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貸款使用與償還
第十四條貸款批準後,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借款人、擔保人簽訂有關合同,辦理抵(質)押以及保險權益轉讓等有關手續。
借款人須嚴格按借款合同的規定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歸還貸款本息。
經中國進出口銀行同意,借款人原則上可以提前還款,須提前20個工作日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提出書麵申請,具體安排以雙方協議為準,中國進出口銀行有權就提前還款部分收取提前還款違約金,具體收取標準按照《中國進出口銀行費率管理辦法》(進出銀發[2006]453號)辦理。
第十六條借款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原還款計劃還款,應在貸款到期日前30個工作日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提出貸款展期或調整還款計劃的書麵申請。
第十七條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中國進出口銀行按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