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帶著秘密跳槽:好一個如意算盤(1)(1 / 3)

“改革開放20年,增加新詞7000條”,這其中就有“跳槽”一詞。

跳槽,當今社會最時髦最熱門的話題:從小城市往大城市跳,從內地往沿海跳,從人才富餘處往人才奇缺處跳,從保守的地方往開放的地方跳……縱跳橫跳順跳逆跳明跳暗跳,席卷全國的跳槽之風構成了當代中國的一個獨特景觀。

但是,跳槽也是一把雙刃劍,它既能跳出活力,也能跳出危害。利用跳槽侵犯商業秘密,便是其突出表現之一。

時光倒過去20年,中國人的生活裏沒有“跳槽”一說,詞典裏也沒有“跳槽”一詞。直到1996年修訂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裏,我們才找到“跳槽”的條目。其意一是牲口離開所在的槽頭到別的槽頭去吃食;二是比喻人離開原來的職業或單位到別的單位或改變職業。

顯然,跳槽,實際上是人才流動的一種形式,這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是非常平常的事。據估算,目前發達國家每年人才流動率達15%~20%。在美國,平均每人一生要換4個以上的工作,美國矽穀的科技人員年流動率甚至達到30%。

也許是受傳統文化求穩求實的影響,也許是受計劃經濟體製的限製,中國的人才流動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幾乎是一潭死水。在什麼都憑計劃憑指標的年代裏,人們在不同地區、企業之間的流動也必須由國家統一分配、管理和調撥,以至人才流動基本處於停滯狀態。據有關部門調查,1978年以前,我國的人才流動率僅0.87%,55%的人一生都沒有換過工作挪過窩。如此形成的局麵便是一方麵許多地方人才匱乏,另一方麵又有許多單位人才積壓。改革開放打破了這種封閉、僵化的人才資源配置體製,人才流動開始悄悄地、零零星星地在中華大地出現。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更是猶如打開了長久封閉的閘門,人才流動洶湧澎湃,浩浩蕩蕩,一浪更比一浪高。從中國第一個人才市場誕生的1986年到今天,全國借助人才市場流動跳槽的人已達318萬之多。遼寧省僅一年半時間裏就有4萬名機關幹部跳到企業;北京市1992年跳槽的各類專業人員達15萬人;而在改革開放中領風氣之先的廣東在不到10年的時間內就至少跳進了8萬名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說,是改革開放催生了跳槽,跳槽又促進了改革開放!

跳槽為中國跳出了活力,跳出了生氣。但是,跳槽也是一把雙刃劍,它既能跳出效益,也能跳出危害。無規則、無秩序、無約束地亂跳、濫跳、歪跳、邪跳,更給我們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製帶來不容忽視的副作用。利用跳槽侵犯商業秘密,便是其突出的表現之一。

一般來說,當前利用跳槽侵犯商業秘密主要有三種形式:一、“出嫁”帶“嫁妝”,為得到聘用單位的優厚待遇,以原單位的商業秘密抬高自己的身價;二、“重金收買”,將企業的商業秘密出賣給跳入的企業,或者作為技術股參股到新企業坐收紅利;三、“自立門戶”,一些企業的管理者和技術人員憑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自立門戶,利用原單位的技術、營銷渠道等進行生產經營。

“跳槽”是正常的。常言說,“流水不腐,戶樞不蠹”,“人挪活,樹挪死”。人才合理流動是國家一直鼓勵的政策之一,目的就是合理配置人才資源,解決人才積壓、浪費和使用不當的現象,充分調動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當然,人才流動不是自由流動,而是要合理流動、依法流動。利用人才流動而竊取商業秘密,則是於情不合於法不容的旁門左道。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中除了提出人才合理流動的要求外,還規定:“科技人員調離原單位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不得泄露國家機密或侵犯原單位技術權益。如有違反,必須嚴肅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更是明確賦予了企業從保護自己利益出發,製止跳槽者帶走企業商業秘密行為的權利。企業用行政手段防止人才外流的“牆”雖然被改革開放的洪流無可挽回地衝垮了,但改革開放同樣給了各類企業,包括國有、合資、私營企業以法律之“網”,使“人才跳槽”不能隨意帶走企業的商業秘密。

