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生來就是自己的業主。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每個人生下來盡管一無所有,但他至少擁有自己的身體。身體是上帝賜予每個生命的最初財產。由此衍生出來的一切權利最終都可以歸結為對這最初財產的支配權。例如,吃飯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可以理解為人對自己嘴巴的支配權,性愛可以理解為人對自己生殖器的支配權,遷徙的權利可以理解為人對自己腳和腿的支配權,信仰的權利則可以理解為人對自己良心的支配權。因而身體是一切權利的起點,保護身體以及生命所需的各種補給和手段不受侵犯就是保護自然賜予人們的最基本的財產;反之,人若失去了身體就失去了整個世界,其他一切權利對他都毫無意義。因為人不能創造自己的生命,所以自衛就是一項先於其他一切權利的權利。中國人說“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意思是身體是父母給的,自己不敢毀傷,言外之意是父母可以毀傷,所以才有“父教子死,子不得不死”的昏話;而西方人認為人的生命是上帝給的,不僅自己不能毀傷,即使是父母以及父母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毀傷。這不需要法律來證明,因為即使在非法治的自然狀態下,人們仍然擁有自然法賦予的捍衛自身以及財產安全的權利。
在自然狀態下,人們執行的是永恒的意誌——自然法。自然法雖然不像明文法那樣有具體的條款,但它的準則卻來自自然鏤銘於人心中的基本理性。它包括,每個人享有的權利都不比他以外的任何一個人少,因為既然每個人的生命都來自自然,那麼造物主便賦予我們相同的屬性。我要別人怎樣待我們,我們也得怎樣待別人。我沒有理由要求別人付出比我對別人更多的愛心;我也沒有理由寬恕別人對我比我對別人更壞的惡德。如果我為害一方,那麼我就隻能等待懲罰;如果我被別人危害,我就有權施以報複。
與明文法不同的是,在自然狀態下,人人具有懲罰罪犯的權利。因為既然每個人都是自然的創造物,那麼造物主要我們怎樣,我們就得怎樣,就像一個牧人對他的羊群所做的那樣,而作為創造物的我們則不能彼此相傷,就像羊隻與羊隻不能大頂其架一樣。而現在罪犯既然已經違反了自然的意誌,已經開始按照理性和公正之外的原則去生活,那麼我就沒有理由相信他傷害完別人不會傷害我。這時沒有法庭,造物主把裁判的權利交給了每一個人,即每一個人就可以根據自己對自然法的理解對罪犯作出裁決。比如一個人殺了人,不光是受難者的家屬,而且與受難者無關的任何人都可得而誅之。因為罪犯既然用殺人這樁事實表明他已背棄了理性,那麼他的存在就是對全人類的威脅,全人類的任何一個成員就可以把他當作猛獸加以消滅。《聖經》記載了人類第一起謀殺案的經過:該隱因為和亞伯爭寵,就殺死了其弟亞伯。當上帝親臨現場審問的時候,該隱起初以假裝不知道來蒙混年輕的上帝,而上帝明察秋毫,就斷然判處該隱“流離飄蕩在地上”。該隱不服,認為“刑罰太重”。因為他知道,自己若流離飄蕩在地上,“凡遇見我的必殺我”,這是人類曆史上第一次對於“殺人償命”這條自然法的明確昭示。因為即使是殺了人的該隱也知道,他若背棄了自然法,自然法便不再保障他的安全。
自然法也可以懲罰那些比殺人這類命案較輕的犯罪,比如偷竊、擄掠、奸淫人妻等。這時受害的一方,除了和其他人一樣享有懲罰犯罪的權利外,還自然地擁有索取賠償的權利。懲罰犯罪旨在懲一儆百,最終達到製止犯罪的目的,而索取賠償隻屬於受害的一方,任何人無權褫奪。人們可以由於公共意識的淡薄,對燒殺搶掠置若罔聞,但任何人——即使是上帝——都無權要求受害者自認倒黴。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甚囂中國的“寬容”和“告別革命”論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顯示出它的可笑來。“寬容”隻是在暴力和不義施加於自己時,“我”本人信守的道德原則,也就是說它不能針對第三者,尤其是不能針對受害的第三者;同樣,當殺人越貨、背信棄義、公然的暴力和壓迫施加於別人時,任何人都無權要求受害者“告別革命”——除了他自己。因為就本質而言,革命也是一種人權。尤其是當一些人以革命的名義將另一些人宰割完畢,而幸存者驚魂甫定,剛剛敢低聲說“不”時,這種“告別革命”論就尤其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