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章
附件5附件5:
二手車鑒定評估季度報表
填報單位:
20××年×季度單位: 萬元輛
車種營業額利潤總額二手車鑒定評估數量合計使用性質公車私車總計乘用車基本型MPVSUV交叉型商用車客車貨車其他車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掛車摩托車負責人: 填表人: 電話: Email:
說明:
1. 本表由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填寫;
2. 按車型分類按國家新的分類標準分為乘用車、商用車、其他車、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掛車、摩托車6個車型;
3. 營業額為本季度總營業額;
4. 利潤總額為本季度利潤總額;
5. 鑒定評估車輛按原使用性質分為公車和私車兩種,由單位購買的車輛計入公車數量,由個人購買的車輛計入私車數量。
附錄二附錄二:
二手車交易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的服務、經營行為,以及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規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維護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二手車交易及相關的活動適用於本規範。
第三條二手車交易應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原則,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在各自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第五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按下列項目確認賣方的身份及車輛的合法性:
(一) 賣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合法有效;
(二) 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真實、合法、有效;
(三) 交易車輛不屬於《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交易的車輛。
第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核實賣方的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與賣方身份證明名稱一致;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售的車輛,應附有資產處理證明;
(二) 委托出售的車輛,賣方應提供車主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三)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的車輛,應具有車輛收購合同等能夠證明經銷企業擁有該車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相關材料,以及原車主身份證明複印件。原車主名稱應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名稱一致。
第七條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交易合同包括: 收購合同、銷售合同、買賣合同、委托購買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賣合同等。
第八條交易完成後,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下列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一) 買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 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 機動車行駛證;
(四)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按規定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 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車輛,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應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並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確。
完成車輛轉移登記後,買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持新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購置稅、養路費變更手續。
第九條二手車應在車輛注冊登記所在地交易。二手車轉移登記手續應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在原車輛注冊登記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需要進行異地轉移登記的,由車輛原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出手續,在接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入手續。
第十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根據客戶要求提供相關服務,在收取服務費、傭金時應開具發票。
第十一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應建立交易檔案,交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