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把根除非法活動的政治設計作為一個起點。這種設計歸納了一般的懲罰職能,劃定懲罰權力的界限,以便控製這種權力。從這個起點出現了兩條使犯罪和罪犯對象化的路線。一方麵,罪犯被視為公敵,鎮壓罪犯符合全體的利益,因為他脫離了契約,剝奪了自己的公民資格,顯露出似乎是自身的某些野蠻的自然本性。他看上去是個惡棍、怪物、瘋子,也可能像個病人。很快,他又被視為“不正常”的人。事實上,總有一天他將屬於科學活動的對象,受到相關的“治療”。另一方麵,度量懲罰權力的效果,這一從內部產生的需求,規定了對一切現實的或潛在的罪犯進行幹預的策略:設置防範領域,權衡利弊,傳播表象和符號,規定判斷和證據的領域,根據極其精細的變量調整刑罰。所有這些也導致一種罪犯和罪行的對象化。在這兩種情況中,我們都可以看到,支撐著懲罰活動的權力關係開始增加了一種對應的客體關係,在後者中犯罪成為依據一般規範確立的事實,罪犯則是依據特殊標準才能辨認的個人。我們還可以看到,這種客體關係並不是從外部附加給懲罰實踐的,不是情感的極限對公開處決的殘暴所施加的禁煙,也不是對“受懲罰的人究竟是什麼”所做的理性的或“科學”的質疑。這種對象化過程起源於有關權力及其使用安排的策略本身。

然而,在刑法改革設想中出現的這兩種對象化進程,不論在時間上還是在效果方麵都迥然有異。被置於法律之外的作為自然人的罪犯還僅僅是一種潛在因素,一種正在消逝的痕跡,其中包含著各種政治批判的觀念和各種想像的形象。人們還需要等待很長的時間才會看到“犯罪人”成為知識領域中的一個明確對象。反之,另一種對象化進程則具有更快、更明確的效果,因為它與懲罰權力的重組——如製定法典、確定違法行為、確定刑罰尺度,製定程序規則,確定司法官的職能——有著更直接的聯係。而且還因為它使用了“啟蒙思想家”已經建構的話語。這種話語實際上借助關於利益、表象和符號的理論,借助該理論所重構的序列和發生過程,為統治權力的行使提供了一種通用的處方:權力以符號學為工具,把“精神”(頭腦)當作可供銘寫的物體表麵;通過控製思想來征服肉體;把表象分析確定為肉體政治學的一個原則,這種政治學比酷刑和處決的儀式解剖學要有效得多。“啟蒙思想家”的思想不僅僅是關於個人與社會的理論,而且形成了一種關於精密、有效和經濟的權力的技術學,與那種君主權力的奢侈使用形成對照。讓我們再次聽聽塞爾萬所表達的思想:犯罪觀念和懲罰觀念必須建立起牢固的聯係,“前後相繼,緊密相連。……當你在你的公民頭腦中建立起這種觀念鎖鏈時,你就能夠自豪地指導他們,成為他們的主人。愚蠢的暴君用鐵鏈束縛他的奴隸,而真正的政治家則用奴隸自己的思想鎖鏈更有力地約束他們。正是在這種穩健的理智基點上,他緊緊地把握著鎖鏈的終端。這種聯係是更牢固的,因為我們不知道它是用什麼做成的,而且我們相信它是我們自願的結果。絕望和時間能夠銷蝕鋼鐵的鐐銬,但卻無力破壞思想的習慣性結合,而隻能使之變得更緊密。最堅固的帝國的不可動搖的基礎就建立在大腦的軟纖維組織上”。

這種懲罰的符號一技術,這種“意識形態權力”至少將會部分地被擱置,被一種新的政治解剖學所取代,肉體將再次以新的形式成為主要角色。而且,這種新的政治解剖學將會允許在18世紀嶄露頭角的兩種背道而馳的對象化路線並行不停地存在:它將“從另一角度”,即用自然本性來反對自然本性的角度,排斥罪犯;它將力求用一種精心計算的懲罰經濟學來控製犯罪。對新的懲罰藝術掃視一眼,便可以洞察到懲罰的符號一-技術如何被一種新的肉體政治學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