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篇 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五)(1 / 3)

【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5)簽訂承包合同。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麵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麵積、質量等級;(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6)違約責任。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幹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1)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2)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麵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公益事業捐贈法

為了鼓勵捐贈,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公益事業】

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捐贈和受贈】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法律接受捐贈。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知識拓展]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製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製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複。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優惠措施】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麵的優惠。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麵的優惠。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法律責任】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挪用、侵占或者貪汙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三十條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逃彙、騙購外彙的;(二)偷稅、逃稅的;(三)進行走私活動的;(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於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隨後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是2011年。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作了第六次修正。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知識拓展]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繳納個人所得稅:(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如下:(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知識拓展]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超過1500元的3

2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過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超過15000元的5

2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過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彙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工會法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正。

【工會】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製。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主義,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製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製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會必須密切聯係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工會組織】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