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就像一個賽場,運動員上場可以各顯神通進行比賽,但有一條,那就是必須遵守比賽規則。如果是亂打亂搶,那就不成為賽場,也不是市場,而是戰場了。
1996年12月6日,湖南一家工藝美術公司(簡稱美術公司)因為不遵守這“比賽”規則,侵犯了長沙繡品廠的商業秘密,而付出了15萬元的代價。
財布,就是製作錢包的小方布匹,手織財布是日本民間品種繁多的傳統手工織造工藝中的一種,在日本源遠流長,享有極高的地位。1982年,在湖南省經委的組織下,日本滋賀縣清源織物株式會社與長沙繡品廠達成了手織財布來料加工的合作項目。同年9月,繡品廠組成以當時副廠長李某為團長的5人技術小組赴日本研修手織財布技術。第二年4月學成歸國後,繡品廠添製了加工財布的織機10台,開辟了織物車間,1984年3月,繡品廠試製手織財布成功。
1985年,美術公司擔任了繡品廠手織財布的涉外商務代表,繡品廠的財布生產轉入了正軌,成為填補國內空白的一項效益可觀的出口項目。因此繡品廠對此視為“寶貝”,規定全廠職工嚴禁向廠外任何人或單位提供技術情報資料,違者按廠規從嚴處理。
1995年3月,該廠技術副廠長L調往美術公司。當時繡品廠領導專門找他談了話,強調了保密義務。
但是,財布加工項目的可觀利潤,令美術公司怦然心動。1994年,他們便悄悄組建財布織物車間,第二年4月正式投產,並聘用了繡品廠財布車間技術管理人員,設計室設計人員共二人(二人均係L之女)作技術指導,管理日方來料及發放工作,而且還招聘了繡品廠財布織物車間的部分技術工人從事財布加工生產。從此,美術公司在接收日本清源織物的來料後,未再交與繡品廠加工,繡品廠財布車間因無原料和熟練技術工人而被迫停產。
1995年6月19日,繡品廠以L和美術公司為被告,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繡品廠是財布編織技術合法的獨立的持有者,該技術雖然來自日本,但在我國尚未被公有所知,具有相當的價值性和實用性。繡品廠為此製訂了保密製度,采取了保密措施,因而構成該廠的商業秘密。美術公司明知他人係繡品廠知悉財布編織技術的職工,仍然擅自聘用,以獲取該技術,侵犯了繡品廠的商業秘密,因而判令其賠償繡品廠15萬元。
——技術成果好吃,法律苦果難咽!
坐牢又賠錢,竊密者的下場
在新《刑法》頒布以前,大部分法院隻能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對商業秘密侵權的法律條文審理商業秘密的侵權案。而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隻有對侵犯商業秘密者的經濟處罰規定,而缺乏刑罰處罰內容,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陷。正因為如此,我國以前絕大多數的商業秘密侵權案,都是以經濟賠償了結的,這與我們前麵引用的許多國外類似案例顯然不同。如日本的綜合計算公司目標程序被違法使用案、《建築業動態》周刊訂戶名單案、中藥審查資料被竊案等,當事人不僅被判決賠償原告巨額經濟損失,而且全部同時被判處拘役1至3年。
我國已發生的一些商業秘密侵權案,其嚴重程度並不亞於上述判例,但由於缺乏刑罰處罰的法律規定,大部分隻作了經濟損失的賠償(並且也大都隻是賠償了部分損失),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未能起到儆戒商業秘密侵權者的作用,這大概也是商業秘密糾紛日益增多的原因之一。
前麵提到過的原上海長江儀表廠職工S、H、X盜竊該廠專有技術秘密圖紙302張及其他工裝夾具等60多樣,是一起典型的盜竊商業秘密案件。公安部門雖然人贓俱獲,但不久後,卻將他們三人無罪釋放。盜竊工廠的技術秘密並用來自己生產謀利,給長江儀表廠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這怎麼會“無罪”呢?
滑稽的是,公安部門組織技術人員對此302張圖紙進行鑒定。他們根據1993年上海市生產資料供應價格(大概就是紙張、筆墨之類吧)和長江廠設計科人員平均工資、獎金,以最低成本價為基數,認定302張圖紙價值為6549.41元。
現在看來,這可能是一個笑話,但當時卻就是以此“價值太少”並且“全部追回”判決S三人無罪的。
技術圖紙價值不在於紙張的價格,而在於這圖紙上麵的技術價值,這是一個簡單得不能再簡單的道理。它怎麼能按紙張、筆墨及製圖人員的工資、獎金計算呢?事實上,長江廠當時引進德國的這項技術,投資532萬馬克,其中僅儀表圖紙當時就值1100萬元人民幣。其後,長江廠又根據國際、部頒標準和客戶的要求,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形成了現在這獨家所有的技術資料。長江廠納悶,我們也不理解,這些資料怎麼會貶值到隻剩幾千塊錢?
