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話的權利當然也是天賦的。但作為天賦人權的“說話”,指的是用喉嚨說話,不是指到報紙、雜誌、電台、電視、網絡上說話。
自然狀態下的先民當然也用喉嚨表達思想,但想不到發表,更談不上版稅。比如,一個女猿人愛上了一個男猿人,不會直接就把他拉進洞穴按倒交配,合乎情理的想象是,女猿人攥住男猿人毛茸茸的大手,嘴裏發出一些在我們現在看來稀奇古怪的聲音。這就是求愛。那時當然沒有文字,但女猿人發出的就是“愛情詩”,女猿本人就是“美女作家”。但後來人們覺得單靠聲音交流,傳播麵窄,且不易留存,於是就發明了文字。比如,一個部落酋長發現山背後有一頭獐子,就立即召集部落成員商議,誰打前鋒,誰攻後衛,誰跑中場,肯定是有一番爭論的,但由於沒有文字記載,我們就不能看到那時候的領導講話和普通群眾“舉手表決”和“掌聲通過”的情形。
有了文字當然是好事,人們可以汲取更為久遠的經驗,可以更廣泛地傳播自己的思想和意見,但“治人者”幾乎從文字誕生的那天起就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所以倉頡造字“天雨粟,鬼夜哭”。比如,在口口相傳的“說話”階段,皇帝爬灰、皇後偷漢,隻可能在後宮以及幾個親隨大臣之間流傳,而且用不了幾年就會湮滅無聞,而現在史官把它記錄下來,刻在龜甲和獸骨上,這些穢亂宮闈的秘事就不再是幾個宦官咬著耳朵互相傳播的小道消息,而是一件鐵板釘釘的千古事實。於是,各種各樣的封禁辦法,形形色色的書報審查,名目繁多、駭人聽聞的文字獄從此史不絕書。
文字發明以前當然也有不讓人說話的先例,但除了派人盯梢、雇人告密以外,沒有什麼好辦法。周厲王統治時期,文字有了,但還不至於有報紙,他的殘酷暴虐國人不能公開批評,就逢人譏訕嘲弄。厲王大怒,就在衛國雇了一些跳神的老婆子,監視他們,“以告,則殺之”。這是最早的政府打壓言論自由的例子。但從理論上講,這個辦法愚蠢透頂,如果以一雙眼睛盯一張口計,全國就得有一半人口被訓練成衛國的老婆子——況且百姓不能說話,但還“道路以目”(用擠眼睛來表情達意)。所以,不出三年,國王就被流放到山西去了。
除了盯梢、告密,當然還有更徹底的鉗製人口的辦法,那就是割喉嚨。割喉嚨又稱“羅馬刑”。但與我們想象的正好相反,不論在羅馬,還是歐洲其他地區,割喉從來都不是獨立的行刑方法,往往隻是臨時的加重刑罰的手段。隻有非洲、亞洲、中美印第安人以及墨西哥的一些原始部落還使用“割喉刑”,但目的不是壓製輿論,而是用於祭祀神靈。隻有曆史上的某些政權才將其列為自己製服思想犯的行刑方法。史料記載,從1975年到1978年,“紅色高棉”用刀割斷了成千上萬人的喉管,有些行刑者甚至重新啟用了一種古老的割喉辦法,那就是用尖利的棕櫚樹葉劃開犯人的喉管,然後在頸動脈旁來回不停地拉。
用棉花塞嘴、用布條堵口或用竹筒封喉,比起割喉嚨當然輕得多,但目標是一致的,那就是不讓人說話。而經驗告訴我們,一個有言論自由(用報紙說話)的國家絕對有“口論自由”(用喉嚨說話),而一個有“口論自由”的國家則不一定有言論自由,但一個連“口論自由”也沒有的國家則絕對不會有言論自由。因此,曆史上凡有遠見卓識的民主政治家,無不對言論自由給予極大的信任。傑弗遜有一句名言:“如果讓我在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和一份沒有政府的報紙之間選擇的話,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出於對天賦人權的敬畏和尊重,也鑒於以往國家剝奪個人表達權的沉痛教訓,在這些偉大人物所創立的、對人類的文明進步曾起過或仍然起著巨大作用的曆史文件裏對言論自由都有明確的闡述:《人權宣言》認為,“無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隻要他對濫用法律規定情況下的這種自由負責”(第十一條);《世界人權宣言》的創立者也認為:“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與傳遞消息、思想的自由”(第十九條);美國憲法的起草者做得更絕,正文部分凡七條二十一款,無一字一句提及言論自由,但在修正案中則以第一條的位置不容置疑地寫道:“國會不得製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減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削減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伸冤之權力。”因為在起草者看來,保障言論自由對政府來講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文裏沒有提到言論自由,而修正案也沒有像一些暴政國家通常做的那樣,反過來又對憲法已經規定的自由作出限定,而幹脆說“不得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