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銀團貸款收費與利率
第三十六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托,為借款人提供財務顧問、貸款籌集、信用保證、法律谘詢等融資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中間業務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協議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銀團收費的具體項目可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貸款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 承諾費一般按未用餘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方式收取; 代理費可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三十八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其費用種類和金額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不得在利率基礎上加點確定。
第三十九條作為牽頭行時,不得向銀團貸款成員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貸款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標準由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計劃財務部門製定。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的利率應符合國家及中國進出口銀行的利率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