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多少人在利用垃圾搜集商業秘密?這大概是一個無法統計的數據,但從1995年3月27日某單位的一次調查情況來看,中國的“垃圾間諜”並不少見。在這次名為“零點調查”的調查行動中,150名調查訪問員對京滬兩地的乞丐同時進行調查,其中就有幾名乞丐坦言,他們都還有“兼職工作”,即為某公司揀別一公司丟棄的廢紙。有一名40多歲來自安徽的男乞丐聲稱,他將某公司丟棄的廢紙交給另一家企業,該企業按“質”給錢,有時該企業指定要他揀某種“垃圾”,如果完成了任務,則有一筆不小的獎金。因此他雖然衣衫襤褸,一副可憐兮兮的樣子,但實際上他的收入並不低。
暗渡陳倉的郵路
許多人隻看到商業秘密如何值錢,卻未看到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是如何違法。某縣郵電局職工張樺,在該縣西郊化工廠廠長劉某的授意和利用下,幹起了信中“竊寶”的勾當。每天晚上,他蹲坐在昏暗的燈光下,屏氣凝神,顫抖著用針輕輕地挑開本縣第四化工廠的一封封掛號信函,匆匆看完,並將重要之處逐一抄記下來,然後用膠水把信封好如初。心裏雖不停地打鼓,但也感到豁亮:劉某說得對,信件也是寶,看你識不識。他拿著信件,仿佛抓住了一棵搖錢樹。第二天,他把昨晚記錄好的內容寄給劉某,不幾天便會收到劉某給他的“提供情報”的回報。金錢的誘惑,使張樺的膽子越來越大,並且越幹越會幹。在兩年多的時間裏,他在劉某的利誘下,用同樣的手段私拆了本縣第四化工廠與科研機構及外地客戶的商務信件80多封,致使該廠先後有4項專利技術被劉某所在廠竊用,13位客戶被劉某搶走,直接經濟損失近200萬元。
郵差兼職當上了“經濟間諜”,這不能不使我們看到,在中國,商業秘密的競爭是多麼地激烈。讓我們再看一個事例:
某縣五金交電公司(簡稱甲公司)長期以來生產經營情況良好,其他公司多方打聽其中秘訣,甲公司總笑而不言。經不住人家反複追問,他們才含糊其詞地說了一句:我們的銷售渠道暢通。該縣另有一家五家交電公司(簡稱乙公司)與甲公司的經營範圍一樣,各自的資金、設備、人員等也幾乎都一樣,但經營效果卻相差很大,他們的利潤還沒有人家甲公司的一半。乙公司為了了解甲公司的銷售渠道,故意找機會請甲公司的銷售人員吃飯,飯間乙公司的人多次追問甲公司的銷售渠道是怎麼建起來的,甲公司的人都打馬虎眼說是努力幹起來的唄。乙公司的人又問那都有哪些渠道呢?甲公司的人答道,這個我們也不太清楚,回頭你們去問我們的銷售經理吧。
乙公司的人碰了一個軟釘子,但仍不死心。想來想去,想出一條計策。他們派人和郵局的工作人員拉上關係,許諾隻要你們在送信時先到我們這裏送,我們肯定有好招待。並說我們隻是想早一點得到人家寄給我們的信和早一點看到當天的報紙,這個一點都不影響你們的工作,也不會給你們的工作添麻煩。
送這條郵路的郵局工作人員覺得先送哪裏後送哪裏都一樣,不如做個順水人情,滿口答應了。以後每次送信送報,首先就來到乙公司。乙公司銷售科的人果然給他好煙好茶招待,讓他“休息一下”,而另一些人則去翻看準備送給甲公司的信,凡是認為有銷售關係的地址都抄了下來。如此搞了一個多月,乙公司的人居然從外地給甲公司來信的地址上搞清了甲公司的銷售渠道。於是乙公司就派人到這些甲公司的銷售客戶去搞“公關”,以此把甲公司的客戶搶了過來。
這些客戶中有些和甲公司往來較久,關係較好,他們見到有甲公司所在地的另一家公司來拉關係,並有貶低甲公司的意思,便打電話告訴了甲公司。甲公司這才發現他們的“秘密聯絡圖”被乙公司竊取了,但實在又想不出是在哪一個環節泄露出去的。幾經調查,才發現是在郵路上出了問題。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就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甲公司的銷售渠道屬於經營信息,受法律保護。於是,他們聘請律師前往乙公司交涉。乙公司開始辯稱,經商是自由競爭,咱們憑本事做買賣,你們能與這些客戶做生意,我們為什麼不能!律師反駁說:不是你們不能去找這些客戶,關鍵是你們用不正當的手段竊取了甲公司的經濟信息,而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行為。最後乙公司承認了錯誤,並停止了侵權行為,表示以後要憑自己的本事去開拓市場,而不再用這種偷偷摸摸的手段去盜竊他人的經營信息。
三、牆內開花為何牆外結果?