顯然,當時公安部門沒有按照商業秘密的無形資產性質進行正確的評估,這也是當時法律尚不健全的結果。在日本,僅僅是複印了公司的一份客戶名單,即被判處拘役2年,而盜竊302張秘密圖紙的S等三人,卻無罪釋放,僅僅由工商部門給予了10萬元的處罰。這對他們來說還是揀了一個大便宜,因為他們利用所竊得的技術,在一年多的時間裏就賺了15萬元,罰10萬元算什麼?
有這樣一個故事,說的是美國通用電氣公司一台電機出了故障,請一德國專家來檢查,專家看過後,用粉筆在某處劃了一條線,指示工人在此處拆除幾匝線圈,便索要1萬美元的報酬。有人認為太貴了:用粉筆劃條幾厘米長的線怎麼就要1萬美元?專家不慌不忙地說:劃這條線,收1美元,但知道在哪裏劃線,收9999美元。
這個經典故事很可以成為我們認識商業秘密價值的啟蒙教材,遺憾的是,許多人並未從中受到啟發,尤其是一些執法部門,未能很好地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法律界定,致使一些嚴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未受到法律的應有懲處。江蘇W縣某開關總廠廠長等人指使貴州省遵義某電器廠的退休工人L盜竊長征廠從國外引進的新產品的技術圖紙700多張,也因這技術圖紙“不好論價”,使審理一度擱淺,遲遲沒有結果。西北某化工研究所副所長趙某等三人公然盜竊河津試驗化工廠“鋼鐵發黑劑”的技術資料,抓獲後很快被釋放,其原因也是這幾張圖紙能值多少錢?這從一個側麵,也說明了我國長期以來輕視科學技術的影響。偷技術秘密尚不能定罪,利用跳槽侵犯商業秘密者自然更加有恃無恐。在國外許多地方,對跳槽涉密者均可以用“工業間諜”、“技術間諜”等罪名起訴跳槽者,如法院認可,大都要受到刑事處罰。但目前我國對跳槽涉密者除了以“不道德”、“不公平競爭”予以譴責外,最多也就是進行一些經濟處罰。即使是轟動全國的“七一八事件”,跳槽者公然帶著技術秘密跳槽,給國家的軍工企業造成20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但最後也隻是以賠償1112萬元結案。
其實,在新《刑法》頒布前,我國對商業秘密侵權者並不是完全沒有刑罰處罰的依據。199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就曾規定:“盜竊的公私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199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科委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第五條更加明確地規定:“對非法竊取技術秘密,情節嚴重的,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這說明對竊取商業秘密者,是可以按盜竊罪進行刑事處罰的。在實際中,確實也有一些法院依此精神成功地判決了一些觸犯刑律的商業秘密侵權案。
FG304空氣撚接器是上海紡織五金二廠研製生產的產品,經上海市科委鑒定屬於重要技術成果,核定的技術轉讓價達25.69萬元。該廠工人劉炳林是該產品試生產的成員,他見該產品市場銷售形勢好,利潤高,便與冷控金屬製品公司工人梁祥華合謀,將產品圖紙偷竊出廠,由另兩人聯係廠家生產、銷售,以非法牟利。被紡織五金二廠發現後上訴法院。經審理,法院認為劉、梁兩被告完整竊取了該產品的技術,構成了盜竊罪,分別判處劉、梁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偷幾張圖紙竟被判坐牢,這在一些人心目中似乎不好理解。其實,我們認真想一下,盜竊者偷圖紙是為了什麼?不是偷了這幾張紙去給老奶奶做生煤爐的引火紙,或者給上小學的孩子去包書皮,而是要利用圖紙上的技術謀利,而這種技術實際上就是企業的財富,是無形資產。盜竊技術圖紙也實際上就是盜竊企業的財物,判坐牢自然是理所當然。
侵犯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盜竊行為,他們盜竊的有形物雖然隻是一些技術圖紙或經營信息,但他們實際上非法占有的卻是商業秘密。這種無形資產能給他們轉化成現實的財富,因此,司法界人士大多認為,侵犯商業秘密不僅是一種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無形財產)為目的的盜竊行為,而且是比一般的盜竊行為牽涉更廣、影響更大、後果更嚴重的犯罪行為。並且其一旦實施,即使被及時發現並追回被竊物,但大部分的秘密已不成為其秘密了,其損失一般難以挽回。因此,許多人認為,侵犯商業秘密不僅要按盜竊罪予以製裁(包括經濟製裁與刑事製裁),而且還要充分考慮商業秘密的特殊性,從重從快處理。
有鑒於此,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刑法》,首次確立了侵犯商業秘密罪,並明確了其刑事處罰的尺度。從此,司法機關再不必將侵犯商業秘密者比照普通的盜竊罪去量刑,也不會再把價值數百萬元的技術圖紙簡單分解成紙張成本與繪圖勞動成本。按新《刑法》的規定,隻要有侵犯商業秘密的事實,並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就可以將竊密者投入監獄,讓其賠錢又坐牢。這無疑是對於侵犯商業秘密者的一著殺手鐧!1999年8月31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國內罕見的侵犯商業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不僅判處長沙昌達實業公司罰金人民幣30萬元,而且判決被告人楊吉釗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連帶賠償株洲市建漢電子實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578227元。真正的賠錢又坐牢!
