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得到正式書寫的學科發展史的角度看,相比曆史學、哲學等曆史悠久的學科,社會心理學的確很年輕。但經過百年來的發展,它已經在社會科學中有了不可替代的位置,影響也越來越大,和某些學科相比甚至有了後來者居上的勢頭。知名社會心理學家阿倫森(E.Aronson)認為,給學生介紹社會心理學是一門年輕的學科往往讓自己感到羞愧,原因在於“宣稱社會心理學是年輕的科學,實際是逃避責任。這是請求人們不要對我們抱太大希望的一種方式,是推卸運用我們的發現解決現實問題的責任和逃避由此所帶來的風險的一種方式,從這種角度上看,宣稱社會心理學是一門年輕的科學無異於宣稱我們所講的一切沒有多少重要的意義和價值”(阿倫森,1985:2)。事實上,社會心理學在解釋人類社會行為、信念、情感等社會心理現象方麵積累了大量的知識,此外,它還積極參與研究與現實生活有關的各種問題,幫助人們出謀劃策、化解難題,從而成為一門被社會寄予很高期望的學科。但在全麵認識這樣一門蓬勃發展的學科之前,有必要對其基本含義與特征作出簡要的反思與界定,以便突出其學科特征與研究主題,從而方便讀者理解與思考。
第一節 社會心理學的界定
盡管社會心理學成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時間已有百年,但對其加以界定仍然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因為對一門學科進行界定,往往意味著用某一既定標準對該學科的眾多研究成果進行篩選。界定總是要提供一種規則和一個框架,這既是對於學科發展的一種引導,同時也是一種限製和規範。正如方文(2002)所說:“對學科界定的理解,決定學科史書寫所涵蓋的理智範圍。”事實上,“就社會心理學而言,它是一門獨立學科、跨學科還是亞學科,決定著學科史書寫的不同方式和學科史的不同麵向”。以下通過引介和分析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學科界定方式,我們能對本門學科在不同的意識形態下所呈現的特征有一個全麵的了解。
一、國外研究者的觀點
早期的社會心理學教材沒有對社會心理學的學科性質給出規範意義上的界定。實際上,在學科定位尚不明確、學科意識尚未彰顯的時候,研究者們更多關注的是某些研究主題而不是對學科進行說明。19世紀末的早期社會心理學家較為關注大型群體及群體的心態,如拉紮魯斯(M.Lazarus)、斯坦達爾(H.Steinthal)、馮特(W.Wundt)關於民族心理學的研究;塔爾德(G.Tarde)、西格爾(S.Sighele)和勒邦(G.Lebon)關於群眾心理的研究。這些研究的某些成果,如塔爾德的模仿律、勒邦的群體極端化和去個性化等在今天仍不失其影響;而20世紀初的態度研究也一度成為社會心理學關注的中心。
社會心理學領域寬泛,但學科規範欠嚴密,並且在後來學科史的寫作中一度失語。但這段時間並不算太長。按主流教科書的提法,隻有實驗方法的介入才算是科學社會心理學的真正開始(Hollander,1981);按照這一觀點,那麼可以認為從科學社會心理學創立(以1924年奧爾波特的《社會心理學》的出版為標誌,社會心理學從此進入實驗分析階段)到20世紀60年代末社會心理學內部反思浪潮湧現以前,西方學者對於社會心理學的界定基本上還是較為統一的。在此期間,奧爾波特的關於“社會心理學乃是致力於理解和解釋個體的思想、情感和行為如何受他人實際的、想象的和隱含的存在的影響”(Allport,1954:5;1968:3;1985:3)。這一定義通過其所編著的《社會心理學手冊》的廣泛流傳和備受推崇而成為唯一權威的界定。但正如方文(2002)所說,這一界定帶有明顯的個體主義特征,在這一界定權威化的過程中,非社會的社會心理學(asocial social psychology)獲得其獨斷的“官方”、正統和主流地位;與之對照,其他取向的社會心理學,則溢出學科曆史的視野而喪失話語權。
20世紀60年代末以後,隨著學科內部批判的聲勢日高,社會心理學家對社會心理學的界定重新表現出多元的興趣。新的界定通過重新梳理社會心理學的發展曆史,將社會心理學視為心理學和社會學之間的交叉或邊緣學科。
例如,豪斯(House,1977)認為,社會心理學已經分裂成三種相互孤立和漠視的社會心理學領域,每種社會心理學各有其理智訴求、曆史意識和學科製度基礎:第一種是以研究個體內在的心理過程和外在的社會行為如何受社會刺激或社會情景之影響的心理學的社會心理學(Psychological Social Psychology,PSP);第二種是以在實際的社會情景中社會行動者麵對麵的互動過程為研究對象的符號互動論(Symbolic Interactionism);第三種則是心理社會學(Psychological Sociology),或被稱為社會結構和人格研究(Social Structure and Personality),或是情景社會心理學(Contextual Social Psychology),它致力於研究宏大的社會結構(如組織、職業、階級、階層和宗教等)和社會過程(如都市化、現代化、社會流動和移民等)對個體特質和行為的影響。
此後,法爾(Farr,1996)也提出,社會心理學似乎演化為兩個獨立的研究分支,即社會學取向的和心理學取向的社會心理學。其中,社會學取向的社會心理學本身與社會相互作用、社會生活意義的建構研究密切相關;而心理學取向的社會心理學秉承實證主義科學傳統,將自己納入了實驗心理學的主流話語之中。與這一看法相呼應的還有塞明(G.Semin)和亨特(M.Hunt)的觀點。塞明認為,社會學的社會心理學研究集中探討了社會相互作用,社會交流以及通過語言進行的社會生活建構主要關心人際間和文化方麵;相反,心理學的社會心理學則注重對社會生活的人的認知和知覺研究,主要關心個體內部以及有爭議的“非文化”方麵(Semin,1997)。亨特則指出,與其說社會心理學是一個領域,倒不如說它是心理學和社會學之間的一片無人之境。自從社會心理學誕生之後,其實踐者就在為它究竟是什麼而產生分歧。心理學家以心理學方式進行定義,社會學家以社會學的方式進行定義,而大多數教科書編者則提出一些模糊的定義,什麼都說但實際上什麼也沒說,希望把兩種意見都綜合進來,並覆蓋這個領域全部紛雜的課題(Hunt,2002)。
由於社會心理學理論來源的多樣性、身份性質的不確定性,當代社會心理學的界定向早期方式回歸,學者們在定義時更加傾向於以其研究領域的描述來替代對學科性質進行的規範。因此,21世紀初問世的《歐洲社會心理學手冊》以四個分卷區分了社會心理學的不同領域,它們分別是:個體內過程(intraindividual processes)、人際過程(interpersonal processes),群體過程(group processes)和群際過程(intergroup processes),(Hewstone et al.,2001)這代表歐洲社會心理學界對本學科研究範圍的主流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