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帶著秘密跳槽:好一個如意算盤(2)(3 / 3)

在此之後,718所水電解工程部副主任等近10名在職技術人員看到有利可圖,也紛紛辭職。至此,在掌握718所水電解製氫技術各個環節的關鍵技術人員中,共有15名工程師、6名助工和技工跳槽。

這項被稱為“加壓水電解製氫裝置”的技術在1985年以前屬於軍工技術,“軍轉民”後,718所又在此基礎上,花費了大量的科研經費,投入了近百名科研人員參與研製,終於開發出多種型號和規格的係列水電解製氫設備,其技術居世界先進水平。1990年,該科研成果被國家科委列為國家級火矩計劃項目,1992年4月被中×公司第×研究所審定為秘密級技術,保密期10年。

可是,就是這項凝聚著許多人、甚至是幾代人心血的技術成果,卻被跳槽者據為己有,作為自己謀利的敲門磚,從而使這項技術秘密外流、泄露。

耐人尋味的是,正如我們在前麵說過的,一些接受跳槽者的單位,實際上是醉翁之意不在“人”,他們更看重的是技術而不是這些見異思遷的“人才”。許××,這位原718所的副總工程師,帶著領先世界的先進技術投奔到W縣後,本想升官發財有所作為,誰知待他們把718所的技術全部“奉獻”出來後,很快就淪為頤指氣使的老板手下的“打工仔”,並且受到嚴格的防範。在此情況下,有4位跳槽者返回了718所,另有8位在許××的帶領下,於1994年3月第二次跳槽到了天津。到天津後,許××等人與天津市某設備廠聯係,組建了天津市大陸製氫設備有限公司(簡稱天氫公司),許××竟將他從718所帶來的技術評估占為己有。於是,718所的技術又擴散到了天津。

由於水電解製氫技術的流失,718所在生產和營銷上受到沉重打擊。據718所估算,在兩年內至少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多萬元。而蘇氫公司已簽訂供貨合同5800萬元,獲利1100萬元,天氫公司銷售設備800萬元,至少獲利100萬元。

1994年,718所領導找到跳槽人員和W縣市有關方麵多次協商都未得出結果,隻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兩年多的調查取證和審理,法院認為,水電解製氫技術是718所科技人員利用單位的科研經費和物質條件取得的,其技術方案、生產工藝及主要配件等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是職務成果的非專利技術,因此使用權、轉讓權應歸718所所有。有趣的是,被告蘇氫公司在審理中竟稱,這項技術既然屬於國家秘密,也就不能被718所專用。法製觀念的淡薄到了可憐可笑的地步。

法院最後判決:被告蘇氫公司、天氫公司、許××等人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使用718所的加壓水電解製氫技術進行生產和銷售侵權產品,賠償718所1112萬元,並對該技術成果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擴大知悉範圍。

“七一八事件”的最終結案,在中國企業界具有極大的啟示意義。我們提倡科技人員的正常流動,但絕不容許利用流動之機侵犯商業秘密。我們之所以反複說明這一點,就在於當前的中國似乎還有很多人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有些跳槽者侵犯了單位的商業秘密,反而振振有詞:我一沒偷單位的物,二沒拿單位的錢,我憑自己的技術到外麵去賺飯吃有什麼錯?當然有錯,因為你掌握的技術也是單位的資產,隻不過是無形資產,是你無權帶走的。有些接受跳槽者的單位也大呼冤枉:這市場經濟就是要搞市場競爭,人家技術人員願到我這裏來,說明我這裏的人才環境好,我這怎麼也犯法?是的,這也犯法,當然不是說你接受了人才犯法,而是接受了人才帶來的技術秘密不該,因為那是人家的無形資產,你別想占便宜去撿。遺憾的是有些受害的跳槽者原單位,居然也不認為跳槽者帶走秘密犯法:人家裝在腦子裏的技術,你還能要他挖出來了再走?不道德是不道德,就是沒治。其實,哪裏是沒治,是他們根本不知道這種行為違法,可以用“法治”。

中國人的腦海裏,太需要有商業秘密這一概念了!