“星期天工程師”的不良“設計”
“星期天工程師”,算是中國的一大創舉,其產生的背景是我國人才分布的不平衡。我國集體所有製單位的工業產值相當於全民所有製單位工業產值的一半,而人才占有量卻隻有全民的1/10;全國鄉鎮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平均不及職工人數的1%;大量的科研技術人員集中在大中型企業和大城市。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占有了全國31.3%專業技術人員,各省會城市又集中了本省專業技術人員的30%~60%。由此使許多科研人員處於閑置狀態。國家科委對3.4萬名專業技術人員問卷調查表明,僅有14.6%的人能發揮自己全部的工作能力,有30%的人基本不能發揮作用。中國科協管理科學研究中心調查大中型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有64.1%的人稱隻發揮了不足50%的能力,整體人才浪費率52.3%。按此推算,全國大中型企業擁有的462.9萬工程技術人員中,約242.1萬人“閑置”了,或者說“浪費”掉了。受目前的人事體製和思想觀念的影響,要一下子解決這種人才分布的不平衡顯然是不可能的。大部分人都寧願閑著,也不願去真正需要他們的地方。在這種特殊的背景下,“星期天工程師”應運而生。大約在1980年左右,首先是我國沿海地區出現了業餘兼職現象。一些急需科技人員的中小型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與鄉鎮企業,為了解決科技人員的缺乏,便在大型企業、科研單位或高等院校聘請兼職的科技人員。在當時業餘兼職尚是一個未開禁的事物,因此用人單位隻能在每星期天的早晨,悄悄地將他們視為“搖錢樹”和“科技救星”的科技人員接走,白天進行技術指導,晚上又悄悄地送回來,因而謂之“星期天工程師”。
由於業餘兼職現象較好地解決了當前人事體製下的人才資源有效利用,因此不僅很快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與效仿,而且得到了政府的肯定與提倡。1982年3月,國務院科技幹部局頒發了《聘請科學技術人員兼職的暫行辦法》,使業餘兼職很快從“地下”走到了“地上”,在全國普遍推廣開了。據上海集體企業辦公室1986年的一項統計表明,該市集體企業提高水平的新產品,80%是靠兼職的科技人員來達到的。
科技人員業餘兼職適應了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對人才的要求,緩解了人才供需矛盾,挖掘了現有科技人才的潛力,促進了人才和智力的加速流動,使人才在更寬的層麵上得到了最經濟的流動。
但是,就在社會上對科技人員業餘兼職普遍叫好之際,卻出現了“技術成果走私”這一棘手的問題。
湖南省一家大型工廠剛開發出一種不鏽鋼耐磨球,正準備大造聲勢推向市場,卻突然發現同類產品已開始上市。一了解,竟是一家鄉鎮企業生產的,而他們的全套技術便是從該廠請的一名“星期天工程師”傳授的。
