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泄密,不可饒恕的犯罪(2)(2 / 3)

這個“專家旅遊團”根據這篇論文提供的材料再次進行調查,果然得出了相同的結論。於是他們帶著這份隻花了8角錢買的“報告”回國交差去了。

1979年,榮獲國家二等發明獎的抗瘧疾新藥青蒿素公布,西德一家製藥廠獲悉消息後數次派人來要求引進專利。我國遲遲不予答複。在此後兩年中,國內4家科技雜誌社先後發表18篇有關文章,詳加介紹,技術關鍵無一遺漏。從提取青蒿素的植物分類、植物名稱、資源分布、提取技術、精製工藝、生產過程中的物理平衡、化學結構、製劑方法、各種衍生物的合成方法、生產設備、工藝條件,全部公開。兩年後我國醫藥代表團出訪西德找到該廠,表明願意出售專利時,該廠已經全部掌握上述技術。對我國既公開技術秘密,又出賣專利的做法,該廠提出了善意的批評。

從這裏,我們再次看到報刊雜誌在情報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法國經濟科技情報專家莫裏斯甚至斷言:“……95%的情報可以通過加工整理的專業雜誌、科學著作、大公司的報告、企業內部出版物、專利證書、商品說明及展銷會散發的小冊子中獲得。”

對於經濟和技術秘密的泄露,專業雜誌和學術論文是更重要的渠道,這大概是許多科學技術人員始料未及的。作為科學技術人員,對於自己工作的評價,論文的發表與成果的應用是兩項主要內容。猶如十月懷胎,他們千辛萬苦,終於搞出了一項技術成果時,自然想立即向社會宣布:我成功了!宣布的方式,影響最大的當然是發表學術論文。這種心情和行為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有的科學技術人員卻忽視了對重要技術成果的保密,將許多技術成果的技術細節也全盤托出,結果是論文發表之日,便是技術泄露之時。你這裏發表論文得了“麵子”,那裏卻有許多人在利用你的技術成果進行生產賺了“票子”。誰更值得呢?我們不能隻要“麵子”不要“票子”。這一點恰恰被許多科研人員所忽視,以至專業雜誌和學術論文的泄密,幾乎年年發生,並且越來越多。

更有甚者,由於舊體製和某些片麵宣傳的誤導,近年來,我國有的科研人員重名輕利,他們將所研究出來的重大科技成果不是先報取專利,立即著手轉化應用,以搶占市場,卻急於將論文捅到國外一些學術刊物上發表,去爭所謂“世界第一”、“填補國際空白”,而把自己辛辛苦苦研製出的成果拱手相送,讓一些外國企業白揀便宜。

當然,我們不能因此就否定發表論文,而是要在撰寫與發表論文時,一定要有保密意識,切不可將具體的技術成果毫無保留地泄露出去,我們不能為發表論文而發表論文。而某研究所卻本末倒置,他們製定了一個論文發表的獎勵辦法,對在國外發表的論文給予重獎。其結果是研究所的幾項新技術成果,都由於主要研製人員競相投向境外學術刊物上發表,而被外國企業剽竊。另有一研究人員,曆經曲折研製出一種合金材料,他為了給自己晉升高級職稱增加“份量”,將學術論文寄給西方一大國的名牌刊物上發表了,結果許多國家都利用這現成的技術將這一合金材料應用於生產,使我國一項頗具國際市場競爭能力的技術成果失去了優勢。

國外許多研究機構,對科研人員發表學術論文,都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涉及主要技術秘密的內容一律不準刊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許多國家幹脆不準發表有關軍事科技的論文。我國也要求不要在學術論文中涉及技術機密。《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第十一條還明確規定:“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向國外投寄論文、稿件,出國攜帶科學資料、樣品,不得涉及科學技術保密內容。”

我們切不可為了逞一己英雄圖一時虛榮而幹出“自己掙麵子,別人賺票子”的蠢事來。

四、出賣國家秘密:你是一個叛國者

民族的敗類

1992年10月5日,北京。

舉世矚目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在即。江澤民總書記將在十四大會上做的報告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討論並原則通過,同日,香港《快報》就一字不差地全文刊登了江澤民總書記的報告。

如此嚴重的泄密案件,令人震驚。中共中央、國務院立即指示有關部門速破此案。

如此罕見的泄密,究竟是何人所為?社會上一時議論紛紛。

10月31日,新華社播發了一條引人注目的消息,引題是:“竊取國家機密,認罪態度較好,受到寬大處理”,主標題是:“香港《快報》記者梁慧瑉等人被限期離境”。至此,終於揭開了謎底。