一、跳槽泄密,玩不得的把戲

秘密隨著跳槽者走

1998年12月10日,順德市法院開庭審理了一宗侵犯商業秘密案,引人注目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竟是一名年輕的女翻譯。該案的原告順德市華通戶外家具有限公司是國內最早生產鋼網家具的企業,其產品主要銷往國外。據公訴機關順德市檢察院指控:1997年4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甘××利用在華通公司任翻譯員的機會,竊取了華通公司為客戶美國加索公司設計的產品IJ-01戶外椅的設計圖及華通公司內定的產品價格表以及戶外家具設計圖等商業秘密。同年8月,甘“跳槽”到均安鎮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同樣任翻譯員。此間甘向該公司提供了華通公司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等商業秘密,並把原華通公司掌握IJ-01戶外椅生產情況的技術人員王某、吳某等人高薪聘請到該公司,用竊自華通公司的設計圖,組織、開發生產與華通公司相同的戶外家具產品,然後由甘聯係美國加索公司,以低於華通公司的價格出售,導致加索公司取消了同華通公司簽訂的合同訂單9份,訂單涉及1700張戶外椅,價值人民幣25萬餘元,給華通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檢察機關認為,甘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案尚未了結,從順德又傳來華南空調製冷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華南”公司)原副總經理毛某因“跳槽”帶走大量商業、技術資料被當地司法部門拘留審查的消息。據“華南”公司負責人透露,公司將以毛某侵犯商業、技術秘密為由向法院起訴。

據了解,“華南”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產、檢測、銷售、服務於一體的大型企業,主要生產“申菱”牌各種工商業用空調機、特種空調以及空調末端設備等,是中國500家最大電氣機械器材製造企業之一。1992年,公司將毛某夫妻二人從江西調入公司從事技術工作,由於工作出色,毛於1993年升任技術科副科長,次年升為科長、總經理助理,1995年升任技術副總經理,1996年底任業務副總經理兼全麵負責銷售工作。去年10月19日上午,毛突然呈上調動函,要求商調廣州,當時“華南”公司總經理誠意挽留。當日下午,毛某再重新呈上調動函,並表示全家已搬出公司宿舍大樓,次日一定要到廣州上班。公司領導經向鎮領導彙報後,同意以辭職處理。

其後,“華南”公司獲悉,毛在離開公司之前,就與廣州一家生產同類產品的公司有過秘密接觸。該公司許以高薪、房子及舉家戶口遷入廣州,聘請毛擔任副總經理,主管業務銷售工作。據公安部門協助調查,“華南”公司有關技術檔案資料、銷售檔案資料及商業性機密資料等電腦軟件大部分被複製帶走。

近年來,因高層次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跳槽”而引起的商業、技術竊密個案日漸增多。商業機密的流失,給一些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華南”公司總經理崔穎琦認為:“人才合理流動無可厚非,但攫走大量商業技術秘密,就不僅僅是人才流動的問題了。如果原公司的商業技術秘密被競爭對手利用,可能會使之蒙受無法估量的損失,甚至搞垮整個企業。”

從以上的事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跳槽已“跳”出了單純人才流動的範疇,而開始包含著複雜的經濟情報活動的因素。事實上,當前中國經濟情報活動中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方式便是跳槽。由於我國還未來得及對跳槽行為進行有序而又有效的法律規範,一些單位和個人便趁機鑽空子,利用跳槽而侵犯、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以至於現在,跳槽成了許多企業頭痛而又棘手的事情。

