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社會保障的含義與特征(1 / 2)

學習要點

(1)掌握社會保障的含義;(2)了解社會保障的基本特征;(3)了解社會保障的對象和主要內容;(4)了解具有代表性的四種社會保障模式,掌握其特點;(5)了解各國社會保障在發展進程中一些帶有共性的規律;(6)掌握社會保障的功能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基本概念

社會保障、協調發展、穩定功能、保障功能、調節功能、公平原則、效率原則、適度原則

社會保障是人類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產物,產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曆史,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當今世界上眾多國家都在實施社會保障製度。本章介紹其基本概念。

一、社會保障的含義

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詞,原意是指“社會安全”,最初使用於美國1935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案》,後來逐漸被世界各國使用。但是,由於世界各國社會保障製度都還處於建立、發展與改革之中,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社會製度和文化背景及民族傳統不同,因而,各國理論界對社會保障的理解和解釋也就不同,即使在同一個國家,由於研究視角的不同,不同的研究者也有不同的看法。

美國的《社會保障法》將社會保障視為社會安全網,在這個安全網中,人們的基本生存條件得到保障。德國學者認為,社會保障即社會公平與社會安全。“社會公平”是指通過社會保障可以縮小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使之獲得參與競爭的機會;“社會安全”是指社會保障可為因生病、傷殘、年老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參與市場競爭者及家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英國《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則指出:社會保障是一種公益福利計劃,旨在保護個人及家庭免除因失業、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損失,並通過公益服務和家庭生活補助,提高其福利。國際勞工組織於20世紀80年代委派10位專家撰寫的《展望21世紀:社會保障的發展》認為:“社會保障有著比預防和減輕貧困更為遠大的目標,它是在最廣泛的意義上對安全保障要求的回答,它的基本目標是使個人或家庭相信在可能的範圍內,他們的生活水平不會因社會經濟方麵的不測事件而遭到嚴重破壞,這不僅包括滿足不斷產生的需求,而且包括預防首次出現的危險,還要幫助個人和家庭在麵臨始料不及的或無法預防的傷殘和損失時,能作出最佳調整。因而社會保障不僅需要現金,還需要廣泛的保健及社會服務。”

在我國,關於社會保障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大致可以歸納為三類:第一類觀點是把社會保障看作經濟範疇,認為社會保障是一種經濟分配形式,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第二類觀點是把社會保障看成是國家履行管理職責的一項義務,是國家對公民履行確保其最低經濟生活水平的一種社會責任;第三類觀點是把社會保障等同於社會福利,認為社會保障是向一部分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物質生活保障的一項福利製度。

綜合上述各國及國際組織的定義和我國學者的理解,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和社會保障的特點,本書將社會保障定義為:

社會保障是國家或社會依法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失去收入來源和勞動能力致使其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人所采取的社會化的經濟福利性措施、製度以及活動的總稱。

這一定義包括如下幾層含義:一是社會保障的最終責任主體是國家,需要由國家來統一組織和管理,保障的方式和形式、保障的標準和時限等都是由國家或者代表國家的政府確定的。二是社會保障是一種社會化行為,即由官方機構或社會組織、團體來承擔組織實施任務。三是社會保障的對象應是全體社會成員。雖然隻有收入水平符合法律規定標準的社會貧困成員才有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但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可能會遇到各種風險,諸如年老、失業、傷殘、疾病等,這些風險是客觀存在並且具有普遍性的,而社會保障具有預先防範社會風險的功能,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保障的對象也就不隻是事實上處於“貧困”狀態的成員,而應當是全體社會成員。四是社會保障的目標是保障和改善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包括經濟保障和服務保障等。五是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的穩定,即通過物質利益的調節來使各種社會關係處於一種穩定和諧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