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觀念的進化:由人民到公民(1 / 2)

如果說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向我們展示了人民的偉大力量,而“文化大革命”讓我們見識了人民的愚昧與狂熱,那麼孫誌剛的死則讓我們看到了人民主權下個人的虛弱無力——衡量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最不可輕視小人物的命運。這就是我之所以把這個“小人物”與上述大事件相提並論的原因。現在也許是該要終結“人民的神話”的時候了。讓我們做一個平凡但有尊嚴的公民吧!

在我國的法律文本、官方文件和政治理論課教材中,“人民”無疑是使用最為頻繁的詞彙之一。在許多人的心目中,“人民”或許不僅僅是一個字眼,而且還有著神聖的內涵,代表著正義與力量,至高無上,無私無畏,全知全能。然而,正因為其神聖,這一概念也就日益遠離了尋常百姓的生活,畢竟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是世俗的,與神聖不搭界。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公民”也許是比“人民”更具意義和更為有效的概念。

首先,雖然二者都是抽象概念,但“人民”是一個集體名詞,任何一個單獨的個體都無法稱為人民,而隻是人民中(微不足道)的一分子,於是極有可能出現“人民缺位”的局麵;相反,“公民”則可以具體化,其資格、權利和義務都是明確規定好的,有憲法和法律的切實保障——隻要符合憲法的規定,每個人都可以理直氣壯地說:“我是一個公民”簡言之,“人民”對應的是一個整體,而“公民”可以具體落實到個體層麵。進一步說,盡管兩個概念都抽空了個人,但在“公民”的概念裏,個人隻是被轉化為一種法權身份,這種身份盡管是單一的、千人一麵的,但卻有助於個性的保留和發展,因為個性受到來自法律的普遍化的保護——在清一色的“製服”裏依然是鮮活的血肉之軀;而在“人民”這一概念中,個人被徹底地淹沒在茫茫人海中,人與人的差別就像是兩滴水之間的差別,而差異的消失也就使共性不再成為可能,人們在喪失“小我”的同時卻又找不到“大我”,“我”與“人民”之間不是一種歸屬感而是深深的隔閡。

其次,人民的概念具有強烈的感情和道義色彩,而公民的概念則是道德中性的,更為客觀。依筆者愚見,國家無權對其治下的任何人做出負麵的道德判斷,國家對道德的幹涉充其量隻能是對道德高尚者進行表彰,而不能對其所認定的道德低下者進行懲罰或者予以歧視,即便是對觸犯法律的人,也要保障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的懲處之外不得有任何歧視,否則就很可能導致國家及其工作人員以“人民”或其他堂而皇之的名義壓製、剝奪一部分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此外,在資格的確認上,二者也存在主客觀性上的分野:是不是人民往往是由國家(政府)根據其政治表現來認定,難免帶有主觀隨意性,這樣便極有可能把對政府或政策持有異議的人從人民的範疇中剔除出去;而公民的確認則非常簡單,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就行,是自動認定的,因而具有客觀性。顯而易見,後者與前者相比具有程序上的正當性。前者由特殊性法則決定,後者由普遍性法則決定,更符合平等之精義。

最後,“人民”是革命邏輯的產物,“公民”是憲政邏輯的結果。因為要革命就要首先劃分敵友,所以必須在人民與反動派、階級敵人之間劃出一條明確界限,你死我活、勢不兩立;革命要證明自身的正當性,就必須賦予人民以正義和至善的內涵。而在憲政國家,國家必須對一切社會成員一視同仁,隻有當其違反法律時,才可以加以製裁。在革命時期,提出“人民”的口號是必要的,而“公民”恰恰是不合時宜的,因為“公民”是以承認現有政權合法性為前提的,此時“人民”是作為“公民”的替代品,以顛覆者的麵目出現的。而在革命結束之後,“人民”概念就不再那麼適用了,因為它潛在地蘊含了這樣一個前提:有一部分社會成員是壞的,處於人民的對立麵。借用一個法律術語,這是有罪推定。由此得出的合理推論就是:必須對這些人(敵人)實行專政。那麼這項工作由誰來做呢?當然是國家,因為隻有國家才有權力和能力這麼做。因此隻要國家認定某些人屬於專政對象,國家就不僅有權力而且有義務對其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這樣一來,有誰能夠保證國家不會憑借這種專橫權力來侵害民眾呢?又有誰能夠阻止國家這麼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