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人身方麵有哪些權利義務
雖然結婚,但不代表夫妻就失去了個人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婚後夫妻的權利義務包括: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同時,子女的姓氏可以由父母商量決定,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自覺執行一對夫婦隻生一個子女的規定;生育二胎應符合規定的條件;除在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地區政策上可以適當放寬以外,嚴格禁止生育第二胎。
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互相扶養的義務。
留學生夫妻在國外離婚如何辦手續
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留學生夫妻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國辦理離婚手續的,可辦理授權委托書,讓國內的親友或是律師代為辦理,並且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是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麵意見,書麵意見還得經過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和駐當地領事館認證才可,最後,交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雙方自願離婚是否要到法院提出訴訟
根據中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辦理離婚手續。登記機關在接到離婚申請書後,會向當事人進一步詢問有關離婚問題的情況,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後,查明離婚確係雙方自願,沒有強迫、欺騙等違法行為,並對撫養子女和分享財產等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應即準予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什麼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離婚時分割財產的原則
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依據以下一些原則進行:
原則一: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即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原則二: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財產時應尊重並保護婦女權利。
原則三: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為原則進行判決。
原則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即在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補償,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原則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即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與現役軍人離婚的特殊規定
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現役軍人的範圍是指具有軍籍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和戰士,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和戰士(含軍隊中的文職人員)。不包括退伍、複員、轉業的軍人及軍事單位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如雙方都是現役軍人或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的離婚,不適用本條特殊規定;對軍人的特殊保護也是相對並有一定限度的,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則不論軍人一方是否同意,人民法院均可判決準予離婚。
複婚的法律手續
離婚後,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係的,可親自一起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複婚登記,並出示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經審查確認雙方未再婚,即發給複婚證,並將離婚證繳銷。
家庭中的財產哪些歸一方所有,哪些歸夫妻共有
如夫妻雙方在婚前對婚後的財產沒有約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雙方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入;知識產權的收入;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婚姻法》有規定的除外。
屬於一方的財產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怎麼分割遺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一方因意外突然死亡(沒遺囑)。此時的財產分割,對於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應由夫妻兩人平等分割;對隻屬於一方的財產應由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進行平等分割。
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有償還的義務嗎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來償還。
離婚了,孩子誰撫養
離婚時,父母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如果雙方都希望爭取撫養權的話,法院會判決撫養權的歸屬,因為母親能更好地照顧孩子生活,法院會首先考慮母親撫養,父親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用。但法院判決的時候還會綜合考慮住房、經濟條件、教育等方麵因素,目的是為給孩子的成長和生活提供較好的環境和條件。如孩子判歸父親撫養,母親也應支付撫養費用。
但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對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用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
繼父母及繼子女間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繼父母及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如未形成撫養教育義務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則不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兒媳對公婆是否有贍養義務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老年人的贍養人包括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因此,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嶽父母不負有法律贍養義務。
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指的是房屋所有者對房屋所擁有的完全所有權,主要包括對房屋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和房地一體進行。
什麼叫房屋產權證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通常意義上,房屋所有權證簡稱房產證,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一種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麵憑證。其具有以下顯著特點:它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麵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它隻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其具體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其以一房一證為原則,即一個具獨立建築結構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在不動產登記上隻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僅發放一個房產證;其隻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係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房屋出租未約定維修義務的,該由誰維修
如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約定維修義務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租賃過程中的維修義務,除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外,一般由出租人承擔。如出租人拒不維修,而承租人為了居住不得不進行維修,為此支付一定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由於維修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因此,如果出租人拒不維修房屋的,在承租人維修之後可向出租人索要維修費用。
承租公有房屋需辦理哪些手續
在承租公有房屋時,需要辦理以下五個手續:
手續一:公房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麵協議。簽訂協議後,當事人雙方持相關材料(如申請書、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及共有人同意意見書)到房屋所在地的直管公房管理單位辦理公房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如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可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辦。
手續二: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應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繳納的各項費用。
手續三: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公房的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手續四: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時,應向原出租人備案。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終止。
手續五: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的,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且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
私房出租,要辦哪些手續
在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前,私房業主或委托代理人應先向公安派出所提交私房出租申請書和房屋產權證明、承租協議、治安承包協議書。經公安派出所審核批準,發給私房出租安全許可證後,再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辦理出租登記手續,由房管部門頒發私房出租許可證。
之後,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應寫明房屋坐落位置、建築結構、附屬設備、租賃麵積、租賃用途、租賃年限、房租金額、交付方法、維修責任等;並填寫××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賃登記表,將租賃合同和登記表一並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審核,並報稅務機關備案。
遺囑的方式
各國確定遺囑的方式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可分為同一製和區別製兩種體製。
同一製是指對遺囑方式的有效性問題沒有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分,統一規定應適用的法律。這是目前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立法,如波蘭、奧地利、意大利、土耳其、泰國等。根據法律適用原則又將這種遺囑方式分為三種:依立遺囑人屬人法,遺囑製度本身就要求在遺產的處分上充分尊重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依立遺囑行為地法,大多認為“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屬強行法範疇,自應遵循;依立遺囑人屬人法或立遺囑行為地法,這種衝突規範允許在兩個法律中選擇一個法律作為遺囑方式的準據法,其比較靈活但允許選擇的範圍較小。區別製是指在確定遺囑方式準據法時,將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適用規則。
中國遺囑的形式及要求
在中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每種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隻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就能得到法律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某個人先後立有多份有效遺囑,則按照以下原則處理:若有公證遺囑,就以公證遺囑為準,因為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四種形式的遺囑;如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如沒有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我國繼承分配原則是什麼
我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分配原則如下:
首先,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應均等繼承遺產份額,即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特殊情況下可不均等分配遺產。應予以照顧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的,應不分或少分。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方式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方式包括明示的撤銷或變更和推定的撤銷或變更兩種方式:
明示的撤銷或變更遺囑。必須嚴格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如果是公證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再立一份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前一份公證遺囑;除公證遺囑外,遺囑人需要另立遺囑並在新的遺囑中聲明撤銷或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不新立遺囑的,可按如下方式進行:以代書形式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外的其他遺囑時,請代書人、見證人到場,立遺囑人作出撤銷聲明;以自書形式撤銷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在後立的遺囑上注明撤銷先前的遺囑;以自書形式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在變更處注明更改字數,同時在旁簽名或按指模,並注明變更日期;除公證遺囑,其他的書麵遺囑(自書/代書)及錄音遺囑都可通過立遺囑人親自將所立的遺囑銷毀來撤銷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