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國的養老社會保險製度
(一)我國養老保險製度的建立與發展
新中國成立前,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製度並不存在,養老社會保險製度也是如此。真正意義上的養老社會保險製度是從新中國成立以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1951年頒布和1953年修改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了企業職工因遇疾病、負傷、殘疾、年老、死亡和生育等事項,都可按一定條件和標準享受相應待遇,這也標誌中國養老保險製度正式建立。按照《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部門是養老保險製度的行政決策和監督機構,全國總工會及其所屬的各級工會是養老保險製度的經辦機構。《勞動保險條例》隻是初步建立了中國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體係。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製度是以單行法規的形式逐步建立,1955年12月發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規定》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暫行規定》,在享受養老待遇條件和養老金計算辦法方麵與企業基本相同。1966年至1976年十年動亂期間,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挫折和損失。《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經辦機構撤銷,監督機構名存實亡。社會保險基金調劑製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實際上是製度的倒退,實際變成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製度中斷,企業中積累了大量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各行其是,退休養老製度遭到嚴重破壞。
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進入新的曆史發展時期,經濟體製的改革必然要求社會保險製度作相應的變革。我國采取了漸進的方式,1978年到1992年養老保險製度也就有一個恢複和調整階段。1978年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除規定了1949年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的安排外,主要是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和工人,恢複了到齡應該退休的製度。到達退休的年齡與《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相同。為了緩解新老企業之間在退休養老負擔上畸重畸輕的矛盾,1985年起,有的城市實行國有企業退休費統籌製度。統籌的範圍先是國有企業,之後擴大到實行養老保險的集體所有製企業。統籌的區域大都以地市一級為主,個別地方實行省一級統籌,有11個中央直屬行業實行行業退休費用統籌。在行政管理部門的推動下,全國各省市普遍建立了退休統籌製度。由於退休費統籌製度是“自下而上”的對養老保險製度的調整,雖在退休費用的調劑方麵起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統籌的層次低,抗風險的能力差。又形成了城市與城市之間,條(行業)與塊(地方)之間相互分割的管理體製,既造成了政策不協調,待遇不平等矛盾,又給向高一層次統籌過渡造成了障礙。恢複和調整階段並沒有改變《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依然是與計劃經濟體製相匹配,主要的特點是:資金來源單一,以連續工齡確定計算養老金的比例,以標準工資作為計算養老金的基數。實際上有些比《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還倒退,即全國性的基金調劑製度未能恢複。
(二)我國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
1.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背景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與逐步完善,原有的養老保險製度已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傳統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已勢在必行。具體表現在:
(1)傳統的養老保險模式難以為繼。我國傳統養老保險製度最大弊病是: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實際上已將越來越沉重的對老年人的負擔向年輕一代轉移,不斷增加從業人員的負擔,社會統籌模式使繳費的多少與自身的利益聯係不密切,勢必造成更多人隱瞞收入,逃避稅收,也就給資金的歸集帶來難題。
(2)資金來源單一,曆史債務沉重,難以支撐人口老齡化的挑戰。傳統養老保險製度運轉的費用完全由企業承擔,而已退休的養老人員的養老支出不斷增加,過去並未為這部分人員真正留下養老費用,加上傳統養老保險製度覆蓋範圍內的在職人員還將繼續退休,因此,按原有資金來源渠道,極難支撐中國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龐大的養老金支出,必須開辟新的資金來源。
(3)傳統的養老保險製度與變革中的經濟體製的矛盾日益尖銳。按計劃經濟體製製定的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在向市場經濟體製轉軌中,日益暴露出它的缺陷,甚至成為向新體製轉化的阻力。主要表現在:其一,以從業人員連續工齡確定計算養老金的比例,阻礙了勞動者的流動,勞動者害怕連續工齡中斷而影響退休後的待遇,即使單位經濟效益差,也不願離開單位,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市場配置勞動力的機製格格不入。其二,以從業人員退休前的月標準工資作為計算養老金的基數,實際已無法操作。傳統體製下,國家作為收入分配的主體,從業人員的收入標準、收入方式和增加收入的時間、數額等都由國家高度集中統一管理,而在市場經濟體製下,市場決定勞動力價格,單位作為個人分配的主體,決定本單位的收入分配形式,國家對企業收入分配的行政管理權削弱,代之以經濟調控權,舊體製下國家統一的標準工資已不複存在。因此,以退休前標準工資作為計算養老金的基數,實際已無法實施。其三,企業經辦養老保險事務阻礙了經濟體製改革進程。企業承擔發放養老金、管理退休人員的一係列社會事務,完全是一種人身依附製度,束縛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兼並、破產和資產重組往往糾纏於這些問題難以舉步。
(4)單一層次的養老保險不適應經濟多元化和收入多元化狀況。舊體製下個人收入隻有單一的基本工資,退休以後僅僅隻有基本養老待遇。改革開放以來,人們收入來源多渠道、多元化,原有概念的基本工資占本人總收入的比重日益降低,從業人員收入差距又不斷擴大,因此,單一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難以適應不同收入層次人們的需要。
(5)行政決策管理和事務操作多頭,難以形成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製度。中國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從退休費社會統籌到製度創新,是一場“自下而上”的漸進式改革過程,改革的權限落到地市一級,有的甚至在縣一級,再加上按條線形成、遊離於地方以外的11個行業退休費統籌,各地以本地區或本行業的情況,設計統籌和改革的思路,製定自己的一套養老保險製度和行政管理辦法,建立了自成體係的操作機構,甚至形成了養老保險製度方麵的利益格局。由於沒有全國統一的管理和操作機構,基本政策各自為政,養老待遇互相攀比,人員流動阻力重重。
2.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中國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是圍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適應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進行的。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國務院分別製定了《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等文件,提出養老保險改革目標:到20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係。改革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麵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對等;政策統一,管理法製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
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形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還存在諸多不適應的問題,因此,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進一步確立了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係,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製,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隨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深化,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製度改革也於2008年開始啟動。2008年2月2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製度改革試點工作。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製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係,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製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