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發展時期的相關立法(1978年至今)
這一時期,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改革經曆了從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92年的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的探索時期,和從1993年至今的社會保障製度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時期。前一時期社會保障製度改革主要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在關係國有企業改革的各單項項目上分別進行了探索;後一時期則在繼續為國有企業改革搞好配套的同時,明確了社會保障製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框架重要成分。在社會保障項目單項改革繼續深化的同時,初步形成了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總體框架,明確了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體係。
1985年9月,在《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社會保障”的概念,將我國的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等製度統一歸並於社會保障製度中。社會保障立法在適應經濟體製改革中全麵展開。1986年頒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在我國初步確立了失業保險製度。1989年頒發了《關於公費醫療保險的通知》,對公費醫療開始進行改革,200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1992年發布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各項標準。1991年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明確了養老保險費實行社會統籌,提出了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定,勞動部在1991—1993年間連續頒布了《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積極搞好城鎮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等各種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有力地指導和推動了各地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也先後製定了許多地方性法規。在改革的基礎上,國務院又於1997年7月頒布了《關於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1983年國務院正式決定由民政部牽頭進行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1991—1994年民政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等多個規章,在部分地區建立起了農村養老保險製度。2007年8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發布《關於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社會救助方麵,1993年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了《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通知》,2007年7月國務院又發布了《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通知》。
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方麵,1980年國務院頒布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1984年全國人大通過了新的《兵役法》,1987年國務院頒發了《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88年頒布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90年勞動部發布《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等。
這一時期,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分別於1990年通過了《殘疾人保障法》,1992年通過了《婦女權益保障法》,1994年通過了《母嬰保健法》,1996年通過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尤其值得指出的是,2004年3月國家立法機關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將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製度正式載入憲法。修改後的我國《憲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製度。”“社會保障入憲”成為我國社會保障法製化的堅實基礎,也促進了我國社會保障法製化的進步和發展。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它對我國社會保障法製建設將起到直接的推動作用。
二、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現狀評價
新中國成立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製度,國家即著手社會保障法製建設。其間,經曆了初創、修訂、調整、停滯和倒退、改革、發展和完善等不同階段,總的來說,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體製改革進程的加快,社會保障法製建設得到了迅速發展,社會保障法不斷得以建立、修訂和完善。改革開放以來,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國家對社會保障立法工作越來越給予高度重視,不僅國家行政機關製定了多項全國性的社會保障法規,而且國家立法機關也日益重視社會保障的立法問題,並頒布了有關社會保障法律,從而使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真正走上了法製建設的道路,由此初步形成了較為係統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係。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十一五”期間我國或將出台《社會保險法》和《社會救助法》,從2007年開始,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已行進在一個快車道上。當前社會保障法製建設,對於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運行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也為我國今後社會保障法製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奠定著堅實的基礎。
盡管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從整體來看,我國社會保障立法進程還是明顯地滯後於社會保障實踐,尚不能給國家解決社會保障麵臨的複雜問題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據,也不能滿足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要求。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社會保障法律體係不健全。現有的零散頒布的各種條例、決定、通知和規定,相互之間缺少必要銜接,不能形成配套法律體係,作為社會保障基本框架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等基本項目的法律體係並未真正確立。
二是社會保障立法層次低。迄今為止,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沒有一部是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的基本法律;涉及社會保障部分條款或與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雖有幾部,但與其他內容混合,並非全部適用於社會保障領域,其規定也並非涉及主要的社會保障子係統。而由國家行政機關製定的法規和地方法規則較多。這種狀況與社會保障法的地位是不相稱的,它帶來的結果是社會保障立法嚴重缺乏權威性、穩定性和統一性。
三是社會保障立法適用範圍窄。從目前各種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來看,社會保障的覆蓋麵主要為城鎮企業職工,未覆蓋城鎮所有居民,占中國總人口80%的農民更不在社會保障範圍內。
四是社會保障各項目之間立法發展不平。就總體而言,現行社會保障立法無論是數量還是層次上多集中於社會保險和優撫安置領域,而對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醫療保障、補充保障等方麵的立法重視不夠。同樣,在諸如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子係統內部各項目之間的立法,也存在類似問題。由此,妨礙了社會保障法律製度的健全。
三、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完善思路
我國社會保障立法任重道遠,統籌規劃,總體設計,加速社會保障法製建設,無疑是我國社會保障製度走上法製化、正常化道路的有力保證。針對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現狀,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係的思路如下。
(一)認識社會保障立法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