原來,梁慧瑉受《快報》指派,於9月30日來北京采訪,她到達北京後即與《快報》收買的新華社國內新聞編輯部30歲的青年編輯吳士深取得聯係,並要吳收集江澤民即將在十四大做的報告這份絕密文件。

早被金錢收買了的吳士深,明知這是嚴重泄露國家機密的叛國行為,但他此時已利欲熏心,墮落到了不顧國格、人格,出賣靈魂的地步。於是吳士深利用擔負大會采訪報道任務的機會,獲取了一份報告,複印後於10月4日派其妻將這份絕密文件複印件交給了梁慧瑉。

吳士深為了避免露馬腳,特意囑咐梁慧瑉不可全文發表,但梁慧瑉和《快報》並沒有也不會按他的意思去做。梁慧瑉收到吳士深竊取的絕密文件後,當即全文發給了香港《快報》編輯部某主任。該主任收到文件後即指示梁慧瑉將原稿銷毀,梁慧瑉便在其居住的飯店衛生間焚燒該文件。由於文件頁數較多,焚燒文件時房裏煙霧彌漫,飯店人員以為有火警,曾敲開梁慧瑉的房門進行查問,但被梁慧瑉搪塞了過去。隨後,梁慧瑉將文件未燒完的剩餘部分撕碎,分放在3個塑料袋中,乘一輛出租汽車分別投入途中不同的垃圾箱中,以此掩蓋罪行。

事後,梁慧瑉付給吳士深5000元錢作為報酬,但吳士深還來不及享受,就在20天後被國家安全部門迅速逮捕歸案了。

1993年8月31日,全國各大報刊都刊出了新華社的一條醒目的消息:“為境外人員非法提供國家機密,吳士深被判處無期徒刑。”

吳士深不僅要在監獄裏度過還相當漫長的人生,而且也因其可恥行為,受到人們的一致鄙棄與唾罵。

但也有人不以為恥。在他看來,隻要有錢,什麼國家秘密,什麼民族利益,都可以置之於腦後。

這個人叫席世國,1972年參軍,1976年入黨,在自衛反擊戰中負傷立功。炮火中沒有懼色的席世國,麵對境外情報機構金錢物質利誘卻完全喪失了原則立場,斷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

1999年8月30日,新華社發布消息,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席世國竊密案作出終審判決。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原助理研究員席世國被以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6年6月,席世國結識了自稱做汽車配件生意的境外間諜分子熊某,此後兩人便開始了頻繁的交往。隨著關係一天天親近,熊某向席世國提出:“我那邊有很多朋友想來海南尋找項目投資,但是他們對你們的政策不太了解,不知道有哪些優惠條件。為了吸引他們投資,中央或省政府的有關經濟政策方麵的文件能不能讓我看一看?”

作為一名副處級的幹部,席世國應該明白熊某需要的是什麼,但他卻沒有拒絕,而在一天下班後將熊某帶進自己的辦公室,從文件櫃裏拿出一疊文件,讓熊某從中挑選10餘份有關經濟、稅收、災情等內容的秘密文件複印後帶走。

得手如此輕易、順利,連長期從事間諜工作的熊某也大感意外。第二天,他便帶著“成果”飛往境外。一個月後,熊某回海口,帶來影碟機、電話機以及800美元,作為給席世國的回報。席世國如果此時收手,還來得及。但偏偏相反,席世國見此有利可圖,竟一發而不可收,開始了醜惡的出賣國家情報的勾當。從此後,他多次將秘密文件交給熊某帶往境外,然後由熊某帶回酬金給他享受。席世國在境外間諜組織的安排下,在泰國正式拜見了自己的“上司”,而他也有了間諜組織給他起的化名:“莫言”。為了他“工作”方便,境外間諜組織還出資給他買了一輛轎車。麵對利誘,席世國不是完全沒有惦量提供國家秘密文件的嚴重後果,但是,熏心的利欲最終還是驅使他緊緊咬住境外間諜組織放下的釣餌,進行泄露國家秘密、出賣國家利益的犯罪活動。這樣,從1996年7月首次作案到1997年3月案發,席世國在7個多月的時間裏,獲取近百份秘密文件和內部材料,提供給境外間諜分子,其中有許多是中央、國務院和海南省政府的有關秘密文件。席世國從中獲得美元4300元,台幣14萬元,人民幣6600元及其他酬物。

