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言在先:跳槽不準帶走秘密
人才流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結果,對企業對個人的發展都是有益的,但人才流動卻給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保護帶來更多困難。如果那些在與權利人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工作需要,接觸、掌握了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企業員工,在其離職後,或自立門戶,或受聘於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新單位,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就將置權利人於非常不利的地位。針對這種情況,國外的通常做法是權利人與其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在我國也有類似的規定,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保密義務,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幹意見》第6條、第7條也分別規定了技術保密協議與競業限製條款。簽訂保密協議,既可約定保密範圍,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也便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得以拿出有力證據;而競業限製條款則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知悉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職工從事與原單位相同或相關的職業,以此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簽訂保密協議與競業限製條款都是權利人保護自己商業秘密的手段。這就是有言在先:跳槽不準帶走秘密!
國家科委為此專門發出了關於推行《知識產權保護合同》製度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來,人才的無序流動逐年增多,越來越多的企業遇到了一個頭痛的問題,一些企業的技術骨幹“跳槽”至其他單位,帶走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並在新單位加以運用,使之成為原單位的競爭對手,甚至給原單位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由此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屢見不鮮。當前,由於我國庭審製度作了重大改革,“誰主張,誰舉證”,要求企業維權時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而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往往錯綜複雜,不少企業由於平時沒有嚴格的保密措施,因而舉證艱難。絕大多數企業領導者都希望有一種切實可行且便於操作的方法和措施,來有效地遏製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為此,國家科委科技人才交流開發服務中心和江蘇省泰州市科委製定了一套適合企業使用且操作方便的《知識產權保護合同》標準文本,《合同》明確規定了職工對企業享有的商標權、專利權、科技成果權、商業秘密、生產工藝中重要工序、訣竅等知識產權負有保護的義務;職工的競業禁止原則;企業向職工支付競業限製補償費;雙方違約賠償額度及處理方法等內容。
1997年3月,國家勞動部專門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幹問題的通知》,再次重申了職工流動必須依法進行。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約定,在合同終止前或職工提出解除合同後一定時間內調整其工作崗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到有同類產品或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另外,大中專畢業生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未到期的,應繼續履行,並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拒簽合同又不履行協議的,可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並令其承擔賠償責任。該通知首次明確規定:職工不可隨便在企業之間進進出出。
1997年9月,國家科委發出通知,提出了科技人員流動中加強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幹意見,要求遵照執行。國家科委指出,技術秘密是一種知識產權,科技人員在流動中不得將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本單位擁有的技術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參與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非法披露給用人單位、轉讓給第三者或自行使用。對列入確定為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的計劃任務書或者有關合同課題組成員名單的科技人員,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並可能泄露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或者科研任務所涉及的技術秘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則上不予批準。各企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負有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義務。