瀟灑不得的跳槽者

我國的勞動法和人事製度,賦予了職工合法流動的權利。這在許多人看來,確實瀟灑愜意——在這裏不順心了,便可以往那裏一跳;在那裏不如意了,又可以再往另外一個地方跑,自由自在,無拘無束。

其實,不管在什麼地方、在什麼時候,都不可能有絕對的自由。跳槽也是一樣,我國的法律與人事製度允許的是合法的、正常的人才流動,但不允許任何有違法律法規的不正當跳槽。而其中最不能容忍的,便是涉密跳槽。如果跳槽者(包括接收跳槽者的單位)試圖借助跳槽來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則必然受到法律的製裁。對此,許多跳槽者似乎並未認識到這一點。他們以為我一未偷單位的錢二未拿單位的物,腦子裏的東西還不歸我所有?直到被推上被告席,吃了官司賠了錢,這才有所醒悟:腦子的東西也不能隨便用!

技術人員W就因為對此不了解,而被責令賠償6000元錢。

全自動振動時效裝置是長沙機電一體化研究所的一項填補省內空白的科技新產品。1994年2月,該研究所的聘用人員W不辭而別,應聘到了長沙市某儀器廠工作。在該廠,由W作技術指導,開始生產數控振動時效裝置並向外銷售。研究所發現,這種產品與他們的全自動振動時效裝置大同小異,遂以W及儀器廠為被告,狀告他們侵犯了研究所的技術秘密。

在法院審理時,W絲毫未覺得自己侵犯了他的商業秘密,而一直以為憑自己掌握的技術吃飯是天經地義的,不知道這項技術雖然被你掌握著,但卻不屬於你所有,你也無權拿去應用。因此,1996年8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將技術泄密,嚴重損害了研究所的合法權益,判決W賠償6000元,儀器廠賠償3.2萬元,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並負有對該項技術的保密義務。

W是6000元買了一個教訓,而上海某塗料公司的兩名職工卻分別付出了10萬元和5萬元的代價。這兩名職工與該公司簽訂了保密合同,並領取了保密費,但嗣後兩人先後離廠,其中一人擔任了某化劑廠的法人代表,上任後即生產與原公司相同的產品,因而被原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判決這兩名職工賠償原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和5萬元。第三人某化劑廠也被責令停止生產源於原告的某種配方產品。

1995年1月9日,被稱為計算機軟件侵權索賠“頭號大案”的“××公司侵權案”審結,跳槽者胡某與××公司共同賠償原告23.67萬元。

安徽省現代電視技術研究所於1990年11月研製成功MVC-3000彩色電視圖文製作係統,該產品在技術指標上與國外同類產品相當,在功能、漢字處理水平、操作性能上都遠遠優於進口產品,曾獲安徽省科技進步二等獎。而其價格僅為國外同類產品的四分之一左右,被中央電視台及上海、天津、廣東電視台等千餘家單位紛紛采用,同時還銷售到美國、香港和台灣等地區。這項高新技術的開發為企業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效益,1992年獲利數千萬元。

MVC-3000在市場上走俏,於是有的人就想發不義之財。北京××電子科技公司下屬企業工程部挖得了曾在現代所參與MVC-3000研製的大學講師胡某,開發同類型的VIS-3000,1992年開始對外銷售。經鑒定,該產品完全由MVC-3000複製而成,上市後使現代所的銷售量驟減,年損失達千萬元之巨。為此,現代所向侵權者索賠115萬元。此數額雖是當時國內軟件侵權案件之最,但仍然隻是其損失的一小部分。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胡某曾參與MVC-3000軟件的研究,是屬本單位派遣,並以現代所名義獲獎和獲取了一定的報酬,現未經現代所同意就向他人提供同一設計產品,屬軟件複製行為。胡某與××公司應負侵權責任,賠償現代所經濟損失23.67萬元,並銷毀所有侵權複製品,停止侵權行為。

警告跳槽者:商業秘密碰不得

1999年1月23日上午,天津市橡膠製品六廠召開全廠職工大會。廠長張和平走上講台,雙手微微抖動著舉起一份“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用激動的聲音說:“法院判我們勝訴了!我們全廠的飯碗保住了……”台下掌聲如潮。

天津市橡膠製品六廠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這個廠經過不斷地研究、探索,於1994年研製出PVC阻燃消防軟管,填補了國家一項空白,並先後榮獲了天津市優秀新產品獎和科技成果獎。該消防軟管經國家固定滅火係統和耐火構件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鑒定為合格產品,投產後,受到市場普遍歡迎。與此同時,橡膠六廠製定了企業秘密管理製度及實施細則等一係列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措施,並與全廠職工簽訂了有長期保守商業秘密內容的勞動合同。然而,該產品生產不久,銷售額卻每況愈下。原來,廠供銷科的三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分別跳槽到東麗區一鄉鎮企業工作。於是,這家鄉鎮企業便開始生產與天津橡膠製品六廠相同的PVC阻燃消防軟管,並以低價格的產品擠占了銷售市場。為了生存,橡膠製品六廠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抗爭。

