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貸 款 管 理

第十八條中國進出口銀行對境外投資貸款實行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製度,借款人、擔保人應給予配合。

中國進出口銀行對境外投資貸款項下的境外企業和境外項目進行跟蹤管理,重點對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生產和銷售情況、市場競爭力、經營環境等情況進行跟蹤,對重大情況提出相應措施,積極控製信貸風險。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在中國進出口銀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開立人民幣或外彙結算賬戶,境外投資貸款項下的資金劃撥、收結彙和本息償還通過該賬戶進行。借款人在代理行開立的賬戶接受中國進出口銀行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規定,定期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報送有關財務報表和生產經營管理資料,報告境外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和建成投產後的經營管理、經濟效益情況,接受中國進出口銀行及代理行的檢查和監督,並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在貸款期內,借款人和擔保人或境外投資項目發生重大事項,須及時報告中國進出口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