上海永生助劑廠職工H、L、D三人掌握了本單位的9種專用技術檔案,為防止其泄密,該廠與他們三人簽訂了保密協定。他們三人後來業餘擔任了江蘇昆山某電鍍助劑廠的技術顧問。在金錢的誘惑下,他們不顧與本單位的保密協定,擅自將本單位專有技術的機密資料提供給了他們“走穴”的昆山某電鍍助劑廠,使該廠大量生產與永生助劑廠相同的產品,永生助劑廠由此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企業擁有的技術和技術成果,都是由科技人員創造發明的,他們掌握著技術方案、技術資料等全部的技術秘密,在以技術服務性質業餘兼職時,有相當大一部分實際上是直接或間接地私自轉讓單位的技術與技術成果。很難想象,一名掌握著先進技術的科研人員,在業餘兼職時會完全不應用這種先進技術。許多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從此也發現了訣竅,他們以請星期天工程師為名,獲取國有大中型企業和科研單位的技術成果,“成本低,風險小,周期短”。某村辦玻璃鋼廠,聘請省城一家國有玻璃鋼廠的一名工程師作技術顧問,不僅開出3000元的月薪,而且給他修了一棟“專家樓”,配齊家具與各種電器,專門撥一輛桑塔納轎車給他使用,要求隻有一個:把省城工廠的技術帶過來。這對於一名專業技術人員,自然是易如反掌。因此,不僅省城工廠能生產的產品,該村辦工廠也能生產,而且這名工程師還將用自己工廠的設備、材料和經費研製的新產品,首先讓村辦工廠生產,甚至將與本廠有業務往來的客戶也一一提供給了村辦工廠。國有企業一蹶不振,但他一點不急,因為村辦工廠給他的待遇高出本廠近十倍。
上海某無線電設備廠技術科科長丁工程師原來對這種與影視明星“走穴”相似的科技人員業餘兼職是頗為反感的。雖然許多鄉鎮無線電廠請他當技術顧問,他都不屑一顧,一心一意負責本單位的產品開發。漸漸地,他發現本科室的技術人員大都變了,走起路來急匆匆,不像以前下班了還要泡在辦公室搞搞娛樂,許多人腰上都別了BP機,整天“嘀嘀嘀嘀”叫個不停。最大的變化是富了,抽的煙連升幾個檔次,身上的衣服都有一個他們叫得出的牌子。連前年剛分配的一名大學生,也居然上班下班打的士了。丁科長找一哥們打聽,才知道他們都在外麵兼職發了財。
“在外麵兼職真的這麼賺錢?”他不解地問。
“當然,人家鄉鎮企業缺的就是科技人員,我們去兼職幫他們解決技術問題,他們怎麼不把我們當活財神看呢?”
丁科長不覺也有點心動,後來經一朋友介紹,他真的在市郊一家鄉鎮企業當上了技術顧問。那家企業開出的待遇令他大吃一驚:每月工資2000元,生活補貼1000元,交通費500元,另外幫助開發一個產品再給2萬元,解決一個技術問題1000~5000元。
丁科長簽了協議,預拿了一個月的工資,便在一個星期天走馬上任了。這家鄉鎮企業外麵看還真有點氣派,但等丁科長走進工廠,才知道這家生產高科技無線電產品的名星鄉鎮企業,其員工半數左右是文盲,一個所謂的“產品開發部”,全部是業餘兼職的科技人員。他正疑惑,該廠廠長交給他一份新產品開發計劃,其中4個所謂的新產品,正是他們無線電設備廠的現有產品。為避嫌疑,他挑選了計劃書上的另兩個產品,誰知廠長笑著說:“那兩個產品都安排了別人開發,你隻需輕車熟路搞你們廠的產品就行。”
“那怎麼行?單位知道了不得了的。”丁科長大驚失色。
“這沒什麼,現在的企業都這麼搞。請你們來,不就是為了開發新產品成本小、速度快嗎?”