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知識產權庭受理此案後,立即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法院調查認為,被告提供的PVC阻燃消防軟管的技術工作報告,從思路、組織結構、編排以及產品配方與原告的基本相同;原告PVC阻燃消防軟管的生產配方、工藝設備等組合構成技術秘密。同時,原告特有的銷售渠道構成其經營秘密,應依法予以保護。

1999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判決,四被告構成對原告的商業秘密侵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不得再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整。

從許多國家的發展經驗我們可以看出,用法律法規規範與約束跳槽行為,是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的唯一手段。中國雖然對跳槽行為沒有專門的法律規範,但在許多法律條例中,也都包含有對跳槽行為的一些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就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1998年4月,南京機械五金礦產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簡稱南京機五醫)突然發生一場“地震”:一名抓業務的副總經理帶著5名科長、2名業務員,突然辭職他就,而他們掌握著公司利潤的三分之一。

說這是一場地震,一點也不過分,因為業務員攜帶商業秘密“跳槽”而使外貿公司陷入困境,甚至倒閉的事早已經屢見不鮮了。

但是,如今一年過去了,南京“機五醫”在受到亞洲金融風波的衝擊、全國外貿出口下降的形勢下,仍取得1998年出口量與上年持平,1999年頭4個月比去年同期增長4%的好成績。

他們能順利地度過這場“地震”,就是因為他們用法律手段築起了保護商業秘密的藩籬。

事情要從1992年說起。這一年,南京“機五醫”遭受到沉重的打擊:曆來被視為公司一根支柱的鋼材科,在兩個科長的帶領下,突然整體跳槽。

熟悉外貿的人都知道,外貿業務的關鍵在業務員,而業務員的跳槽意味著出口業務的流失。鋼材科整體跳槽的結果,使南京“機五醫”一下子失去了2000萬美元的出口額,幾乎占當年出口總額的40%。

痛定思痛,他們備感保守商業秘密的重要:這些人能在外麵發財,不就是靠著屬於公司商業秘密的業務資料、收購和出口途徑嗎?他們想到了法律手段。

在此之前,他們根據陸續發布的公司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外貿企業的特點,製定了《公司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其中特別明確了凡離開公司的員工,必須簽訂保密協議,否則不予辦理必要的手續;已經離開的員工也負有保密的義務。

事實證明,這是非常有遠見的一招。

商業秘密是公司全體員工多少年努力的結果,更是公司的命脈,怎麼能成為少數人發財的資本呢?在這關鍵時刻,公司未雨綢繆,用法律手段築起的藩籬發揮了作用:公司立即援引保密規定,要求這些人先行簽訂保密協議。

這些人敢於跳槽,就是仗著手中的商業秘密,他們怎麼肯輕易簽訂保密協議?但是不簽協議,他們就得不到必要的手續!

南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後認為,幾位跳槽人員與機五醫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他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責任,並按公司的規定辦理離職手續。與此同時,法院也作出判決,支持機五醫的決定。“機五醫”公司成功地克服了“跳槽”危機,此事在南京的法律界、工商界引起強烈的反響。法律界人士認為,“機五醫”公司的成功,就在於他們正確地運用了法律手段: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內部管理規定於先,依法簽訂合同於後,當跳槽風波驟起時,才能從容應對。而企業界則從這件事中悟出一個道理:企業隻有正確地運用法律手段,才能保護好自己的利益,包括商業秘密。

中國法律用一個個案例反複警示跳槽者:利用跳槽帶走秘密,此路不通!

應該說,對於跳槽中的一些違規行為,我們不是沒有法律製約,而關鍵是許多人還不懂得用法律製約。在許多人的心目中,商業秘密本來就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對於跳槽泄密事件,他們最多也隻認為是“不道德”、“沒有良心”、“吃裏扒外”,不知道這是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是可以把他送上被告席的不正當競爭。我們不能(也不應該)阻止正常的人才流動,但我們卻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製約跳槽中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