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學校財產的常規管理
學校財產的管理原則
學校財產的管理原則是:誰使用,誰主管,誰負責。
但要想用得好,用得方便,先要管得好。用須先管,而管是為了用;
常規管理的一般要求是:既要有組織保證,又要有相應的規章製度和措施,並要形成係列化、規範化、經常化。
學校財產的組織管理
建立組織管理係統,設置校產管理機構,使財產管理有可靠的組織保證。
(1)主管校長對全校的財產總負責,實行統一領導。
(2)總務處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對全校財產負責統管。實行統一建賬,歸口分管、實行專管、分管(兼管)、群管相結合,並建立具體的管理責任。
專管:指設置專業管理員。如負責學校財產的管理員。
分管:指部門財產的管理員。各部門要設立專人負責財產管理。如由實驗員兼任的物理實驗儀器和設備等的管理員。各功能室、班級財產的管理員;圖書管理員等。學校的房產由於性質特殊,一般出專人管理。
群管:指全校教職工和學生對學校財產都有用好管好的責任。不允許隻用不管。從管理上一定要堅持管用相結合。
(3)建立組織係統,定期召開管理員會議。
由主管校長、總務主任介紹財產管理的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問題,提出改進要求。每學年進行一次評比。
主管校長和總務主任可以對班主任提出具體任務和要求,全校要形成愛護公物的好風氣。
學校財產的財務管理
建立固定資產帳、卡登記、領用和賠償製度。
(1)建立固定資產總帳:
由學校財產總管理員和學校財產會計統管。先要按照規定設置固定資產科目和財產資金情況表。總管理員還要建立財產明細帳,對全部財產予以登記;學校財產會計要記載財產總值和財產資金活動情況。各分管理員要用統一的帳薄設置分類帳,管理記載要與實物相符,並要與總帳相符。
(2)建立領用、借用、賠償製度。
凡經常使用的設備,可以領取專用,並填寫領用財產登記單,一式兩份。一份自存,一份交總管理員。總管理員發放財產後,應在固定資產領用單上注明,同時做好財產分布記錄:用者交還時,還要有注銷手續。
凡臨時使用品,可作借用處理,辦理借用登記手續,並由借用人簽字;交還時,仍要在該檔內登記交還日期,並記錄物品的完好情況。
凡教職工調出學校時。辦公室必須見到總務處簽字,證明不欠學校物品時,方可辦理調出手續。決不允許國家財產隨便流失。
賠償製度是指:財產發生人為損壞或損失時,經教育對當事人進行的經濟製裁。
(3)房管員要建立校舍的資料檔案,做好房產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