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
為了規範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憲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部幹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
【公務員】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製、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
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麵,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麵,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衝突,在發生某種法律責任的承擔時應當準確加以劃分。
【公務員任用的原則】
公務員任用應堅持以下原則:(1)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具體體現在錄用公務員時,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辦法。公務員晉升時,要考察公務員在執行黨的基本路線中的表現,注重工作實績;晉升領導職務的,還要注意考察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在考核時,堅持對德、能、勤、績、廉全麵考核。這些都體現了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2)注重工作實績,以工作實績作為評價公務員的主要依據。它排斥按年資高低、親疏關係、家庭背景等條件作為公務員錄用和晉升的標準。群眾公認、注重工作實績已經成為任用領導人員的一項原則。這一原則運用到公務員管理中,就是要在公務員的考核、晉升和選拔任用中走群眾路線,實行民主測評、民主推薦,聽取群眾意見,反映群眾呼聲。堅持注重實績,一要堅持德才與實績相統一的觀點;二要根據不同職位的職責要求,製定科學的實績考核標準和可操作的實績考核指標體係;三要對公務員的實績進行科學分析,準確評價。
【公務員分類管理原則】
國家對公務員進行分類管理:(1)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將公務員職位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再根據職位類別設置不同的職務序列。對不同類別的公務員,管理辦法有所不同。例如,在對全體公務員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時,其中對擔任專業技術類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2)根據產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體的不同,將公務員分為領導成員和非領導成員。領導成員和非領導成員除了產生、任免方式不同之外,在一些管理環節上也有所不同。公務員法在考核、任免、培訓、交流與回避、辭職辭退等章中,對領導成員和非領導成員不同的管理辦法,分別作了規定。(3)根據任用方式的不同,將公務員分為委任製公務員和聘任製公務員,當然部分領導成員還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委任製公務員經錄用、調任或公開選拔進入公務員隊伍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保留公務員身份直至退休。聘任製公務員則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機關簽訂期限為一至五年的聘任合同,聘任期滿,任用關係自然解除,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聘任製公務員的管理方法與委任製公務員有很大的區別,所以公務員法第十六章對聘任製公務員的管理作了專章規定。在實際管理工作中,貫徹分類管理的思想,要根據不同類型的管理對象實施管理,提高公務員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公務員的條件】
公務員的條件是指公務員應當具備的資格。公務員承擔著依法履行公職、服務公眾的職責,其對於整個國家社會的正常運轉、社會良好秩序的維持、公民權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務員所管理與服務的領域涉及公眾生活的方方麵麵,公務員體係一旦停止運轉或者運轉出現了問題,就會對公民的權益甚至國家的安定造成重大影響。因此,保證公務員隊伍的基本素質至關重要,這就需要嚴格規定公務員的條件。
公務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十八周歲;(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是為適應一些特殊職位的要求,其他法律可以對公務員規定,除公務員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的資格條件,如法官法規定擔任法官職務最低年齡是二十三周歲。
【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
公務員的義務是指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強製。
公務員應盡的義務:(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2)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6)保守國家機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應享有的權利:(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公務員享有參加培訓的權利;(5)享有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6)享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7)申請辭職;(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公務員除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法律規定的一般公民的權利,另一部分是法律所特別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應享有的權利。規定公務員可以享受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體現了公務員權利的完整性。
【公務員職位】
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三類:(1)綜合管理類;(2)專業技術類;(3)行政執法類。
綜合管理類是指機關中除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職位以外的,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這類職位數量最大,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綜合管理類職位具體從事規劃、谘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
專業技術類是指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技術手段保障的職位。與其他類別職位相比,專業技術類職位具有下列三個特征:(1)具有隻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的純技術性;(2)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3)技術權威性。這種權威性體現在技術層麵上,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屬於行政領導。
行政執法類是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1)純粹的執行性。隻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製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2)現場強製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製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隻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
【公務員的級別】
公務員除了其所任職務以外,還有級別。公務員的級別高低,既體現公務員所任職務的等級高低、責任輕重和職位難易程度,又反映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曆等素質條件和工作狀況。
【公務員錄用的範圍】
錄用範圍為機關選拔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和主任科員四個職務層次。“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是適應職位分類製度而確定的,包括擔任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中,相當於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此,擔任領導職務和相當於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采取錄用的方式。因為高職務層次的職位特別是領導職位上的公務員,需要豐富的領導才能和業務知識,一定的工作經驗和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這些都需要在實際工作中經過較長時間經驗的積累。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采用內部晉升、調任等方式進行補充,也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的方式解決。
【公務員錄用的辦法和原則】
1.公開考試。公開是公正與公平的基礎。公開考試,是指公務員考試錄用麵向社會,公開的方式有多種,包括網絡、報紙、電視等,特別是網絡,可以極大地保證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公開性。
2.嚴格考察。主要指在公開考試的基礎上,根據規定對報考人員進行考察,即到其所在單位進行考察了解。考察的內容主要是報考人員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等,也考察其工作能力。嚴格考察是“擇優”的前提,其目的在於保證被錄用的公務員符合德才兼備的標準。
3.平等競爭。平等即公民在擔任公職方麵享有平等機會和權利。平等競爭首先體現在機會平等,即任何人不論民族、種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等有何不同,都有報考公務員的資格。平等性還體現為錄用規則的一致,在考試時製定統一的評分標準和錄取分數線,根據成績的高低,來決定錄用人員。隻有達到分數線以上的報考者才有被錄取的可能,達不到分數線的,一律不得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