防不勝防大跳槽

1994年11月8日,廣東格力電器公司產品訂貨會前一天剛剛在珠海降下帷幕,F空調器廠1995年產品訂貨會又在這裏召開。令人震驚的是,此時F空調器廠銷售公司從經理到所有業務員都已換成了原格力電器銷售公司的人。而剛剛參加了格力空調訂貨會的340家客商,有近300家客戶跟著跳了槽的原格力公司的業務員跳到了F空調訂貨會的“槽”裏。而有意思的是,幾乎與此同時,原F空調器廠的幾十名業務員也集體跳槽成了S空調器廠的業務員,並馬上從F空調訂貨會拉走了100多個客戶。

有學者給此現象命名為“集體跳槽”或“集體收編”,其對原單位的“殺傷力”之大顯而易見。如原華寶空調器廠的總經理帶領一批技術骨幹,跳槽到另一空調器廠後,華寶空調的國內市場占有率排名立即下降一位。原因何在呢?隨著人才的集體跳槽,一個企業的管理方法、生產技術、銷售策略、供應渠道、客戶關係等也都隨之跳到別的企業的“槽”裏了。在上海進出口行業中處於“大哥大”級的蘭生股份有限公司也為一隻“離山之虎”頭痛不已。他們感到憤怒的是,放走一個人,損失近百萬。

王某曾在“蘭生”公司裏負責玩具的進出口工作,1995年12月,他以出國留學為名向公司提出辭職。辭職手續辦妥沒幾天,王某即“跳槽”到上海另一進出口有限公司,同樣負責玩具的進出口業務。

熟悉大量“蘭生”商業秘密的王某無疑具有特殊意義。他對“蘭生”國外客戶名單、客戶情況、價格情況了如指掌,現在這些商業機密成了與“蘭生”公司相互競爭的“殺手鐧”。“蘭生”公司認為,這使中東、歐洲的許多客戶與“蘭生”中斷了業務關係,而王某所在的新公司卻與“蘭生”在阿聯酋及中東的客戶成交了大批玩具進出口業務。

“蘭生”公司憤然向上海虹口法院遞交訴狀,要求王某及其所屬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1996年9月,上海市外經貿委條約法律處處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李牧教授向新聞界展示了一份令人震驚的“情況彙報”。據他對上海市18家專業外貿公司的外銷員外流情況進行統計,從1992年到1995年底,有282名外銷員外流,外流比例達18.5%;外流人員中,業務副科長以上的50名,占外流人員的17.7%。20.9%的外流人員進入外資企業,19.8%的進入外商駐滬機構,17%的進入國外和境外企業及私營企業。這也就是說,半數以上的外銷員跳到了洋人的“槽”裏。

外銷員帶著商業機密跳槽,使國有外貿公司大吃“啞巴虧”,給企業出口創彙造成巨大的損失。上海市針織品進出口公司曾發生整個日本科被“挖走”的“慘劇”,造成該公司失去了整個日本市場。

素以“中國矽穀”著稱的北京中關村電子一條街,現在也遭到了跳槽風的襲擊,而在其中“煽風”的有許多是外國駐京商務機構,他們以高薪挖取人才,使我國這個高科技企業市場受到較大的衝擊。

據調查,除少數有才幹的跳槽者是因為不滿老板的平庸而辭職外,大部分人都是單純出於金錢上的考慮,認為“他山的果子甜”,人家槽裏的食好吃。在中關村附近的高檔公寓、寫字樓內,麇集著許多亟欲占領中國市場的國外電腦公司駐京機構,如IBM、AST、蘋果、英特爾、愛普生等。這些駐京機構的職員待遇優厚,薪水比國內企業要高,許多“土著”企業的人才便“炒老板”加盟“洋企”之中。

“人才掠奪戰”還在民辦科技企業之間、民辦高科技企業與鄉鎮企業之間展開。許多人甚至置合同與契約於不顧,采取突然襲擊手段,揚長而去,使公司老板猝不及防,陷於被動。

某鈦金公司的王總經理無奈地說:“高科技企業培養一名人才是很不容易的,但被別的企業挖走卻輕而易舉。”