丁科長思前想後,最後抵擋不住這2萬元一個產品的誘惑,將本廠的4個產品“轉栽”到了這家鄉鎮企業。
一名科研所負責人憂心忡忡地說,科研成果是我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研製成功的,但我們鎖得住圖紙卻鎖不住參與研究的技術人員的大腦。科研人員的走穴,使技術成果大量流失,我們卻無可奈何。我們不允許任何人拿走國家、集體的一件物品,卻不能阻止他們拿走價值十萬百萬甚至上千萬的科研成果,實在是一大遺憾。
當然,我們並不是完全無可奈何,隨著法律法規的健全,這種借科研人員“走穴”而“走私”科研成果的現象也將受到法律的製裁。關鍵是看我們是否掌握了法律的武器。
武漢市有機合成化工廠便果斷地把侵犯他們商業秘密的單位與個人推上了被告席。
1991年10月,武漢有機合成化工廠根據市場的需求對鄰甲苯腈生產工藝進行研究,並被武漢市科委列為該年度科技攻關計劃,市科委向有機合成化工廠提供15萬元科技經費,工廠自籌資金20萬元。鄰甲苯腈生產工藝在試驗成功後於1992年元月轉入中試生產。
該廠工程師張某參與該產品工藝流程設計及設備安裝、中試生產等技術工作。1992年6月間,經人介紹,張某兩次擅自去開封某化工廠傳授鄰甲苯腈生產工藝及技術,其差旅費、住宿費由開封廠予以報銷。這樣,鄰甲苯腈在開封某化工廠“誕生”了。
張某和開封某化工廠顯然侵犯了武漢有機合成化工廠的商業秘密,該廠遂於1993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1993年12月1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依法判決原告方享有鄰甲苯腈生產工藝技術,其成果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和開封某化工廠未經原告許可,擅自轉讓、使用上述技術成果,共同侵害了原告的科技成果權,應承擔民事責任,責令被告合計賠償原告9.9萬元,並負擔案件受理費3400元。
鑒於科技人員兼職對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特殊意義,這種形式在將來相當長的時間內也不會完全消失,如果因為其帶來侵犯商業秘密的糾紛而全麵禁止,顯然是不現實的,而關鍵在於有效地規範科技人員的兼職活動,絕對禁止涉及商業秘密的兼職活動,提供正常的技術服務。企業要增強保密意識,加強對兼職科研人員的監督,對於有意泄露、轉讓商業秘密的,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本單位的利益。對於聘用單位,則切莫急功近利打歪主意,利用聘請的科研人員紮紮實實進行產品開發與技術提高才是正道。要知道,日益完善、健全的法律是不允許任何投機取巧行為的。
職務成果能揣進自己的衣兜嗎?
非專業人員或許對職務成果這一名詞還相當陌生,我們不妨先看兩個案例。
1996年12月26日,四川省專利管理局的一紙《處理通知書》將專利號為ZL95210218.8、ZL95210288.9的微帶型天饋電子避雷器、同軸型天饋電子避雷器兩項專利權人由成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雷安電子研究所變更為四川省中光高技術研究所。專利權“失而複得”,成為四川科技界的熱門話題。
早在1988年初,我國著名防雷專家、四川省中光高技術研究所(簡稱“中光所”)所長王德言通過對雷電波的頻譜分析,在我國首先提出了“波道分流”理論和“波道分流”技術。9年來,王德言帶領一批科技人員經過潛心鑽研、不懈努力,研製出“優化避雷針”、“全方位多功能防雷器”、“天饋避雷器”等十大係列240多個品種的防雷高技術產品。因此,中光所的防雷產品和防雷工程分布全國近30個省、市、自治區,大型防雷工程上百項,有效地解決了傳統避雷裝置不能解決的防雷問題。
就在中光所獲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之時,一場專利權糾紛爆發了。其中涉及的兩人,一人曾於1988年受聘於成都市中光電子廠(中光所的前身),參與電視天線等研製開發工作,1991年參與電子避雷器等防雷、避雷產品研製開發工作直至1994年8月;另一人1992年被聘到中光所,參與電子避雷器等避雷產品研製開發工作,直到1995年2月。兩人在中光所工作期間,中光所按月向他們支付了工資,與中光所是一種被雇傭關係。1995年1月前後,這兩人擅自離開中光所,幾天後便奇跡般地開始公開銷售4大係列總共27種防雷、避雷產品。1995年4月,雷安電子研究所以這兩人為發明人申請了兩項防雷技術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