錢!錢!!錢!!!為了錢,有的人自甘墮落,不顧國格、人格;有的人出賣靈魂,失去尊嚴、氣節。他們利欲熏心,置國家與民族利益於不顧,賣身投靠境外間諜組織,拿國家的機密去換取金錢,換取享受。自以為人不知、鬼不覺,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國家和民族的敗類,最終的結局都是身敗名裂。

某縣城關商店的一位副主任,將一份中央文件以1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一名間諜。他正為這種“交易”合算而沾沾自喜,幾天後便被請進了公安局,因為那名間諜在海關被抓獲了,從他身上搜出了那份文件。

某廣播站的副站長,利用其曾在縣委宣傳部工作過的便利條件,將宣傳部保存的4份中央文件“借”給特務“傳閱”,特務則“送給”他數千元人民幣和一架進口高檔照相機,以示感謝。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保守國家機密,這是憲法賦予的職責與義務,但有的人卻為了金錢,不惜鋌而走險,主動向境外情報機關提供情報,成為可恥的叛國者。

80年代,軍內某團級幹部經受不住金錢的誘惑,竟將我國軍事科技秘密提供給了敵特機關。

江蘇某進出口公司高級工程師M與某港商結識後,為追求“高薪聘用”,將國家密件偷偷寄給了境外。

某省兩名學生留學期間,被台灣特務機關在國外策反。兩人受命回國後,積極為台特機關搜集情報,以此獲取報酬。他們通過工作關係,將我國戰鬥機研製情況和鈾礦生產情況密報“主子”。最後的結局,自然也是鋃鐺入獄。

還有的人幹脆赤裸裸地兜售情報。1992年6月12日,30歲的小L從外地跑到北京,在一些大飯店附近向外國人兜售他在單位竊取的機密情報,被當場抓獲。在審訊中,他交待他這是第一次出賣情報,如果成功,還準備來第二次、第三次。

同月,某研究院的H,打電話將我國軍用導彈的設計實驗等機密情況透露給外國人。

某省的M,為了撈錢,他四處活動,盜竊和複印機密情報後,專程北上到京城,在一些駐華使館附近向外國人兜售所竊取的各種情報。

——夠了!夠觸目驚心了!他們是民族的敗類,國家的叛逆!等待他們的結局是法律的製裁。國家《保密法》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吳士深、席世國的下場,便是那些試圖鋌而走險、以身拭法者的下場。

罪惡的行徑

1993年6月,××部一名已退休的高級工程師、副司級幹部A某被逮捕,他犯有“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罪”。A某1952年大學畢業後,一直從事技術工作。從技術員、工程師、主任工程師到1985年任××部某公司總工程師,4年後調升副司級幹部。

1992年,他到退休年齡,剛免去行政職務,還未辦理退休手續,即要求到某外國公司應聘就職。對此,人事部門依照有關政策,明確告訴他,國家機關退休幹部,不得到外商投資企業擔任領導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並再三挽留,請他留在部內做技術業務指導及谘詢工作。A某堅持己見,拒不答應。1992年11月,人事部門批準A某退休。

A某以為從此沒人管了,同時在兩個外國公司任職,領取高額報酬,而且竟然代表外國公司麵對麵地和××部公司、企業談判。由於他了解××部進出口規模、項目等情況,使中方在談判中遭受不應有的困難和挫折。於是,1993年2月26日,人事部門再次向A提出四點意見,強調“堅持公開或秘密在外國公司從事技術活動的人員,中止或取消其離、退休待遇”,“凡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使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受到損失的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然而,此時的A已鑽進錢眼裏不能自拔了,麵對人事部門的警告置若罔聞,仍然我行我素,並堅持卑劣行徑,將國家秘密提供給外國公司,讓外方輕而易舉地摸到了中方談判底盤。A某的行為給國家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理所當然,他受到法律的懲處。B某是××單位的外文翻譯,1993年夏天,他作為中方代表團翻譯,和外國某公司在京進行項目談判。鑒於他初次涉足外事領域,公司人事部門鄭重向他宣布了外事紀律:不得接受外商的禮物、宴請,注意××項目的保密事項。B某口頭允諾下來,心眼裏盤算的卻是如何認識外商,謀求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