追根溯源:秘密就是錢

通過誘使他人跳槽來竊取商業秘密,這並不是什麼新發明。早在數千年前,古羅馬的一些奴隸主便采取轉買奴隸的手法,獲取該奴隸主人的某些秘密,不過那時的秘密簡單得多,諸如哪裏買的奴隸便宜,哪裏出的馬匹好些。

但真正現代意義上的跳槽泄密卻是在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程度的18世紀後。在法律史上有記載的較早的跳槽泄密案發生在1820年的英國。被告是某藥商的一名雇員,他在受雇期間偷偷抄下了該藥商一種新型藥品的配方,然後跳槽出來自己生產,因而被藥商起訴,法院判決立即停止並永久不得使用與泄露原告的新藥配方,另外,還要賠償一筆經濟損失。

美國較早的判例是1892年的喬治·伊斯曼案。原告喬治·伊斯曼於1889年開始銷售相機膠片和相紙等照相器材和感光材料。被告是原告柯達公司雇用的一批化工專業的高級技術人才,他們的任務是研究開發新產品並與公司簽訂有保密合同。但後來被告們自行成立了一個公司,其經營範圍與原告處於同一競爭領域。法庭判決禁止被告利用受雇期間因職務關係所接觸的原告的商業秘密。法庭認為,被告受雇期內將公知的成分以獨特的方式混合成新的產品,這種產品的產權由於雇傭關係應屬於雇主(原告)。原告的生產配方和材料一直是妥善保管的,而且從市場上購買原料時是以第三人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原告的商業秘密具有競爭價值,其產權不能被雇員侵犯。

另外一個比較經典的並後來被廣泛引用的判例是1917年的米勒案。原告米勒起訴,要求禁止一名前雇員在離職後使用受雇期間所學的人造革製造工藝。美國最高法院在訴訟期間決定,原告甚至可以不向專家和證人出示有關具體內容,就最後判定被告對原告存在保密義務,無須要求被告將應信守諾言的內容向公眾公開。被告曾對此抗議,說這等於剝奪了他辯護的權利。但法院堅持,商業秘密是一個特殊的東西,一公開就不成為秘密了。因此,無論這個秘密的具體內容是什麼,隻要你曾經是他的雇員,你就不能使用,更不能公開。

從以上可以看到,通過跳槽而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是國內外都比較普遍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絕大部分人都能采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許多國家也以法律的形式,專門對跳槽涉密行為進行了規範。德國的《反不正當競法》第17條明確規定:“身為商貿企業的職員、工人或學徒,以競爭為目的,或出於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利,或故意加害於商貿企業主,在雇傭關係存續期間擅自將由於雇傭關係而向其透露的或提供的商業秘密或經營秘密告知某人,應對此行為的實施人處以最高為3年之徒刑和罰款。”對於引誘他人泄密的行為,第20條規定:“行為人以競爭為目的,或出於私利,企圖引誘某人違背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或任之他人自願違背這些規定,對行為人處以最高為2年的徒刑或罰款。

有如此明確而具體的法律製約,跳槽者是輕易不敢冒坐牢又賠錢的風險去搞什麼小動作的。在西方國家,人才的跳槽頻率相當之高,但因跳槽而引起的商業秘密糾紛卻逐年減少。因為無論是跳槽者還是接受跳槽者的單位,都不敢拿法律開玩笑。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的“商業秘密保護法”都幾乎是苛刻地規定,跳槽者能使用的原單位的信息隻有“有關信息是在其工作中獲得的,並且該信息屬於這種性質,即其獲得不過是為增長個人知識、技能、經驗以從事其職業。”除此之外,都屬於不能使用更不能公開的商業秘密。好像一個送牛奶的工人,每天騎自行車送牛奶給客戶。你騎自行車的技術提高了,跳槽後你盡管使用,哪怕你去參加自行車比賽。但騎自行車將牛奶送給誰,則屬於商業秘密的範圍,跳槽後則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