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為規範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