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農業曆史·一、古代農業製度(3)(1 / 3)

第一農業曆史·一、古代農業製度(3)

井田製的影響

秦、漢以後,實行井田製的社會基礎已不複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對後世的影響卻極為深遠。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漢時董仲舒、師丹等提出的限田製,王莽時實行的王田製,西晉時實行的占田製,北魏和隋、唐時實行的均田製等,也都淵源於井田思想。宋、元以後,大土地所有製確立。雖然還有人繼續鼓吹井田思想,但與其相類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範圍內推行,而隻能在小範圍內短時間存在。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三十三載,明代鳳陽府“焦山一帶,地約率二十家,家四廬於其田上。一家五口,授田五十畝,五家二百五十畝,而中公五十畝,以代官耕,則五家通力合作也。而親導之以開墾,上為園,下為田,中掘一井”。《清朝文獻通考》卷五載,清“雍正二年,於直隸之新城、固安二縣製井田,選八旗人戶往耕。……撥新城縣一百六十頃,固安縣一百二十五頃八十九畝,製為井田,令八旗挑選無產業之滿洲五十戶、蒙古十戶、漢軍四十戶前往耕種。自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各授田百畝,周圍八分為私田,中百畝為公田”。乾隆元年(1736),“改井田為屯莊”。論者稱之為“井田製度的最後一夢”。

貢、助、徹

春秋時期以前的租稅製度。《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曆代經學家和現代史學家對此有不同的解釋,但都肯定中國古代實行過貢、助、徹法。孟子所說的“夏後氏”“殷人”“周人”,有人認為是縱的朝代排列,指夏、商、西周三朝,夏朝行貢法,商朝行助法,西周行徹法;也有人說是夏、殷遺民和周人的橫的排列,貢、助、徹均為西周時期施行的賦稅製度。孟子原意,當指前者,但西周除行徹法外,確也有助有貢。夏朝是否僅行貢法,商朝是否僅行助法,則缺乏可靠的記載。

對所謂“夏後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畝”之異,後人也說法不一。顧炎武認為是“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嚐易也”。俞樾認為係“菜田多寡之不同”,“夏製,民受田百畝,而以五十畝為菜田,則民所耕者止五十畝,故曰‘夏後氏五十’。殷製,民受田百畝,而以三十畝為菜田,民所耕者七十畝,故曰‘殷人七十’。周製,民受田百畝,而菜田在其外,……故曰‘周人百畝’”。崔述則說“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蓋夏居安邑,地狹人眾,殷在大河南北,稍平廣,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曠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風氣初開,製作未備,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後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漸多,此因乎時間也。”究竟哪一說較近事實,尚難斷定。

貢的起源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領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員繳納的貢物如家畜、穀物等來生活。階級和國家產生以後,貢稅更成為居民的一種固定和強製性的負擔。《考工記·匠人》鄭玄注:“貢法”,“稅夫無公田”。“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穀”。相傳“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貢獻,足以充宮室,供人生之欲”。這種根據土地狀況不同或隨鄉土所宜的貢納製度,在夏代已經存在當是可能的,但是否“五十而貢”,是否皆為“五十而貢”,尚難斷定。

“助者藉也”,助法即藉法,是驅使“農夫”耕種“公田”的一種剝削製度。一般認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前提。農夫自耕其“私田”,以維持自己及一家的生活;共耕“公田”,為公社共同體或壓迫者、剝削者提供剩餘產品。殷代和西周都實行過與井田製相聯係的助法,但不一定就是孟子所謂的“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關於“徹”的涵義和徹法的內容,學界爭論很大。《詩》毛傳訓“徹”為“治”。趙岐《孟子注》:“徹,猶人徹取物也。”許慎《說文·支部》:“徹,通也。”因“徹”有“通”義,故對於徹法有“為天下通法”,“耕則通力合作,收則計畝而分”,“徹與助無別,皆什一法,改名徹者,以其通貢、助而言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謂徹”,“徹無常額,唯視年之凶豐,……謂之徹者,直是通盤核算,猶徹上徹下之謂”等不同說法。

