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章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條二手車直接交易方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法定代理人應提供相關證明。
二手車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七條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或其代理人均應向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證明,並將車輛及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送交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進行合法性驗證。
第三十八條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應簽訂買賣合同,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二手車直接交易的買方按照合同支付車款後,賣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將車輛及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交付買方。
車輛法定證明、憑證齊全合法,並完成交易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並如實填寫成交價格。
第六章交易市場的服務與管理
第四十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和場地,設立車輛展示交易區、交易手續辦理區及客戶休息區,做到標識明顯,環境整潔衛生。交易手續辦理區應設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業務受理範圍。
第四十一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在交易市場內應設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務程序、收費項目及標準、客戶查詢和監督電話號碼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製定市場管理規則,對場內的交易活動負有監督、規範和管理責任,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由於管理不當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及時受理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協助客戶挽回經濟損失,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四十四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在履行其服務、管理職能的同時,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務和物業等費用。
第四十五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製度,牢固樹立為客戶服務、為駐場企業服務的意識,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理,提高人員素質。二手車交易市場服務、管理人員須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商務部2006年03月24日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