在依據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確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時,應當確定涉密人員範圍。涉密人員調離、辭職時,應當經確定密級的主管部門批準,並對其進行保密教育。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情節嚴重,並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許多省市還製定了一係列具體的規定,以製止借人才流動而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如近年來,泉州出現了外經貿專業人員利用企業客戶、商業信息、出口渠道等商業秘密下海經營與原企業同類業務的問題。據不完全統計,1993年至今,就發生了十多起外經貿企業業務骨幹或部門經理跳槽泄密事件,給原企業造成的損失少則近百萬元,多則數百萬元。為此,泉州市政府近日出台《關於保護外經貿企業商業秘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暫行規定》,此項規定要求,外經貿專業人員上崗時,用人單位與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雙方在遵守勞動紀律、規章製度、保守商業秘密等方麵的權利和義務,外經貿專業人員不準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不準利用在任職企業中獲取的市場、客戶等信息進行自營、為他人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損害所任職企業的利益。對利用商業秘密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外經貿專業人員,用人單位可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外經貿專業人員,應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報告用人單位,辦理各種業務和工作移交手續,並接受離職離崗審計。離職離崗後,3年內不準利用原企業的經濟信息、經營渠道、外商客戶等商業秘密,自營、為他人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與原企業同類業務,不準詆毀原企業商業信譽。有違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該規定還要求外事、公安和工商部門在為原外經貿企業專業人員辦理出國出境手續、核發護照和辦理工商經營執照時,應事先了解其是否有未了結的民事、刑事案件,是否違反有關規定。
這一項項規定,一條條製度,再一次向跳槽者敲響警鍾:跳槽必須依法、有序,切不可亂跳、濫跳,這是市場經濟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所不容許的,是法律法規所不容許的。
這不是給跳槽者潑冷水,而隻是讓人才流動更加規範、有序、依法。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我們既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個人才智,又要有效地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經濟的有序發展。從混亂到規範,從無序到有序,這是人才流動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必然結果。
企業如何防止“人走財空”
從某種意義上講,商業秘密事關企業的生死存亡,一旦泄露,就有導致企業被擠垮的危險。而據對當前發生的商業秘密侵權案的分析,商業秘密的流失,70%是從本企業員工渠道泄露的,其中近半數又是跳槽者。近年來,科研人員的流動越來越頻繁。有人調查,發現40歲以下的科技骨幹有八成是“身在曹營心在漢”。這些中青年科技人員大都是企業的技術骨幹或重點培養的人才,一般都有自己的專長,有良好的素質和外語水平,具有豐富的實際經驗和良好的人際關係,正是個人事業和對企業發展做出貢獻的黃金時期,並且最重要的是大都掌握了企業較重要較關鍵的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
幾乎所有的企業都認為,這些人才的流失對企業的生產和發展造成了嚴重的不利影響。有六成以上的企業因為人才的流失導致原來的生產和科研開發不能按計劃實施,有七成左右的企業認為人才流失導致的技術流失和商業秘密泄露造成的危害尤其明顯。
對此,我們並非束手無策。一般來說,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較多出現在用人單位與員工,特別是掌握和經常接觸企業一定商業秘密的高級員工之間,因此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和完善對有關商業秘密的保守和禁止性條款,能最大限度地防患於未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川東材企業集團公司一名姓趙的中層幹部,因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允被訴諸四川省綿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日前裁定:趙向東材支付違約金60萬元。
趙是該集團公司外貿公司的負責人。1997年4月25日,趙與公司簽訂了一份長期勞動合同,並經綿陽市勞動仲裁機構鑒證。合同規定: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中中層幹部違約金60萬元、培養費10萬元。1998年8月18日,趙以指標過高完不成任務和要自費讀研究生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並從當年10月起未到單位上班。仲裁委員會認為,勞動合同是真實的合法的,被申訴人不僅受到申訴人多次出資培訓,而且掌握著申訴人的商業秘密,辭職給申訴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0萬元。
由於商業秘密所涉及的信息和資料在市場競爭中至關重要,所以各國在規範市場正當競爭的立法中,都很重視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問題。比如英國,對商業秘密雖然有法律規定,但主要還是靠勞動合同的約定來製約。勞動關係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的6個月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