《詩經·大雅·公劉》說:“度其隰原,徹田為糧。”一般認為是周行徹法的開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謝人後,仍實行此法。《論語·顏淵》中還有魯亦采用徹法的記載,但至哀公時已廢。可見徹法是在王畿和各諸侯國內行之甚久的一種賦稅製度,孟子強調周行徹法是有根據的。

西周時期有國、野的劃分和對立,作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於國中,被征服者則主要聚居於野鄙。《孟子·滕文公上》雲:“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一般認為當時徹法和助法並行,國中用徹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徹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勞役;徹則無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納部分實物。因此,“徹通貢助”說和“徹為貢助兼用”說似不能成立。

不少人肯定孟子貢助徹“其實皆什一也”的說法,認為當時普遍實行什一之稅。但也有人說什一之稅可能是指勞動者在兵役、徭役以外應繳納所種田畝的稅率;還有人認為,無論就奴隸製或農奴製來說,什一之稅都未免太低,因而可能不是指奴隸或農奴的負擔,而是指受有土地的下級領主和自由民向上級領主或公室繳納的賦稅。當時生產力水平較低,剩餘產品不會太多,稅率是否為“什一”,由於史料缺乏,尚難定論。《漢書·食貨誌》雲:“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土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刑法誌》也說:“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孟子》所謂“國中什一使自賦”的“賦”,似為兵賦,不是田稅。

由於學術界對夏、商、西周的社會性質、土地所有製和階級關係有不同看法,因而對貢、助、徹的性質也有爭論。主張西周是封建社會者,認為“助”是勞役地租,“徹”是實物地租;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者,認為“助”是一種奴隸製的剝削形式;而有些認為殷周實行土地國有製的人,則說“助”、“徹”是地租和賦稅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賦稅。

先秦對某些地位較低的勞動者的一種稱呼。商代史料裏尚未發現指稱勞動者的“庸”字。在西周時期,“庸”似指從事農業等主要生產勞動的被奴役者(不包括從事農業等勞動的臣妄)。《詩·魯頌·甕宮》說,成王封魯時賜魯侯以“山川”與“土田附庸”。“附”應該讀為“仆”。仆是主要使用在軍事上的被奴役者,庸是主要使用在生產勞動上的被奴役者。《詩·大雅·崧高》敘述周宣王封申伯於謝的事說:“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謝人,以作爾庸”,意即把謝地人民賜給申伯當庸。西周後期的詢簋記載周王命詢管理由夷人充當的“先虎臣、後庸”。虎臣的性質與仆相似,他們在戰爭中被驅使去衝鋒陷陣,所以稱為“先虎臣”。庸在戰時大概要跟隨在軍隊後麵服勞役,所以稱為“後庸”。西周時期稱為“庸”的,似乎大都是被征服的異族人。他們一般同周族庶人一樣,也有家室、邑落,但所受剝削壓迫比周族庶人為重。

春秋戰國之間,與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相適應,“庸”所指的對象也發生了變化。在戰國時期的史料裏,“庸”有時作“(傭)”,多指雇傭勞動者。但戰國初期,國家對私家使用雇傭勞動者大概有一定控製。《呂氏春秋·上農》說“農不上聞,不敢私籍於庸”,《商君書·墾令》等篇也說,為了驅民歸農應該禁止私家取庸。由於貧民不斷增加,商品經濟不斷發展,以及剝削階級越來越需要積極性較高的勞動力,到戰國後期,雇傭勞動發展極快,國家實際上已無法控製。《管子·治國》說:“耕耨者有時而澤不必足,則民倍貸以取庸矣。”可見為了不失農時,連一般農民都需要雇工;在發生饑荒的時候,統治者有時也用以工代賑的辦法來救濟貧民。《管子·乘馬數》說,如果碰到凶年,就應該大興土木,“以前無狗後無彘者為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