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新婚須知
《婚姻法》對結婚年齡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個法定年齡與發達國家所頒條文相比,是大體相同的。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限,並不是說到了這個年齡就非結婚不可;這個年齡也不是最適合結婚的年齡,它隻是一條合法與違法的界限,早於這個年齡就是違法的。
20歲剛出頭的青年,正處在精力旺盛,求知欲強的時期,身體的各個器官和身心發育還沒有完全成熟。我國古代的中醫學說一直堅持欲不可早。婚配適齡的理論認為:“男子破陽太早,則傷精氣;女子破陰太早,則傷血脈。”中醫認為,未成年交合,不僅耗傷腎精,損傷元氣,從而影響生育,而且會延及後代,或乏嗣無子,或子女脆弱多病,且多夭折。
醫學專家們認為,男性的最佳結婚年齡應為25~30歲之間;女性的最佳結婚年齡應為23~28歲之間。因此,許多地方又將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各推遲3周歲以上,作為青年男女晚婚的標準。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待年輕人在學業和事業上取得一定成就,又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時。在這個階段,男女雙方的生育力都處於旺盛時期,整個身心完全發育成熟,這時結婚,是符合優生優育的政策的,此時所生育的嬰兒一般是比較聰明和健康的。
如何辦理結婚手續
我國婚姻法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持相關證明,共同到男女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結婚登記申請表》,並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後,逐項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譬如:雙方有沒有達到法定婚齡,是否重婚等等,經過審查後,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準予登記。準予登記的法律依據是:
一、辦理結婚手續的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年4月28日修正)
《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87號)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發布)
二、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
三、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四、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複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麵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中國公民同境外人士在中國內地結婚須知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居民在中國內地結婚,應遵循結婚登記的有關規定。結婚手續則應該按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登記的法律手續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應按照國務院2003年8月8日公布。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女雙方當事人須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1.中國公民須提供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2.外國人須提供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內地居民同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登記的法律手續
內地居民同華僑在內地申請結婚登記應按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辦理登記手續。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內地居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1.內地居民須提供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