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初,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州食品添加劑技術開發公司狀告廣東省妙奇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侵犯商業技術秘密、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責令被告妙奇公司及張某、梁某等人立即停止侵犯行為,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並公開登報道歉。
廣州食品添加劑技術開發公司是廣州市輕工研究所與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發展總公司合資成立的企業。早在1983年,廣州市輕工研究所接受廣東省、廣州市科委的委托,開始了降膜式分子蒸餾技術的研究和開發,1991年通過了500噸以上大型降膜式分子蒸餾裝置的科研成果鑒定,1994年又通過了800噸以上同型裝置的成果鑒定。這些國家級科研成果,曾獲廣州市科技進步金鼎獎、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後廣州市輕工研究所轉讓該項技術給屬下合資企業廣州食品添加劑技術開發公司獨家使用。該公司裝備了500噸和800噸的大型分子蒸餾設備,生產出優質高效的食品乳化劑,填補了國內空白,產品暢銷全國。
妙奇公司首先把掌握技術秘密的梁某、徐某從原告處挖走;其次,讓另一被告張某在籌建過程中繼續盜取原告的商業秘密,待項目投產後張某也跳槽到妙奇公司。據法庭調查,侵權對原告造成上千萬元的巨大經濟損失。因此,法院對被告作出了上述判決和處罰。
挖人才,也稱作挖牆腳,由於往往牽涉到侵犯商業秘密,因此也常常引發官司。被挖者固然損失慘重,挖人者也很少有好下場,也往往是雞飛蛋打一場空。
1996年7月25日,江蘇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江蘇省溧陽市蔣店化工廠立即停止生產和經營與金壇市助劑廠相同的4個產品,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擴大知悉範圍;責令該廠與許建洪等三人登報向助劑廠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助劑廠經濟損失50萬元,承擔全部訴訟費。
這挖牆腳就挖出了麻煩:賠錢又丟臉!
在國內聚氨酯生產中,金壇市助劑廠是個知名度很高的企業。從1986年起,該廠先後接受南開大學和南京化工學院轉讓的4個聚氨酯催化劑樣品的小試。聚氨酯是國家“七五”攻關的科研項目。金壇市助劑廠的技術人員日夜攻關,經過了成千上萬次的試驗,終於開發成功並能成批生產聚氨酯催化劑產品了,並分別命令為AM-1、AM-2、AM-3。1987年11月,江蘇省科委對該廠的4個產品進行了技術鑒定,得出了“填補國內空白”的結論。一時,金壇助劑廠名聲大震,效益倍增。產品暢銷除台灣、西藏外的全國各地。48人的企業,年利潤達到340萬元。
但近年來,該廠效益急劇下降,利潤隻有原來的十分之一了。是不是產品質量下降了呢?不是!派人四處調查,終於查明是自己廠的技術秘密全部被鄰市的溧陽蔣店化工廠竊取了。原來,幾年前金壇市助劑廠原職工許建洪帶著工廠的商業秘密跳槽到了蔣店化工廠,很快當上了掌管生產技術的副廠長。隨後,他又把金壇廠另兩名掌握商業秘密的陸和平、許樂梅挖了過去,致使金壇助劑廠失去了競爭優勢。金壇助劑廠認定許建洪等三人與蔣店化工廠侵犯了他們的商業秘密,遂上告到法院。
1994年11月8日,金壇法院開庭審理,原告當庭出示了許建洪等三名被告於1992年12月與原告所簽的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原件,使三名被告一時間目瞪口呆。第四被告蔣店化工廠則辯稱,他們是根據國外資料研製聚氨酯產品的。主審法官要求他們舉證,證明何人在何地查閱了何種資料,是否有研製生產小試、中試和規模生產的各種技術報告,以及研製需要的全部器材名稱和研製人員名單。他們卻一樣都拿不出。最後法庭調查查明,1988年前,許建洪、陸和平、許樂梅三人均在金壇助劑廠實驗室工作,陸和平、許樂梅是廠裏4種產品中試和批量生產的主要研製者,其中,催化技術由許樂梅一人掌握。許建洪以助劑廠不重視人才、工資待遇低為由而跳槽到了蔣店化工廠。他隨後又以酬金和優厚工資、福利待遇作誘餌,把陸和平、許樂梅挖了過去。
蔣店化工廠有這麼三個掌握金壇助劑廠商業秘密的人才,如獲至寶,立即開始生產金壇助劑廠暢銷的聚氨酯4個產品,並冒用金壇助劑廠的AM名稱,把說明書一字不少全部照搬。金壇助劑廠在全國各地的100多個大用戶,許建洪等三人全部知道。他們到處遊說,上門推銷,而且捏造事實,使眾多客戶誤認為他們的聚氨酯產品是金壇助劑廠聯營廠產品。
