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社會保障法的基礎理論(1 / 3)

學習要點

(1)理解社會保障法的概念與特征;(2)掌握社會保障法的本質與原則;(3)了解社會保障法的法律淵源;(4)了解我國社會保障法的基本發展曆程;(5)了解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完善思路。

基本概念

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律、社會保障法規、社會保障規章

現代社會保障是法製化、規範化的製度安排,社會保障立法確立著社會保障製度,並構成社會保障製度及其運行的根本條件。無論是就某個國家的社會保障體係看,還是就不同國家的社會保障體係看,都是主要運用法律手段建立和運轉的。中國在社會保障製度的建立與完善過程中,應吸收和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積極推進中國社會保障的法製建設。

一、社會保障法的概念與特征

(一)社會保障法的概念

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具體而言,它是調整以國家、社會保障職能機構和全體社會成員為主體,為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而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社會保障法分為形式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和實質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形式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是冠以與社會保障內容相關的名稱的法律,如《社會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失業保險條例》、《住房保障條例》等。實質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是指有關社會保障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冠以與沒有冠以與社會保障內容相關的名稱的法律,隻要是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的法律均屬於實質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本書所指的社會保障法是實質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

(二)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

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各類單位和社會成員在社會保障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係。或者說,社會保障法是以社會保障關係為其調整對象的。社會保障法具體調整八個方麵的關係:

一是調整國家與全體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即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級政府與全體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通過法律需要明確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職責、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障的待遇等。

二是調整社會保障機構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即社會保障機構作為具體管理與實施社會保障項目的組織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通過法律明確社會保障機構的性質、任務、地位及其權利與義務。

三是調整社會保障機構與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即社會保障的組織管理者與參加者、享受者之間的關係。通過法律明確社會保障機構對社會成員的職責和社會成員參加社會保障的權利與義務。

四是調整社會保障機構與用人單位和鄉村集體組織之間的關係。即社會保障組織管理者與社會保障參加義務人之間的關係。通過法律明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障費的義務、鄉村集體組織發放社會保障款項和物質的職責。

五是調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即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障中對勞動者應負的責任和勞動者應有的社會保障權益。通過法律明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履行的保障責任及勞動者應在用人單位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

六是調整社會保障運行過程中的關係。即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的關係。通過法律明確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不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之間和社會保障各管理部門內部機構之間的分工、協調與配合。

七是調整社會保障運行過程中的監督關係。即各種監督方式在對社會保障運行的監督中所形成的關係。通過法律明確有關監督組織的建立、各種監督機構的職責、權限劃分及其監督程序。

八是調整社會保障基金運營中的關係。即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與運營中發生的各種關係。通過法律明確社會保障基金在運營中與國家財政、投資市場、有關經濟實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三)社會保障法的特征

1.社會性

這一特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社會保障法製定與實施的目的具有社會性。社會保障法維護社會大眾利益,通過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實現社會穩定和發展。二是社會保障法的權利與義務廣泛地涉及全體社會成員。社會保障權利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從特定的勞動者到不分身份的任何社會成員都是社會保障的受益人。一些國家彼此之間還訂有社會保障待遇互惠協議,用於保護旅居國外的本國公民平等享受旅居國社會保障的權利和待遇。社會保障的義務由全社會承擔。國家通過立法,在社會保障的主要製度上實行強製措施,要求社會中的不同主體共同承擔社會保障的義務,共擔風險,共同籌措社會保障基金。

2.強製性

法律規範按其強製性程度不同,可分為強製性規範和非強製性規範。社會保障法是國家為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而製定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許多內容明確規定國家、社會、企業、個人及有關各方在社會保障中必須履行的義務,社會保障的具體項目、實施範圍、資金籌集、待遇標準、計算方式等,有關各方無論其意願如何,均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遵照執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障法的強製性是實現社會保障目標的根本保證。

3.協調性

協調性是指社會保障法律製度由多項法律協調構成。由於社會保障的事項龐雜、內容很多,而且不同事項需要不同的法律方式調整,因而不可能用一部法律來規定全部社會保障事務。各國通常都製定多部社會保障方麵的法律和法規來協調構成社會保障法律製度。在社會保障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法規之間,既有著客觀的分工,各自規範著一定範圍內的社會保障事務,又存在著相互協調的問題。既不能重複交叉,又能夠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製係統。一係列的法律製度共同構成了一個既相對獨立、又分工協調的多層次社會保障法製係統。

4.技術性

社會保障的運營需要以數理計算為基礎,這使得社會保障法在立法上存在較多的技術性規範。其中最典型的是“大數法則”在籌措社會保障基金中的運用。另外,還有一些社會保障項目在費率、範圍等的確定上需要運用統計技術。如養老保險立法涉及的勞動者退休後平均存活年數的確定、養老保險費率的確定等問題,都與數理技術相關。

二、社會保障法的本質與原則

(一)社會保障法的本質

社會保障法從本質上講,是人的生存權利保護法、市場經濟支持法、國民收入分配調節法。

1.社會保障法是人的生存權利保護法

社會保障權是現代社會的基本人權,社會保障權的產生與存在歸根到底是為了保障人權。社會保障權是保障人的生存權及其他權利的人權。社會保障法通過國家出麵動員社會力量保護社會成員的生活安全和生存秩序。這是社會保障法產生和發展的基本出發點、立足點和歸宿點。現代文明國家均由憲法作出規定,享受社會保障是公民的一項應有權利,社會保障權利已成為人權的一個重要構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