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5. 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辦理過戶登記:
① 車主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② 機動車來曆憑證塗改的,或者機動車來曆憑證記載的車主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③ 車主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④ 機動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銷售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⑤ 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⑥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製報廢標準的。
⑦ 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⑧ 機動車與該車的檔案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
⑨ 機動車未被海關解除監管的。
機動車在抵押期間的。
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非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 異地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
二手車交易後,如果新車主和原車主的住所不在同一城市裏,不能直接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的變更,需要到新車主住所所屬的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辦理。這就牽涉到二手車轉出和轉入登記問題。
1. 轉出登記
車輛轉出登記是指在現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已注冊登記的車輛,辦理車輛檔案轉出的手續。
(1) 轉出登記程序
現車主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見表92)→車輛管理所受理審核資料→確認車輛→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轉出登記事項→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密封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
(2) 轉出登記的規定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二手車交易後且現車主的住所不在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車主應當於機動車交付之日(以二手車銷售發票上登記日期為準)起30日內,向原二手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轉移登記申請,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表82),有些地方還要求車主簽訂外遷保證書。
(3) 轉出登記需要的資料
現車主在規定的時間內,持下列資料,向原二手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出登記,並交驗車輛:
① 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
② 現車主的身份證明。
③ 《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④ 機動車來曆憑證(二手車銷售發票注冊登記聯原件)。
⑤ 如果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⑥ 交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4) 轉出登記事項
車輛管理所辦理轉出登記時,要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下列轉出登記事項:
① 現車主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係電話。
② 機動車獲得方式。
③ 機動車來曆憑證的名稱、編號。
④ 轉移登記的日期。
⑤ 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登記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⑥ 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登記機動車登記編號。
⑦ 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完成轉出登記的辦理後,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密封機動車檔案,交給車主到轉入地辦理轉入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