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關於辯護士及法律顧問等。耐性及慎重聽訟是司法官的重要品德之一,而一個喋喋多言的法官則就像是一件音調不諧的樂器。法官在審案過程中,隨意打斷或否定律師的辯護,或者提前講出意見或辯護律師的話以顯示自己的明察,或者用問題即使是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冤把以後兩造將要陳述的事實先期勾引出來,這些都是不值得提倡的。法官在審理案件之中的職分有四:審擇證據曰約束發言毋使過長、重複及泛濫無關曰重述、選擇、並對照巳發言論曰指示批判的準則。凡有超過這些職分即是過多,而這種情形不是出自炫耀多言,就是出自不耐心聽訟,不然就是由於記憶力不佳,再不就是由於缺乏沉著公平的注意力。辯護人滔滔善辯多能得法官的歡心,這種情形看起來是很奇怪的,為法官者應當效法上帝上帝的座位是他們坐著的冤,上帝是抑強扶弱的。但是法官而又出名的得寵的律師,那是更令人奇怪了,這種情形必定引起訴訟費用的增加,或者會有人以不正當的手段賄賂法官。在律師為某一案子辯護有力的時候,法官一定對於該律師有一種責任,理所當然應該稱讚他,尤其當他們那一方處於不利情形的時候更是要如此,因為這樣的話可以使委托者對於律師深信不疑,而且拋開他那自以為是的意見;同此,如果遇到律師詭辯的情形,他們有重大的疏忽,證據過弱,或強詞奪理等情況時,法官對公眾也有一種責任,理當合理地申斥那個律師。當律師的也不可與法官舌劍唇槍地爭論,或者在法官宣判之後仍然就此事糾纏不休。但是,在另一方麵,法官也不可遷就律師,或給他所代理的那一案子以口實,說他的辯論或證據並未向上傳達。
第三,我們談談法官和下屬的關係。法院所在之處乃是一個神聖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連那法庭的站台,聽證的圍欄都應當是廉潔整飭的,都要一塵不染才好。因為,的確如《聖經》上說的“從荊棘之中是采不來葡萄的”;在那些由貪婪的下屬組成的荊棘叢中,即使有公道也不能結出鮮美的果實。一般法院裏有四種很壞的衙吏院第一是包攬訴訟,挑撥是非,使法庭上積案如山,但是國家人民卻並未因之受益。第二種人是那些把法院卷人職權之爭的人們。他們並非是“法院的朋友”而是“法院的寄生蟲”,因為他們把一個法院鼓動得過於膨脹自大,超越限度,而他隻是為了自己一些微利。第三種人可以稱作“法院的左手”的那些人,即那些狡黯而多謀,能阻撓法院的正當程序,並把公理引人邪徑與迷陣之中的人們。第四種就是那些收攬並敲詐額外費用的人們;通常把法院比做矮樹叢,一隻羊在暴風雨中逃向其中以求安全的時候,總是免不了損失一部分羊毛的。有了上述幾種人,就足以證明這個譬喻了。在另一方麵,一位多年的老衙吏,熟悉法律,做事審慎,通曉法院的各項事務,他就是法院的一個極好的助手,並且常常會給法官本人指明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