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1 / 1)

第九十六章

(一) 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複印件;

(二) 購車原始發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發票複印件;

(三) 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四) 委托人及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或者機構代碼證書以及授權委托書複印件;

(五) 交易合同原件;

(六) 二手車經銷企業的《車輛信息表》(見附件一),二手車拍賣公司的《拍賣車輛信息》(見附件二)和《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見附件三);

(七) 其他需要存檔的有關資料。

交易檔案保留期限不少於3年。

第十二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非法車輛、偽造證照和車牌等違法行為,以及擅自更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和調整裏程表等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舉報,並有責任配合調查。

第二章收購和銷售

第十三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在收購車輛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 按本規範第五條和第六條所列項目核實賣方身份以及交易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並查驗車輛的合法性;

(二) 與賣方商定收購價格,如對車輛技術狀況及價格存有異議,經雙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車輛技術狀況及價值進行鑒定評估。達成車輛收購意向的,簽訂收購合同,收購合同中應明確收購方享有車輛的處置權;

(三) 按收購合同向賣方支付車款。

第十四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將二手車銷售給買方之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測和整備。

二手車經銷企業應對進入銷售展示區的車輛按《車輛信息表》的要求填寫有關信息,在顯要位置予以明示,並可根據需要增加《車輛信息表》的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達成車輛銷售意向的,二手車經銷企業應與買方簽訂銷售合同,並將《車輛信息表》作為合同附件。按合同約定收取車款時,應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並如實填寫成交價格。

買方持本規範第八條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向最終用戶銷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或行駛裏程在6萬公裏以內的車輛(以先到者為準,營運車除外),應向用戶提供不少於3個月或5000公裏(以先到者為準)的質量保證。質量保證範圍為發動機係統、轉向係統、傳動係統、製動係統、懸掛係統等。

第十七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向最終用戶提供售後服務時,應向其提供售後服務清單。

第十八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在提供售後服務的過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經客戶同意的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二手車經銷企業應建立售後服務技術檔案。售後服務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 車輛基本資料。主要包括車輛品牌型號、車牌號碼、發動機號、車架號、出廠日期、使用性質、最近一次轉移登記日期、銷售時間、地點等;

(二) 客戶基本資料。主要包括客戶名稱(姓名)、地址、職業、聯係方式等;

(三) 維修保養記錄。主要包括維修保養的時間、裏程、項目等。

售後服務技術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第三章經紀

第二十條購買或出售二手車可以委托二手車經紀機構辦理。委托二手車經紀機構購買二手車時,應按《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二手車經紀機構應嚴格按照委托購買合同向買方交付車輛、隨車文件及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

第二十二條經紀機構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車,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 及時向委托人通報市場信息;

(二) 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出售合同;

(三) 按合同約定展示委托車輛,並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四) 不得擅自降價或加價出售委托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