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製(1 / 3)

一、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製的演變

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製大致經曆了四個階段。

(一)創立和發展階段(1949—1966年)

新中國成立後,在政務院下設立了勞動部和內務部(後改為民政部),負責管理社會保障工作,各有側重,內務部主管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等社會保障事務。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負責管理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1954年企業社會保險業務工作移交工會統一管理,政務院於1954年6月發出了《關於勞動保險業務移交工會統一管理的通知》,對各級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交接事宜作了具體規定。這個時期,全國總工會為全國企業勞動保險事業的最高領導機關,統籌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進行,勞動部為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最高監督機關,負責貫徹《勞動保險條例》的實施,檢查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執行;企業申請實行勞動保險均需由當地勞動部門登記審批;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勞動保險金的繳納和業務的執行;處理有關勞動保障的申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及社會救濟,則基本上由內務部統一管理。

(二)停滯階段(1966—1976年)

在“文化大革命”時期,社會保障管理工作遭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障機構有的被解散,有的被合並,處於非正常的工作狀態。1968年12月內務部被撤銷,中央政府失去了主管民政工作的專職機構,民政工作分別交給財政部、衛生部、公安部和國務院政工組管理,許多民政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也被撤銷和移交。工會各級組織癱瘓,一切活動被迫停止,勞動保險業務處於無領導狀態。為改變這種局麵,1969年國家計委勞動局通知勞動部門把社會保險工作管起來。各地勞動部門根據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起管理勞動保險業務的工作機構,開展勞動保險業務。

(三)改革探索階段(1977—1997年)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社會保障工作才逐步得到恢複和發展。1978年2月五屆人大通過新憲法,決定設立民政部,主要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的安置和管理、指導農村五保戶的供養、辦敬老院、扶持農村貧困戶、負責城鎮困難戶和20世紀60年代精簡職工的救濟、社會福利等。1979年7月,國家勞動總局設置了社會福利局,各地勞動部門相繼建立了保險福利處(科)。1982年,國家建立勞動人事部,下設保險福利局,負責管理城鎮企業的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工作。1986年,針對農村勞動者社會保險的特殊性,確定由民政部設立農村社會保險司,負責指導和管理農村的養老保險工作。1988年4月,撤銷勞動人事部,重建勞動部和人事部,按照分工,分別管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和職工福利。1993年,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製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製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從1993年10月1日起,在進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製度改革的同時,實行新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1995年3月,《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明確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與實施這一製度同步,出現了勞動統籌和行業統籌的局麵。截止到1996年6月,全國有8758萬職工參加地方統籌,1400萬職工參加11個行業部門的統籌。

(四)創立新的體製階段(1998年至今)

根據1998年全國九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同年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機構改革的通知》,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管理全國社會保障事務。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劃入的社會保險職能有:人事部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職能、民政部承擔的農村養老保險職能、衛生部承擔的公費醫療管理、原國務院醫療保險製度改革小組承擔的醫療保險製度改革職能。至此,標誌著我國基本統一的社會保障機構的建立。

為整合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統籌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係。2008年3月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正式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該部。人力資源的統一管理,勢必為人人享有社會保障提供更好的條件。

二、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製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管理體製是在原有管理體製的基礎上改革和發展起來的,既有傳統管理體製的痕跡,又有適應新形勢變化的改革成果的體現。總體來看,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麵。

(一)我國現行社會保障管理體係

從社會保障機構方麵來看,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機構設置,是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采取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分級管理體製。

縱向機構設置,大體分為三個層次:一是高層行政機構,主要是國務院下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屬於領導和決策層次;二是中層行政機構,主要為省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民政主管部門,屬於輔助決策、實施領導和傳遞層次;三是基層行政機構,是市、縣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民政主管部門,屬於執行層次。上一層對下一層主要是政策法規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不存在直接的行政隸屬關係。

橫向機構設置,在從上到下每一層按照不同的職能性質設置包括行政管理機構、業務經辦機構、基金運營機構和監督機構四大類機構。以省一級社會保險機構的設置為例: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構是省級政府內設立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主管社會保險,其主要職能是製定社會保險的政策、規劃,進行監督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稱執行機構,具體經辦社會保險業務,屬非營利性質的事業單位,名稱為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服務局。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包括:行政監督,涉及機構有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財政部門、銀行;審計監督,涉及的機構有審計機關,經辦機構的內部審計組織;社會監督,涉及的機構是由各方代表組成的監督委員會。

(二)我國現行國家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行政管理機構,主要由國務院下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組成。兩部內設立的主管社會保障的機構及職能配置如下。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養老保險司。是主管城鎮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擬定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定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擬定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則和政策;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失業保險司。是主管失業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擬定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擬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擬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

(3)醫療保險司。是綜合管理城鎮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擬定醫療、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