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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5. 汽車的行駛平順性

汽車行駛時,對路麵不平度的隔振特性,稱為汽車的行駛平順性。汽車行駛時,路麵的不平度會激起汽車的振動;當這種振動達到一定程度時,將使乘客感到不舒適和疲勞,或使運載的貨物損壞。振動引起的附加動載荷將加速有關零部件的磨損,縮短汽車的使用壽命。車輪載荷的波動會影響車輪與地麵之間的附著性能。因而關係到汽車的操縱穩定性。

汽車的振動隨行駛速度的提高而加劇。在汽車的行駛過程中,常因車身的強烈振動而限製了行駛速度的發揮。

6. 汽車的排放汙染物

汽車排放汙染主要有三個排放源:

(1) 由發動機排氣管排出的發動機燃燒廢氣

汽油車的主要汙染物成分是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合物(NOx),而柴油車除了這三種有害物外,還排放大量的顆粒物。

(2) 曲軸箱排放物

由發動機在壓縮及燃燒過程中未燃的碳氫化合物從燃燒室漏向曲軸箱再排向大氣而產生,主要是碳氫化合物。

(3) 燃料蒸發排放物

主要由發動機供油係統的化油器和燃油箱的燃料蒸發而產生。在未加控製時曲軸箱和燃料蒸發排放的碳氫化合物各約占HC總排放量的四分之一。

7. 汽車的噪聲

隨著汽車工業和城市交通的發展,城市汽車擁有量日益增加。各種調查和測量結果表明,城市交通噪聲是目前城市環境中最主要的噪聲源。因此,在汽車設計和使用中,不僅追求其動力性、經濟性等性能,而且也把噪聲作為一個重要指標。

① 由發動機轉速引起的噪聲主要有: 進氣噪聲、排氣噪聲、冷卻係統風扇噪聲和發動機表麵輻射噪聲。用發動機帶動旋轉的各種發動機附件(如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等)的噪聲,也屬此類。

② 與車速有關的噪聲主要有: 傳動噪聲(變速器、傳動軸)、輪胎噪聲、車體產生的空氣動力噪聲。

為了有效地控製城市交通噪聲,我國製定了各種機動車輛的噪聲標準,規定了機動車輛的車外、車內噪聲的測量方法及限值標準,如GB 1495—2002《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除此之外,一些城市也對機動車的噪聲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例如: 鄭州市規定: 自2008年10月1日起汽車在四環以內禁鳴。

第四節汽車的使用壽命

汽車使用壽命是指從汽車開始使用到不能使用之間的整個時期。它可以用累計使用年限或累計行駛裏程來表示。

一、 我國現行的汽車報廢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製定的《汽車報廢標準》,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① 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② 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③ 輕、中、重型貨車,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④ 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年限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⑤ 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年限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⑥ 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

⑦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