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保障法是市場經濟支持法
任何一個社會的發展都離不開動力機製和穩定機製。市場機製即是現代各國經濟發展的首選動力機製,而社會保障則充當著首選的穩定機製。首先,社會保障保護著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解決著失業、傷病、貧富懸殊等社會問題,避免社會動蕩,客觀上起到了維護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的效果;其次,社會保障對市場競爭中無力參加競爭和競爭中的被淘汰者給予基本生活保障,以維持社會勞動力再生產的需求,並承擔為經濟運行係統補充必要的勞動力,事實上成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安全網”;其三,社會保障在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時,還能利用互濟來調節收入差別,直接或間接地提高勞動者的收入水平,增加社會總需求,擴大社會需求的市場空間,從而刺激供給和經濟增長,達到調節供求比例和優化經濟結構的目的。因此,作為調整社會保障關係法律規範的社會保障法,從此意義上講,是市場經濟支持法。
3.社會保障法是國民收入分配調節法
市場經濟大大提高了社會生產力,增加了社會財富,但與此同時市場經濟中的貧困問題一直存在於各個國家,在一些國家貧富差距甚至越拉越大,這與收入分配不公有密切關係。人們擁有財富和其他稀缺資源的多寡不同、個人能力、遺傳能力的差別,這種競爭起點的不公平是導致市場經濟產生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如果僅僅讓市場來決定,則窮者愈窮,富者愈富,這些問題會危及社會穩定,影響市場機製本身健康有序的運行和經濟效率的提高。因此,需要由政府對市場分配的結果進行矯正性再分配和再調節,以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公正。這種分配主要由國家出麵通過社會保障法的途徑來實現。因此說,社會保障法是國民收入分配調節法。
(二)社會保障法的原則
社會保障法的原則,是指集中體現社會保障法的本質和精神,主導社會保障法體係,調整社會保障法律關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是社會保障立法的依據和準則,對實現社會保障法的任務和功能起指導作用。概括起來,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麵。
1.普遍性原則
普遍性原則是指社會保障的覆蓋範圍包括所有社會成員。使一切社會成員都能夠享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權益,這是各國社會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條基本原則。《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我國《憲法》中均有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的規定。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權利,既是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優化資源配置,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行的必然要求。凡符合法定保障條件的社會成員,都有權獲得社會保障待遇,隻有這樣,社會保障法才能起到保障社會成員生活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作用。
2.權利保障原則
權利保障原則是指社會保障是公民應當享有的一項應有權利。現代社會,社會保障權利已成為人權的一個重要構成內容。社會保障立法的首要任務是規定社會成員權利的享受和保障。社會保障法具有鮮明的以權利為本位的法的特征,權利處於基本的主導地位,社會保障法中雖然也要規定管理辦法和措施等,但作這些規定不是為了束縛和限製權利的享受,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權利的享受。社會保障法與其他法律一樣,既要規定法律權利,也要設定法律義務,權利與義務對應,相輔相成。作為社會保障核心部分的社會保險便要求權利與義務對等,但作為社會保障最後防線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障最高層次的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特殊構成的社會優撫等項目中,並不存在社會成員必須繳費之後才能享受權利的問題。因而,在社會保障法中權利與義務並不是一種完全對應的關係,總體上說,社會保障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特殊立法。
3.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是指社會保障水平必須以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和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著社會保障發展水平。社會保障的發展要以經濟發展創造的社會財富為經濟基礎,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著社會成員的生活水平,低於經濟發展水平的社會保障水平,必然引起社會成員的不滿,從而帶來社會不安定因素;社會保障水平若超前於經濟的發展,必然造成國家財政負擔沉重,最終損害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水平隻有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才能有利於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立法所確定的社會保障對象、社會保障項目、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無一不受到本國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和經濟發展水平的製約與影響。
4.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保障基本生活原則是指社會保障立法所規定的各種給付標準隻以滿足受保對象基本生活需要為宗旨。社會保障隻為社會成員提供生存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基本生活以上的需求,應該由個人努力去獲取。否則,社會保障待遇給付水平超越基本生活需求界限,則勢必會使部分社會成員滋長懶惰心理和不勞而獲思想,形成一批懶漢,挫傷從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這與市場經濟的“按勞分配”、“社會公正”等原則相衝突,必定會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負麵影響。
5.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
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是指公平與效率同為社會保障法的目標,雖然公平是社會保障法首先追求的價值目標,但二者必須兼顧,以維持公平與效率的動態平。效率是市場經濟的生命,而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立法的出發點和基本歸宿。社會保障法在追求公平目標的同時,不能忽視效率。因為公平是以效率和發展所帶來的物質基礎為依據的,公平如果不能促進效率,甚至成為製約經濟發展的負擔,那麼這種公平也是難以為繼的。公平與效率是社會發展追求的兩個目標,在社會保障法中,如果極端地強調一方,就會忽視另一方。強調公平勢必忽視效率,影響經濟發展從而帶來社會的不穩定;而強調效率忽視公平,則會造成社會不穩,進而影響經濟發展。無論哪種情形,其結果隻能使兩個目標都落空。因而,公平與效率應當兩者兼顧,相輔相成。
上述幾個原則之間是互相聯係又互相製約的。在社會保障立法和實踐中,隻有充分貫徹上述原則,才能真正發揮社會保障的穩定機製作用,實現社會保障的根本目的。
三、社會保障法的法律淵源
社會保障法的法律淵源是指由國家法定機關製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社會保障法的具體表現形式。社會保障法的法律淵源包括如下幾種。
(一)憲法
憲法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製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社會保障法的最根本淵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必須符合憲法的有關規定,違反憲法規定的法律、法規是無效的。世界各國的現行憲法中大多都有關於社會保障的規定,盡管其名稱不一定謂之社會保障,內容多少、繁簡也有差別,但憲法中的這些規定,既是本國社會保障法的重要法律形式,也是本國進行其他社會保障立法的最根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