法院認為,金壇助劑廠通過自己研製及接受轉讓等合法形式取得了二甲基環乙胺等4種產品的特定生產方法,在同行業中形成競爭優勢,是重要的商業秘密。許建洪等三人因工作需要掌握了這些秘密,卻不履行保密協議,反而通過跳槽將這些秘密提供給他人使用;蔣店化工廠采取不正當手段,誘使許建洪等人提供商業秘密為自己所用,他們共同構成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經法院兩審裁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日前,北京市房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了一起合資企業招用國有企業人才引起糾紛的案件。被訴人原係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廠新線分廠廠長盧某,第三人為北京興發水泥有限公司(中法合資企業),他們被訴共同賠償申訴方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廠新線分廠直接損失163萬多元。被訴人盧某於1995年1月24日與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廠簽訂聘任合同書,擔任水泥廠新線分廠廠長,聘期為一年。同年11月13日,盧提出書麵辭職申請,未得到主管部門批準,12月14日,他第二次提交書麵申請後,即於當天離開水泥廠,應聘到北京興發水泥有限公司擔任廠長。
盧係國有企業固定職工,1976年12月進廠後,廠方多次派他外出學習。1995年9月琉璃河水泥廠擁有了一條新建成的生產線,盧從一開始就掌握了這條生產線的核心技術,他的離職給琉璃河水泥廠造成了巨大損失。為此,水泥廠向北京市房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依法立案,並追加北京興發水泥有限公司為第三人。
仲裁委員會認為盧某與琉璃河水泥廠具有合法的勞動關係,他擅自離職,違反了《勞動法》,第三人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固定製職工也是違法的。
通過本案處理,我們可以看到,人才流動應當也必須依法有序地進行。市場經濟條件下,允許人才流動,但人才流動必須依法有序地進行,而不允許任意撕毀合同或擅自離職,更不允許為了謀取高薪,未解除合同而擅自到與本企業有業務競爭關係的企業中就職。與此同時,聘用未解除勞動合同尤其是帶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一些企業,尤其是外商企業在勞動者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通過高薪利誘挖取帶有商業秘密的人才,這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
由此看來,對於日甚一日的跳槽風,我們大可不必緊張與憂慮,是正常的人才流動當然支持,對於利用跳槽而侵犯商業秘密的違規行為,則拿起法律的武器,讓法律來製裁,讓法律來約束。而對於試圖通過跳槽占便宜的跳槽者與接受跳槽者的單位,也得好好學學法律,違法違規的事可幹不得,而必須遵守“競業避止”的競爭規則,免得雞飛蛋打,賠錢又丟麵子。
同行競爭的遊戲規則
競業避止(又稱競業限製)是同業競爭中的一種約定。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與中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都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具體地說,就是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不得到競爭企業兼職或任職,不得自行組建公司與單位競爭;在離開原單位一定期限內,未經原單位同意,不得從事同原單位業務有競爭性的業務,不得接受原單位競爭對手的聘用,不為原單位競爭對手提供谘詢性、服務性服務,不聘用原單位的其他員工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原單位的任何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由此可見,競業避止實際上是包括在原單位期間的避止和從原單位離職後的避止。
至於簽訂協議的時間,可以在員工進入單位時達成初步意向,也可在員工調入需要保密的崗位前達成意向。而具體需要回避的行業、地域,協議規定的避止時間、避止補償金等,則應該在員工離開單位時確認。為避免員工擅自離職,在意向書中應初步規定員工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避止義務。同時協議中還應規定違約金,將義務與經濟利益掛鉤,以便於操作。
現在我國尚無專門的人員流動的法規,涉及到的法律也僅有《勞動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勞動法》的出發點是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相對來說,對單位的保護就弱了一些。有關單位和企業對人員流動進行適當的規範,以保護用人單位的各種合法權益已成當務之急。
這種適當的規範,主要就體現在對人員流動的方向作一定的限製,也即競業避止。在國外,這種做法已在勞動合同或知識產權及保密合同中廣泛應用。此法也逐漸被國內法律所認可。國家科委1997年製定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幹意見》規定,單位可與有關人員約定“競業限製”條款,限定一段時期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具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許多省市製定的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也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
