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農村社會保險司。是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製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5)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製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製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係統內部審計檢查證;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係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製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準,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本部的審計工作。
2.民政部
(1)優撫安置局。擬定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複員幹部、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的方針、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支援軍隊和國防建設;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負責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研究提出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擬定軍地兩用人才培訓、使用規劃和政策;擬定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地方軍供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日常工作。
(2)救災救濟司。擬定救災工作和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核查災情、慰問災民;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內外對中央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擬定相關配套政策,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擬定保障五保戶和特困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各地社會救濟工作。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3)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擬定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規範,擬定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擬定和監督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收養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4)最低生活保障司。擬定和監督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關的生活救助方針、政策和規章;管理、分配中央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建立資金發放核查製度;擬定和組織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信息管理係統規劃、規範及標準。
三、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製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製的建立和實施,對於保障人民生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化和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原有社會保障製度存在的問題與弊端便日益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一)缺乏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
建國以來,我國社會保障機構的建設已經初具規模,對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維護社會的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於種種原因,社會保障機構依然維持著計劃經濟時期所形成的基本格局,其弊端也日益顯露出來,主要表現在:①職能分散,多頭管理。目前,與社會保障事務有關的管理機構主要分散於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人事部和財政部。社會保障職能分散於各個部門,千頭萬緒,毫無係統性和整體性可言。②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出現部門保險,行業保險的格局,各個部門、行業各自規定規則,政出多門,缺乏協調。這不僅不利於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原則和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也不利於國家對社會保障機構的監督與製約。
(二)社會保障管理方式和內容有待完善
主要表現在:①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政事不分,政府包管過多。②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不善,監督不力。由於我國社會保障體製的變革,特別是資金管理體製從現收現付製向基金積累製轉變,給資金管理帶來了大量的新問題,對於應付未來的準備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如何化解資金的管理風險,仍然是懸而未決的問題。管理製度不健全,法製不到位,監督不力等等,在實踐中已經產生了腐敗、挪用社保資金以及違法犯罪的嚴重問題。③社會化管理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低,許多事務性的工作基本上由企業承擔,企業辦社會的局麵未徹底改變。
(三)缺乏有效的法製管理和監督機製
我國長期計劃經濟的曆史形成了政府管理行為,一切依靠政策管理,管理行為的臨時性、非規範性以及不公平特征比較突出,甚至出現朝令夕改的問題,產生管理的負效應。以政策管理為主的機製也導致政府行為缺乏強製性和可持續性。國家立法的相對滯後,地方政府部門隻能自己製定辦法,致使製度不規範,不同地區和不同所有製之間保障辦法五花八門,特別是保障製度更是多種多樣,社會保險的強製性和權威性難以有效發揮,已形成的利益格局難以調整。同時法律建設的落後,也使得在管理的各個環節中,無法運用法律的手段開展有效的監督,不僅為實踐中濫用、挪用社會保障基金提供了便利,同時,社會保障的受保對象、待遇提供者(如醫療保障中的醫院、醫藥行業)基本沒有納入監督的範圍,缺乏費用意識。
四、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製完善的構想
(一)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體製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分別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管理,多頭管理社會保險,加大了管理成本,增加了基金的風險,影響了政策的統一,製約著改革進程。針對這種分開管理弊端,今後應按照政企分開、決策管理、營運監督分離原則,理順社會保障的管理體製,實現製度統一的目標。關於統一管理體製的內容,各種文獻說法不一,歸納起來主要有: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統一社保對象、統一基金管理、統一服務,進行相對統一的運行方式,兼顧城鄉、實行相對統一的政策。
(二)實現社會保障管理體製的社會化
社會保障管理體製的社會化是對原有社會保障管理體製國家化反思的結果。從目前來看,強調社會化,需要注重如下兩個方麵。
1.責任社會分擔
對社會保障來說,政府過多地集中權力和責任就是集中風險,由全社會合理地享受權利和承擔責任則是分散風險。而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則應由政府、單位、個人三方來分擔。對這項社會政策,政府主要職責是建立法律法規,組織社會統籌,化解全局性風險,增強社會安全感。結合實際,我國應由中央政府製定全局性的法律法規,而製定具體政策及實施辦法的權力可下放到各地方政府。另外,可逐漸把一些適合由社會管理的業務管理權交由社會辦理,實現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兩權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