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 核能——解決能源危機的根本出路(3 / 3)

對中國來講,豐富的海洋資源顯得尤為珍貴。我國人均陸地麵積隻有0.008平方千米,遠低於世界0.3平方公裏的平均水平;人均淡水資源隻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陸地礦產資源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隨著人口的增長,陸地資源短缺狀況將更為嚴峻。專家認為,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將是解決我國人口、資源和環境等沉重壓力的主要出路之一。

處在世紀之交,越來越多的中國人清醒地認識到,疏遠海洋就疏遠了世界,就疏遠了未來,就很難擺脫落後狀況。以江澤民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海洋的戰略意義有著深刻認識,特別是對建立我國強大的海洋產業十分關心,先後做出一係列重要指示,傾注著他們對海洋工作的前瞻、關切和熱情。

在1996年春天召開的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獲得通過。在這一跨世紀的宏偉藍圖中,明確提出“加強海洋資源調查,.開發海洋產業,保護海洋環境”。1996年5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我國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這是我國海洋發展史上的一個裏程碑,標誌著我國海洋事業從此步人一個新的大發展時代。

1998年5月2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中國海洋事業的發展》白皮書。白皮書的發表,首次將發展海洋事業確認為國家發展戰略,具有重要的曆史意義。以“政府白皮書”的名義介紹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情況,這在建國以來尚屬第一次,這充分表明我國政府對海洋事業的高度重視。1萬多字的白皮書,全麵闡述了我國開發保護海洋的偉大成就,發展海洋事業的基本政策,積極參與國際海洋事務的原則立場。作為一個海洋大國,這是對國際海洋年最好的獻禮,也是對我國海洋事業的有力推動,是全國海洋界的一件大事。

新的海洋觀

海洋戰略意識是海洋事務全局和長久觀念的總和,必須從時間和空間的總體上去把握、認識海洋。這就必須具備一種全新的海洋觀:

第一,新的海洋自然觀。海洋占地球表麵積70.8%。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海洋越來越成為人類謀求可持續發展的資源寶庫;同時,由於海洋處在地球最低處,生態脆弱,易受汙染,保護其生態環境不受破壞,顯得尤為重要。

科學家認為,海洋遭到了真正的破壞,破壞的程度遠比人們過去想象的要嚴重得多,要防止海洋環境近一步惡化,人類必須立即采取行動。海洋作為人類生命的搖籃,擁有世界3000萬種物種中的99%,而陸地和淡水裏擁有的物種還不到1%。科學家指出,目前海洋生物多樣性受到來自5個方麵的威脅:對海洋物種的過度開發;對海洋生態係統的人為改變;汙染;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本地的食物鏈和全球氣候變暖。

過度捕撈使魚類大大減少,導致世界上許多漁場的消亡;破壞性的捕魚方法,如使用海底拖網,使棲息在海底的魚類遭到滅頂之災;海水受到化學物質、海洋開發和各種廢物特別是核廢料等的汙染;珊瑚和海洋哺乳動物成了多種疾病的犧牲品;海水溫度升高大大降低了海洋的生產能力。

第二,新的海洋國土觀。海洋國土是屬於或置於一個沿海國家主權或管轄下的地域空間中的海域部分,是陸地國土(包括島嶼)向海洋的延續。海洋國土資源是國家國土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海岸帶資源、海島土地及其地下底土資源、內海、領海和海島上層空間資源、海洋空間資源、海洋水文氣候資源、海域中的海洋生物資源、海底礦產資源、海洋能資源、海水及其化學資源、濱海旅遊資源、海底文物及其他遺棄物以及對海洋的其他利用等。

第三,新的海洋經濟觀。海洋是資源寶庫,綜合的海洋經濟觀,就是在資源上,不僅要看到現實的,還要看到潛在的;在時間上,不僅要看到當前的,還要看到長遠的;在產品上,不僅要看到初級產品,還要包括深加工後的產品;在效益上,不僅要看到直接經濟效益,還要看到間接效益。

第四,新的海洋防衛觀。當今海洋已不僅僅是海洋戰略爭奪的途徑,而且已成為戰略爭奪的主體,成為各國戰略爭奪的主要目標。新的海防觀應體現政治、經濟、外交、軍事的綜合,大力建設海軍,建設海上執法力量,形成戰略海洋的整體力量,維護我國對海洋資源的和平開發和國家主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4月30日在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通過。自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的蒙得哥灣開始簽署到1984年12月9日止,共有155個國家和4個實體簽署了該公約。公約於第六十份批準書或加人書交存之日後12個月開始生效。1994年11月16日公約生效。至1998年7月10日,有170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該公約,127個國家批準了該公約。

聯合國為討論製訂海洋法公約,先後召開了3次會議。第一次會議在1958年舉行,第二次會議在1960年舉行。第三次會議在1973年12月舉行首期會議,至1982年共開了11期。經過曆時9年的反複磋商,最後通過該公約。

公約包括序言和17個部分,共320條和9個附件及最後議定書,是涉及領海和毗連區、用於8際航行海峽、群島國、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國際海底區域、海洋環境的保護、爭端的解決等各個方麵的法律製度。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主要內容為:確定每個國家領海的寬度為從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裏,毗連區為從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裏;每個國家有權在領海以外擁有從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裏的專屬經濟區;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直至大陸架的外緣,最遠可延伸到350海裏,如不到200海裏,則擴展到200海裏;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包括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任何國家不應對該區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資源主張或行使或主權權利;群島國的主權及於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即群島水域,外國船舶和飛機在群島水域享有無害通過權;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沿岸國對所屬海峽行使主權和管轄權,但外國船舶和飛機在海峽享有過境通行權。

中國於1982年12月10日簽署該公約,1996年5月15日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了批準書。同年6月7日中國向聯合國遞交了批準書,從交存公約批準書第30日起,公約開始對中國生效。中國是第93個批準和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國家。

1996年10月18日,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德國漢堡成立。它有權裁決海洋、漁業、通訊、航運以及海洋汙染等方麵的問題。

海洋法公約通過後,一些發達國家對公約第11部分有關深海底采礦的條款拒絕接受,因而遲遲不簽署或不批準。1994年7月29日,第48屆聯合國大會續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執行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的決議和協定》,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爭議的第11部分關於國際海底管理局各機構的決策程序、企業部的職能和運作方式、國際海底采礦的生產政策等有關規定作了重大調整,並減輕了締約國和深海底采礦者的財政負擔,取消了生產限額。最後,來自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代表在協定草案上簽了字,從而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得以全麵執行。這個協定於1996年7月28日生效。至1998年7月10日,有112個國家和地區加人了該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