最近,排名世界前50位的兩大跨國公司A、B之間發生了一起競業避止糾紛,起因是一個在他們各自在中國公司的北京分部用了同一個員工。
X先生剛到A公司北京分部就職半年,作為該公司的銷售代表,來往於公司與客戶之間,公司也按規定和有關的政策為該職工提供了培訓、保險、薪酬等方麵的待遇。可是,X先生在A公司上班的同時,看到了B公司的招聘啟事,又寫了一封應聘信,將B公司所需材料寄了過去,之後,又參加了B公司的麵試,並接受了B公司的邀約,在未向A公司說明、照樣享受A公司的各種福利的情況下,到B公司上班了。
A公司得知這一事情後,非常氣憤,當即決定,按公司規定,不準許X先生今後辭職,而是予以開除的處分,並通知B公司X的情況,聲稱如果B公司一意孤行,A公司保留與之對簿公堂的權利。
競業避止是同業競爭中必須遵守的一種遊戲規則。無論是跳槽者還是用人單位,都不得違背競業避止的基本原則,否則都將受到法律的幹預。因此,對於接受單位來說,同樣也必須深刻認識競業避止意義,堅持按競業避止的有關規定對待跳槽者。有人概括,為了避免因雇用跳槽人員而產生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接受單位也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新錄用職工所簽的勞動合同、求職時的談話記錄妥善保存;
(2)向被雇用的新職工提出避免侵犯原單位商業秘密權的要求,必要時令其作出書麵保證;
(3)對帶有商業秘密的人,安排崗位時應有所考慮,使其不擔任有可能侵犯原單位權益的工作;
(4)對在原單位處於敏感地位的求職者,幫助其妥善計劃,以免引起與原單位糾紛;
(5)如果雇用新職工會引起商業秘密糾紛,且弊大於利,應考慮從其他渠道另外雇用需要的人才。
有的企業不僅注重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也特別注意對他人商業秘密的維護。朱某原是某武警支隊的文書,退伍回鄉後得知某公司招聘一名文秘職員的信息後,他報名應試,初試名列榜首。決定命運的最後一份考卷發下來了:“請你寫出原單位最秘密的東西和對本公司最有價值的材料”。短短一行怪題,卻將信心十足的朱某難出了一身冷汗。身為退伍戰士,他深知保守軍事秘密的意義,眼看規定時間即到,朱某牙關一咬,在附頁紙上寫道:“我非常願意為貴公司效勞,可保守軍事秘密是我義不容辭的責任,我隻有交上一份白卷,請諒解。”公司總經理對著這唯一的一張“白卷”露出了喜悅的笑容。他對工作人員說:“保守軍事秘密與保守商業秘密同等重要,對原單位不忠誠,也將意味著對本公司的不忠誠。”
五、企業要防跳槽人
人才要流動,秘密要保護
湖北省洪源市一家鄉鎮企業要從湖南某縣挖走一名生產現代燈具的工程師。那位工程師接二連三打報告申請調走,但原單位卻堅決不同意。這位工程師見明走不行,便決意“暗跑”。一天晚上,他跟著洪湖來的人星夜逃走,不料“東窗”事發,原單位領導帶領人連夜追趕,並且還請來一位公安人員“協助”。拂曉,一行人威勢赫赫地趕到江邊,將工程師截住,說什麼也不讓走,道理很簡單:“你是我們湖南的,不能跟著他們到湖北去幹!”
——這一個長著兩條腿的大活人要跑,靠這種方法能攔住他嗎?
謝工是湖南一家機械廠的副總工程師,在技術上是位挑大梁的人物。最近江蘇一家鄉鎮企業來遊說,要他跳槽到江蘇去,待遇翻一番。謝工自然想走,但單位領導執意不放,認為他這是背叛單位的行為,並且通過上級某權威部門警告那家鄉鎮企業不得留用他。不過越是如此,謝工的去意越是堅決。正在這時,湖北某縣一企業獲知此事,即對他說,他們一不要檔案,二不要戶口,你一個人來就是了。謝工果然隻身來到了湖北。原單位見仍未留住謝工,一怒之下,宣布將謝工除名,並開除黨籍。而湖北那家企業卻不僅承認了他的黨籍,而且還根據他的工作表現評他為優秀黨員。
——滑稽嗎?可笑嗎?可悲嗎?誰也沒有料到,跳槽會成為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擺在了許多企業的麵前。
誰也不能否認,跳槽確實是優化人才資源配置的一種較好的形式,它對於打破僵化封閉的人事調配製度、改變人才積壓與匱乏的矛盾、促進經濟與科技的進步,具有不可磨滅的作用。誰若想否定跳槽的作用,阻擋跳槽的實行,既不明智,也是不現實的。
但是,無庸諱言,當前如開閘泄洪般的大跳槽,卻也給社會帶來許多負麵效應,侵犯商業秘密便是其中最突出的問題。當然,這不是跳槽者本身的過錯,而隻是無規則無秩序跳槽的影響。因此,與其我們臉紅脖子粗地去爭論跳槽是有益還是有害,不如靜下心來,認真研究一下如何規範跳槽,這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由人才流動而導致企業商業秘密被侵犯,首要的原因在於人才流動的管理機製不完善,人們對商業秘密的認識和重視不夠。我們不能因為有商業秘密的泄露就否定甚至因噎廢食地禁止人才流動,但我們也不能放任人才流動中的商業秘密泄露。一句話,人才要流動,秘密也要保護,這就是我們不得不麵對的一大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