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的權利有些特殊,因為性交不可能一個人完成。既然性交隻能發生在兩個不同性別的人之間(同性戀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必然牽扯到另一個人的權利問題。因為根據自然理性的對等法則,你有性交的自由,可別人也有性不交的自由,你不能以你“性交的自由”妨害別人“性不交的自由”。因而兩性之間的性行為以“自願”為第一原則。
一對男女在自願的基礎上,兩情相悅地進行性吸引、性占有,我們稱之為性愛。性愛是自然賦予人類的一項神聖權利,任何人間法規都不應當與此相悖。因為根據自然法則,人這種動物是不宜於獨處的,於是,自然造就了男人,又造了女人,為他傳宗接代。但無限智慧的造物主擔心人類有一天會看穿生殖和繁衍的實質——為至高的牧者製造羊隻——而消極懈怠。因此,造物主命令人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並在徒勞無益的性行為中賦予了無限快樂的本能。從此,求偶和生育就不再是人為了滿足自身欲望而進行的身體活動,而是自然賦予人的一項莊嚴使命。
比起性愛的神聖、偉大,人間的任何禁忌與限製都顯得微不足道。比如,父權(包括母權)是人生在世首先要遇到的權力,但它隻是為養育和保護幼小的子女而設立的,自然因為人在幼小時候的孱弱無助和懵懂無知,特別賜予父親一定程度的統轄權以幫助孩子成長,直到他能獨立運用理性為止。因而,父權與其說是“權力”,還不如說是“義務”,一種替造物主看管“作品”的義務。任何超出此“義務”的權力都是無效的。比如,父母無權規定子女和誰性交,什麼時候性交,因為這與設置父權的目的無關,就像父親要處死或致殘子女一樣。子女也沒有權利放棄自己不能放棄的東西,他們在年幼時,根據自然的安排放棄的隻是一部分生命及自由權,比如,孩子沒有吞金的自由,也沒有跳樓的自由,但他們不能也沒有預先放棄成年後的性愛權。當一個青年已經知道什麼是美的,什麼是醜的,什麼樣的性愛對象是適合自己的,並知道用什麼方法贏得對方時,就可以肯定他已經達到了獨立運用理性的程度,父母不再擁有幹涉和指導的權力。也就是說,一個人隻要不是精神病患者和白癡,如果他已經知道了性交,並知道用合乎情理的辦法占有對方的身體時,就說明他的心智、體格已經達到了成熟的境界,而子女身心的成熟,恰好就是父母權力的目的,即子女成熟的開始,也就是父母權力的結束。一個明智的父親應當憂慮的不是自己權力的終止,而是一個到了或已過青春期的兒女還“坐懷不亂”,那才表明自己的失職。
父母的權力雖然是暫時的、有限的,可以讓渡的,但毫無疑問,基於養育之恩和慈愛的心理,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性經驗對子女的戀愛、婚姻提出建議。但這隻能協商,不能強迫。一個民族幾千年來替下一代選擇性愛對象,並規定他們在何時何地性交,是這個民族曆史上最無恥的一頁。世界上還有哪個民族用幾千年的時間動用全社會的知識力量,羅織各種理由,明目張膽地侵犯下一代人的性愛權?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導致這個民族衰弱退化的主要根源,以致一部文學史就是一部青春年少的男女向年老體衰的父母討還性交權的曆史。我們看《孔雀東南飛》,哪裏是什麼“封建製度”摧殘“美好、進步”的愛情?分明是一個處於更年期又常年守寡導致嚴重性變態的婦人利用母權驅逐假想情敵的嚴重事件。在這兒,焦母和劉蘭芝不是階級關係,也不是婆媳關係,而是情敵關係。而最終是焦仲卿的死亡終止了這場不公正的愛情博弈。從最早的那個丈夫叫“氓”的女子算起,包括唐婉、陸遊、崔鶯鶯、杜麗娘、李香君、賈寶玉、林黛玉、秋瑾,他們無一不是父母利用國家道德合法剝奪子女性愛權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