據《三湘都市報》報道,33歲的楊吉釗,畢業於西南某大學。1995年6月,楊不安於本職工作,離開了鐵五局來到了株洲市智能電子研究所。該研究所1996年4月更名為建漢公司。這是以該公司創始人劉建漢的名字命名的。劉建漢原是株洲電力機車研究所的一名高工,作為技術專家獲得了不少科研成果。後來他從學校使用的飯菜票易損壞引發思考,發明了IC卡食堂電腦管理係統,大受院校歡迎。
楊吉釗在科研上有較高理論水平,又學過營銷,在銷售上駕輕就熟,因此頗受器重,很快擔任了建漢公司副經理,主管公司IC卡食堂電腦管理係統的銷售工作。
在工作中,楊吉釗發現該係統市場潛力巨大,經濟效益較高,公司財源滾滾,便起了覬覦之心。
1996年7月,楊吉釗離開建漢公司,回到了鐵五局一處,承包了昌達公司,擔任了公司經理。楊馬上施展全身解數,開始了竊取商業秘密的一係列處心積慮的行動。
上任後,楊吉釗先後將建漢公司的銷售人員沈某、宋某拉進了昌達公司,並確定建漢公司IC卡食堂電腦管理係統為其單位的龍頭產品。
緊接著開始了對建漢公司該係統核心軟件(為技術秘密)兩名掌握者之一的陳某展開糖衣攻勢。
楊與沈某多次來株洲找陳某,要求陳一起去昌達,遭到陳的拒絕。楊吉釗想出一個偷梁換柱的高招,聘請陳某利用業餘時間為其提供1年的技術服務,並許諾以7萬元重金為“技術服務費”,要求陳提供窗口機、寫卡機CPU的EPO目標程序、主機管理係統程序和目標源程序等。
陳某依允後,昌達公司於1996年9月付陳某2萬元。1996年10月27日,第二次付陳某3萬元,楊吉釗又以財務作帳為由要陳與昌達公司簽訂一份《關於引進IC卡食堂電腦管理係統的協議》,約定該產品推出市場後支付另2萬元。獲得技術服務費後,陳按楊的要求將上述含有技術秘密的全套軟件提供給了昌達公司。
昌達公司得到該產品的技術秘密後,楊吉釗立即召集該公司技術人員對原在建漢公司銷售中借用的樣機和陳某提供的帶有技術秘密的軟件進行解剖、分析和複製,但在CPU目標管理程序遇到困難。楊吉釗便夥同沈、宋等人多次找到陳某進行了破解和技術指導,致使建漢公司的IC卡食堂係統除窗口機和寫卡機源程序外的技術秘密完全落入昌達公司。
1996年11月,昌達公司對建漢公司的IC卡食堂電腦管理係統複製成功。隨後便大肆生產、銷售。1996年12月至1998年12月,昌達公司先後將複製的產品銷售到10個省市自治區的47所大中專學校和中學,銷售金額達5789469元,盈利3754287元(其中1997年10月1日之後盈利2578227元),給建漢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經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昌達實業公司及被告楊吉釗故意利誘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建漢公司的商業秘密,並使用該商業秘密而給建漢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昌達公司與楊吉釗的犯罪行為給建漢公司造成損失應予賠償,賠償額為昌達公司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由於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新罪名,故昌達公司給建漢公司造成的損失以1997年10月1日之後造成的損失計算。
新《刑法》的頒布,使得那些試圖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者不再輕鬆不再瀟灑了。坐牢又賠錢,這是新《刑法》對付侵犯商業秘密者的殺手鐧。誰敢侵犯商業秘密,誰就有可能被送進監獄,同時罰得傾家蕩產。唯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法律的威懾作用。而據透露,正在製訂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者的法律處罰規定得更具體、更細致、更有可操作性。法院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不再跟著感覺走,也無需比照盜竊罪去定案,具體的法律規定,將使那些偷盜商業秘密者、利用跳槽竊取商業秘密者、利誘他人提供商業秘密者等都再無機可乘、無空子可鑽。綜上所述,中國法律充分保護商業秘密的合法存在,絕對禁止任何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對於企業來說,可以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不被侵犯與侵占。若發覺商業秘密被侵犯,權利人首先可向工商機關申請保護。申請保護時應當同時提供商業秘密及侵權行為存在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權利人合法擁有此項商業秘密的證明;權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證明;被申請人所使用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與自己的商業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的證明;被申請人具有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客觀條件的證明。如果被申請人否認權利人的指控,也要對其所使用的商業秘密的合法性提供證據。如證明自己所使用、披露的有關信息與申請人的信息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證據等。如果被申請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證據的,則工商機關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依法認定被申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並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權利人也可向法院起訴,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根據新《刑法》,具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並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對行為人除進行經濟處罰外,還可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之劍高懸,我們再次正告那些心懷叵測者:商業秘密侵犯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