作為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用人單位,要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做好保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應充分利用法律規定,簽好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製定好單位內部的保密規章製度,並嚴格執行合同和規章製度。這樣就能較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發揮自己商業秘密的優勢,主動參與市場競爭。而勞動者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不能因為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而采取不理智的行為,更不能因為貪圖一時之利,惡意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那樣,不僅應承擔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嚴重的更會觸犯刑律,使自己身餡囹圄,到時就悔之晚矣了。
職工可以“跳槽”,這是其勞動權利和自由,任何人不得非法幹預,但是,職工又不能因“跳槽”而侵害企業的商業秘密,因為商業秘密屬於企業的財產權利。企業不能阻止人員跳槽,但卻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主任張玉瑞為此建議有關企業,當發現內部職工有可能跳槽時,企業可以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及時調離關鍵崗位;
(2)收回保密文件和各種實物,索回複印件和複製品;
(3)派人接手客戶,采取措施防止跳槽者帶走;
(4)對有可能損害本單位利益的跳槽者發出警告,告之在為他人工作或自行開業中,不得利用單位的商業秘密;
(5)與跳槽者訂立合同,約定什麼範圍內的信息跳槽者可以利用,什麼不能利用;
(6)盡可能調查了解跳槽者的去向、職務、崗位性質,以便判斷對本單位有否損害和有多大損害;
(7)通知跳槽者的接受單位,告之跳槽者在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工作性質,使接受單位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如何有效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杜絕因人員流動帶來的技術泄密,是當前困擾高新技術企業的一大難題。因人才流動導致商業秘密泄露而對簿公堂的例子,在技術密集型企業中屢屢發生。然而,擁有4000餘名員工的聯想集團成立15年來,盡管平均每年人才流動率高達20%,卻並未發生一件與員工流動有關的知識產權糾紛。這主要得益於該公司較強的保密意識與嚴格的保密製度。據介紹,聯想集團員工都與企業簽署了《聯想集團公司知識產權保密協議》。協議共8條,對職務開發成果的具體內容、商業秘密的定義和類型以及員工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如職工自己作出的所有職務開發結果應立即向公司報告;非職務開發結果如與公司業務密切相關,或是在公司職務開發結果基礎上形成的,則應以適當價格轉讓給公司;在聘用期間和聘用期終止後,不泄露、不使用商業秘密;在受聘期間,不得向企業競爭對手提供谘詢性、顧問性服務或受其聘用等。另外,軟件開發人員要將每天的工作通過軟件創作日誌記錄下來,在形成一定的階段性成果以及最終成果之後,馬上填寫報告書備案,這不僅能作為企業和技術人員發生糾紛後企業主張權利的依據,而且也是技術人員保護自己科研成果的有效途徑。
當然,人是有感情的動物,製度可以約束他,卻未必能管住他。所以管理者還須用心去營造一種和諧的企業氛圍,培養出家庭式的親密感情。北京大學企業管理係主任梁鈞平說:“企業的凝聚力、歸屬感,和給予員工的自我實現的機會,都是一種內在報酬。員工獲得內在報酬後,會培養出一種自我激勵的動力,使其在各方麵與企業融為一體。”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麵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企業並非束手無策,而是大有可為,關鍵是要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有保護商業秘密的製度和具體措施。
六、涉密跳槽,法律不容
兵敗邯鄲的“勝利大逃亡”
1996年10月10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有500多人旁聽的“七一八技術侵權案”公判大會,判決本案的諸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12萬元,這是目前賠付額最大的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
曾經轟動一時的“七一八大跳槽”,經過4年之久的訴訟,終於得到了法律的裁決。
地處邯鄲市的中×公司第718研究所,1985年成立了由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組成的水電解工作部,由該所副總工程師許××任工程部主任,主管開發係列加壓水電解製氫裝置。通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後,1991年,該所終於解決了水電解製氫的科研難題。
然而,就在這項技術研製成功之際,許××卻在江蘇省W縣市經濟技術發展總公司許諾的高薪與住房的利誘下,開始私下謀劃跳槽的計劃。1992年7月18日,在許的帶動下,該所十餘名高級工程師和技工同時向所裏遞交了辭呈。僅僅幾個小時後,這一行十餘人便登上了南下江蘇W縣的火車。將近半卡車的水電解製氫裝置的圖紙、資料、文件,以及有關客戶的訂貨意向書、甚至包括價值數百萬元的合同訂單也隨他們不翼而飛。
這便是當時震驚全國的、被新聞媒介稱之為“勝利大逃亡”的“七一八”事件。這批跳槽者到W縣後,立即籌劃生產水電解製氫裝置。當年10月25日,W縣市經濟技術發展總公司投資1200萬元,在蘇州成立了W縣水電解製氫設備公司(簡稱蘇氫公司),並在短短的幾個月之內,就利用718所的模具生產出了與718所完全相同的產品。真是立竿見影,水電解製氫的技術成果給W縣市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當年年底就簽訂了1400多萬元的購銷水電解製氫設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