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新婚與生育(1)(1 / 3)

第一節計劃生育利國利家

計劃生育指對人們的生育實行計劃製度,做到有計劃地生育,把人口出生率控製在一定的範圍內,消除人口增長上的無政府狀態,使人口的發展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計劃生育搞得好不好,是直接關係到現代化建設速度和中華民族興旺發達、子孫後代幸福的一件大事。當今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像我國這樣,承受如此巨大的人口壓力;也沒有哪個民族像我們中華民族這樣,在控製人口增長方麵麵臨如此嚴峻的挑戰!

因此,相戀的男女在結婚歡樂的喜慶後,在新婚之夜的纏綿中,千萬不能忘記最重要的一件大事,這就是計劃生育。

我國憲法規定:夫妻雙方有執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人口發展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互相製約、互相促進的過程。經濟是人口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沒有一定的經濟條件,人口不能生存和發展;人口是經濟活動的主體,沒有一定數量、質量、密度和結構的人口,物質資料的生產同樣不可能生存和發展。因此,人口發展必須與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環境發展相一致,否則會延緩社會經濟的發展。

我國人口問題比眼前的現實更為嚴峻的是它的前景,尤其令人擔憂的是當前廣大農村的人口生育,其特點是年齡結構較年輕,蘊藏著巨大潛在的生育能力,與城市相比,“多子多福”的傳統觀念在農村更為根深蒂固。

我國擁有的可耕地隻占世界可耕地麵積的7%,卻養活著占世界總人口20%多的人口,而另一個重要事實是中國的人口每年以一千幾百萬人的規模遞增,可耕地卻以每年5%的速度遞減。據1986年統計,我國人均占有耕地已從1982年的1.5畝減少到1.36畝,不到世界人均耕地水平的1/4。當前,人口增長對生態環境的壓力已達相當緊張的程度,如森林大片消失,草原麵積退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地不斷沙漠化,淡水日趨緊缺,汙染日益加劇……

還需要每一個家庭和社會成員都清楚的另一點是,人口增長過快,是以犧牲經濟和社會發展為代價的。因此,人口過度增長,既不利於家庭提高生活水平,也不利於國家發展經濟,還會造成生活質量難以提高甚至下降。

如果不控製人口的增長及把計劃生育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那麼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上造成的壓力將更為嚴重,國家的現代化也將是遙遙無期。不僅如此,我國人口如果無計劃地增長下去,勢必迫使人們進一步毀林墾荒,促綠洲變沙漠,進一步破壞生態平衡,最後造成人類難以生存的沙漠禿嶺,致中華民族於衰敗險境。

國家興亡,匹夫有責,要振興中華民族,麵對迅猛而來的第三次生育高峰,每一個共和國的公民,應當自覺地以計劃生育為己任。特別是年輕的新婚夫妻,更應當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做到計劃生育,一對夫婦隻生一個孩子,集中精力把孩子培養成對祖國建設有用的人。用實際行動為控製人口數量增長,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為實現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自己的貢獻。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落實這項基本國策,過去主要是通過黨和政府製定有關政策,發出文件或指示,運用行政管理手段,來保證實施的。但是,隨著計劃生育工作的不斷深入,控製人口增長的任務越來越艱巨,迫切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通過立法使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上升為國家的、人民的意誌,成為規範全體公民生育行為的法律準則。

晚婚與晚育

一、晚婚

1.晚婚的定義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

2.初婚年齡的計算方法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初婚年齡=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3.注意事項

(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為初婚。如果一方為再婚,另一方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達到晚婚年齡,也不屬於晚婚。

(2)初婚年齡不能以舉辦婚禮的日期來計算。

(3)正確把握法定結婚年齡和晚婚年齡之間的關係。法定結婚年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晚婚年齡是計劃生育法規所規定的提倡結婚年齡,在男女法定結婚年齡基礎上各往後推3年。在實際工作中,應通過宣傳教育大力提倡晚婚,但對於不到晚婚年齡而堅持要結婚的,應當允許結婚。

二、晚育

1.晚育的定義女性年滿24周歲的初育為晚育。

2.初育年齡的計算方法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初育年齡=孩子出生的日期-母親出生的日期。

3.注意事項

(1)晚育以女方年齡為準。隻要女方初育時年齡已達到24周歲。就屬於晚育。

(2)男女雙方都必須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為再婚並且再婚前曾生育過一個孩子,再婚後女方雖然是初育並且已達到晚育年齡,也不屬於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