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是法製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社會保障的支持,而社會保障製度的建立與完善,需要社會保障立法先行,有賴於完善的社會保障立法。社會保障法製建設不僅能夠進一步明確政府及有關責任主體的責任、義務和國民享受社會保障的相應權益,而且可以真正確立這一製度的嚴肅性、穩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加快社會保障法製建設,需要提高認識,以確保社會保障製度沿著法製化的軌道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把握社會保障立法的基本取向
我國社會保障立法,應當對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經濟製度和特點有個宏觀的把握,即要清醒看到目前我國生產力水平還較低,經濟發展不平,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將長期存在,人口分布不平,農村人口比重過大,人口基數大,老齡化程度加快等一係列問題。針對這一情況應該遵循“廣覆蓋,低水平,多層次,可持續,促發展”的方針來構建和完善社會保障的立法。
(三)提高社會保障立法的規格層次
社會保障立法的規格層次愈高,適用範圍愈廣,影響範圍愈大,立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愈強,因而應提高社會保障法的立法規格,應強調中央統一立法,減少地方分散立法,以實現全國性立法指導地方立法,還要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發展,以增強社會保障施行的權威性和強製力。
(四)加強社會保障立法的相互協調
首先,以憲法為依據,對社會保障法律體係中起主幹作用的法律與起配套作用的法規、規章進行協調,使其間具有有機的聯係,形成符合邏輯的多層次法律體係結構;其次,協調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內容,使其在基本原則、製度、措施等方麵達到和諧一致、互不矛盾、互不抵觸;再次,協調社會保障立法與其他相關部門立法的相互銜接,以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實施的有效性,避免與相關法律部門的衝突。
(五)健全社會保障立法的實施機製
社會保障的實施機製包括行政執法、司法、爭議解決仲裁活動及法律監督程序等。隻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實施機製,才能保證社會保障製度功能和效應的充分發揮與釋放。為此,一要盡快建立起相關的社會保障法律責任製度,明確規定社會保障法律責任和製裁措施,對社會保障實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二要完善社會保障的司法機製,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庭(院),加強對社會保障的爭議、違法、犯罪案件的及時審理。
(六)借鑒社會保障立法的國際經驗
歐美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製度運行了一百多年,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借鑒,在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係方麵的也有一些精華值得吸收。如美國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製定了社會保障方麵的法律法規,經過近80年的實踐已形成了完善的社會保障體係和法律體係;歐美其他發達國家也都有相當完備的社會保障體係和法律體係。人類這些文明成果,都可成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有益借鑒。目前,社會保障立法已有國際法。在社會保障國際立法中,國際勞工組織不斷地吸取和推廣各國社會保障立法經驗,現已公布的社會保障條約和建議書,涉及社會保障的各個領域,它們為會員國提供有關立法的依據和標準,因而,我國社會保障立法應注意對國際公約建議書的借鑒和吸收。
問題討論
問題一:綜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製度建立與發展的曆史,無一不是立法先行,即先有社會保障立法,才有社會保障項目的具體建設與實施。如英國的《濟貧法》、《國民保險法》、德國的三大法案、美國的《社會保障法》,等等。然而,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法規,很多卻是經濟體製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應急產物。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相對滯後。
討論:為什麼我國現行社會保障製度沒有立法先行?社會保障立法滯後會對社會保障的實施產生什麼影響?針對這一問題有何解決對策?
問題二:近些年來,在我國一些地方社會保險基金被違法挪用、擠占現象較為嚴重,使一些地方離退休人員不能及時足額領取到離退休金,造成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不滿。
討論:對此,你認為應怎樣從立法上加以完善?
複習思考題
1.簡述社會保障法的含義。
2.如何理解社會保障法的特征?
3.社會保障法的原則有哪些?
4.怎樣理解社會保障法的本質?
5.社會保障法主要調整哪些方麵的關係?
6.怎樣把握我國社會保障法的淵源?
7.談談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思路。
8.小結本章內容。
案例分析題
案例:於某等6人係某私營企業1998年5月招用的農民工,經過幾年的培訓和鍛煉,他們很快成了廠裏的技術骨幹。2001年6月,雙方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自2004年5月開始,於某等人多次與老板協商參加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事宜。老板總是以製造廠是私營企業,他們又都是農民工,以及勞動合同上沒有要參加社會保險的約定為由,拒絕他們提出的要求。2005年2月28日,於某等6人在經再次與雇主協商未果後,以企業拒絕參加社會保險為由,向雇主遞交了書麵辭職報告,並於次日離廠,到另一家同行業工廠工作。
於某等6名技術骨幹辭職離廠後,該廠幾乎處於癱瘓狀態,雇主非常著急,親自找於某等人,要求他們回廠上班,但由於社會保險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協議,於某等人均表示絕不回廠。為此,該雇主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於某等人回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否則,每人需向廠方繳納違約金5000元,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勞動爭議仲裁委立案後,依法開庭仲裁。庭審時,申訴人陳述了自己申訴的事實與理由,並特別強調,於某等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未經企業批準,擅自離職,屬違約行為,應當向廠方繳納違約金。同時,由於他們擅自離職,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成,也影響了整個企業的生產,直接造成十多萬元的經濟損失,於某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於某等人辯稱,我們年輕時能掙錢吃飯,老了以後誰來養活我們?這當然要靠社會保險;況且,國家政策規定,企業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為此,我們多次與企業協商,老板都拒絕了我們的合理要求,為了解決後顧之憂,將來老有所養,我們隻能辭職另謀職業,到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工作。同時,於某等人還提出反訴,要求申訴人為他們補繳社會保險費。
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申訴人不參加社會保險,是造成被訴人辭職的直接原因,是一種侵害被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在用人單位拒絕依法為勞動者參與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勞動者隨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未涉及的事項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因此,於某等人的辭職行為不屬違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等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如下:(1)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2)申訴人依法為被訴人補繳社會保險費。
分析:本案說明了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