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製度和其他民主管理製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複;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1)克扣職工工資的;(2)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3)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4)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5)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工會的經費來源】
工會經費的來源:(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2)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補助;(5)其他收入。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製定。
【法律責任】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複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1)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2)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1)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2)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的;(3)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4)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製建設中的又一個裏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係,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製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製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知識拓展]社會保險的特征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製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社會保險製度的覆蓋範圍】
社會保險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製度的覆蓋範圍,具體是:
1.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和基本醫療保險製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未就業的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製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3.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製度。被征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對於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4.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本法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製度的籌資渠道】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製度的籌資渠道,明確了用人單位、個人和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責任。具體是:
1.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社會保險繳費。本法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2.居民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險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本法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3.明確了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責任。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中,政府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製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製度。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現行製度中稱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人員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2)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唯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個人賬戶記入的資金包括三部分:(1)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曆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一起,共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共同負擔的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的來源,同時也有利於建立激勵和約束機製,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我國具有特色的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製度】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難是我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轉移接續,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嚴重影響職工尤其是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繳費年限對於參保人員享受權利至關重要,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應累計計算。
由於各統籌地區收入水平差距較大,繳費基數差距也較大,如果不分段計算,可能導致不公平或者會導致勞動者選擇收入較高的地區退休,故有必要實行分段計算。所謂分段計算,是指參保人員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保險金。為方便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統一支付原則,即無論參保人員在哪裏退休,退休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將各統籌地區的繳費年限和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分段計算出來,將養老金統一支付給參保人員。
[知識拓展]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2009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聯合出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
【基本醫療保險及其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製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服務提供能力和醫療消費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國務院隻對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待遇給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確定。考慮到這個實際,社會保險法沒有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作更為具體的規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有兩點:(1)為了緩解個人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製度。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照規定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製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在明確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同時,社會保險法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向第三人追償。
[知識拓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框架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要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框架包括六個部分:
1.建立合理負擔的共同繳費機製。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體現國家社會保險的強製特征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不僅可以擴大醫療保險資金的來源,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的責任,增強個人自我保障意識。
2.建立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使用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專項使用的個人帳戶基金組成。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一定比例劃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帳戶專項用於本人醫療費用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
3.建立統帳分開、範圍明確的支付機製。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確定各自的支付範圍,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4.建立有效製約的醫療服務管理機製。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僅限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內的醫療費用;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實行定點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按協議規定的結算辦法進行費用結算。
5.建立統一的社會化管理體製。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定統籌層次的社會經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為統籌單位,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統一征繳、使用和管理,保證基金的足額征繳、合理使用和及時支付。
6.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管機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製度;統籌地區要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預決算製度、財務會計製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審計製度。
這些內容基本上確定了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將來統一全國製度的基礎,便於各地在製定改革方案時有所遵循,同時也給各地留下了因地製宜作出具體規定的空間。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製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每年不低於人均10元”,“農民為參加合作醫療、抵禦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這是我國政府曆史上第一次為解決農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問題進行大規模的投入。從2003年開始,本著多方籌資,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試點地區正在不斷增加,通過試點地區的經驗總結,為將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全國的全麵開展創造了堅實的理論與實踐基礎。
[知識拓展]農村合作醫療
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我國農民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製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所普遍存在的問題提供了一個範本,不僅在國內受到農民群眾的歡迎,而且在國際上得到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