在明目張膽地橫行時較惡毒,而詐騙則於秘密掩飾的時候特別險惡。除這二者之外,還有一些無事生非的訴訟,應當排除在法庭之外,免得積案如山。法官應當為公平的判斷作好一切準備,這種準備應當如同上帝對於他的路的準備一樣,就是要填高溪穀,削平山陵,所以在兩造的任何一方,若有強力、暴虐、巧計、結徒、奧援、善辯的情形出現,在那個時候法官若能使給予不平的人以公正,使他自己的判斷得以公平為基礎,那麼他的才德就會得以彰顯。“扭鼻子必然出血”,而壓榨葡萄汁的機器若是用力過猛,所榨出來的酒必然是苦澀的,而且帶著一股葡萄核兒的味兒。斷案法官必須謹慎小心,千萬不可深文周內,過度穿鑿附會;因為沒有比法律的不公所帶來的苦惱更讓人痛苦的了。尤其在刑法事件中,法官應當注意,不要使本在警戒的法律變為虐民的工具(不應當把法律作為虐待被告的刑具冤。他們也應當懂得,不可把《聖經》上所說的那種雨(“他要向他們降下網羅之雨”)帶來,因為刑事法律履行的過於嚴厲,即等於在人民身上降下網羅之雨。所以刑律之中如果有久巳不行或不適於當前事務的,賢明的法官就應當限製這些刑律的施行:“司法官的職責,不僅限於審察某案的事實,還要審察這種案件的背景及環境……”在有關人命的大案中,法官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以公平為念,但又不能忘記懷有一個仁慈之心;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待案子,但又以悲憫的眼光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