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存戰國史料來看,使用雇傭勞動的工種有耕耨、決竇(瀆)、灌園、繕塚墓、理宮室、立台榭、築牆垣、煮鹽等,範圍已相當廣泛。
《管子·山至數》、雲夢秦簡和《荀子·議兵》都提到“市庸”或“市傭”。可見當時的市場裏集中了很多待人雇傭的勞動者。《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說,主人要做美味的飯菜款待“賣庸而播耕者”,還要準備優質的錢、布做酬勞。這不是“愛庸客”,而是為了要他們深耕熟耨。庸客努力勞動,也不是“愛主人”,而是因為這樣做,飯菜就美,給的錢、布就好。這段話對戰國後期比較自由的雇傭關係作了生動的描述。《韓非子》有“賣庸”“買庸”(即“買人功”)的說法。《荀子·議兵》也有“傭徒鬻賣之道”的話。《韓非子》還把雇傭勞動者稱為“庸客”。戰國後期,庸客的大量出現,與統治階級所豢養的,不同於“家臣”“徒役”的賓客、食客的大量出現,是平行的現象,很值得重視。不過,雇傭勞動者大多數是無家業的貧民,社會地位低下。他們不但要從事辛勤的勞動,受雇主剝削,而且還會受到有權勢的雇主的壓迫虐待。
戰國時期,“賃”字意義同“庸”(傭)相近。《荀子·議兵》“是其去賃市傭而戰之,幾矣”,《史記·範雎傳》有“範雎曰:臣為人庸賃”。《韓非子·顯學》說“儒者破家而葬,賃子而償”,大概是讓兒子給債主當傭工抵債的意思。戰國時期,楚國鑄有一種供旅行者過傳舍用的銅節,銘文說:“王命,命傳賃一搪(擔),食卜之。”“賃一搪”可能是租給持節者一個擔負東西的役徒的意思。
《左傳》襄公二十七年記:“崔氏之亂,申鮮虞來奔,仆賃於野,以喪莊公。”有人認為這是關於雇傭的最早記載,但是《左傳》的內容並非都是當時的實錄,似乎不能僅僅根據這條材料就斷定春秋時期已有雇傭關係。古書中有“賃”當讀為“任”的例子。“任”可以當擔負重物講,載運東西的車古代也稱為“任車”。如果把《左傳》的“仆賃”讀為“仆任”,解釋為給人趕車,給人搬運東西,似乎也講得通。
代田法
西漢趙過推行的一種適應北方旱作地區的耕作方法。由於在同一地塊上作物種植的田壟隔年代換,所以稱作代田法。
漢武帝劉徹末年,為了增加農業生產,任趙過為搜粟都尉。趙過把關中農民創造的代田法加以總結推廣,即把耕地分治成禸(同畎,田間小溝)和壟,禸壟相間,剛寬一尺(漢一尺約當今0694尺),深一尺,壟寬也是一尺。一畝定製寬六尺,適可容納三禸三壟。種子播在剛底不受風吹,可以保墒,幼苗長在禸中,也能得到和保持較多的水分,生長健壯。在每次中耕鋤草時,將壟上的土同草一起鋤入禸中,培壅苗根,到了暑天,壟上的土削平,禸壟相齊,這就使作物的根能紮得深,既可耐旱,也可抗風,防止倒伏。第二年耕作時變更過來,以原來的禸為壟,原來的壟為禸,使同一地塊的土地沿禸壟輪換利用,以恢複地力。
在代田法的推廣過程中,趙過首先令離宮卒在離宮外牆內側空地上試驗,結果較常法耕種的土地每漢畝(大畝,約合069市畝)一般增產粟一石(大石,合今二市鬥)以上,好的可增產二石。隨後,趙過令大司農組織工巧奴大量製作改良農具——耦犁、耬犁,又令關中地區的郡守督所屬縣令長、三老、力田和裏父老中懂農業技術的使用改良農具,學習代田法的耕作和養苗方法,以便推廣。在推廣過程中,發現有些農民因缺牛而無法趁雨水及時耕種,於是趙過又接受前平都令光的建議,令農民以換工或付工值的辦法組織起來用人力挽犁。采用這樣的辦法,人多的組一天可耕三十畝,人少的一天也可耕十三畝,較舊法用耒耜翻地,效率大有提高,使更多的土地得到墾辟。後來代田法不僅行於三輔地區,也推廣到河東、弘農、西北邊郡乃至居延等地,都收到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增產的效果。
區田法
西漢後期在剛種法和代田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園田化的集約耕作方法。適用於北方旱作地區。最早載於漢成帝時的《汜勝之書》。區田法的特點是在小麵積土地上集中使用人力物力,精耕細作,防旱保收,求得單位麵積的高額豐產。
區田法具體做法,首先是深挖作“區”(音歐,意為地平麵下的窪陷)。區田法的田間布置有兩種,即開溝點播和坑穴點播,溝或坑就稱為“區”。開溝點播的規範作法是將長十八丈(漢一丈約當今六尺九寸四分),寬四丈八尺的一畝土地,橫分十八丈為十五町。町寬一丈五分,長四丈八尺。町與町間有寬一尺五寸的行道。每町又豎挖深一尺、寬一尺、長一丈五分的溝,作物即點播在溝內。坑穴點播是在土地上按等距離挖方形或圓形的坑,坑的大小、深淺、方圓、距離,隨作物不同而異,作物即點播在坑內。開溝點播用於種植禾、黍、麥、大豆、荏(蘇子,一種油料作物)、胡麻。坑穴點播用於種植粟、麥、大豆、瓜、瓠、芋。深挖作區的作用同剛種法和代田法一樣,有利於防風防旱,保墒保肥和作物根係的發育。其次,區田法須點播密植。如種粟,開溝點播是每溝內種粟二行,行距五寸,每漢畝合一萬五千餘株,折合市畝約為二萬三幹餘株。坑穴點播種粟各小區(坑)下種二十粒,一畝三千七百區,合七萬四千株,折合市畝約十萬六千餘株。再次,區田法須播前溲種(以肥料和可以防蟲的物質處理種子)和在區內施用重肥,如粟、麥、大豆等每小區(坑)要施好糞一升,瓜每小區要用糞一石。最後,區田法注重中耕除草,保墒和灌溉。
區田法不僅適用於平地和熟田,也可施之於坡地和荒地,有利於擴大土地利用範圍。
區田法可大大提高糧食的畝產量,但由於這種耕作方法技術要求高,又須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在漢代及以後的封建社會各個時期中,隻作為小麵積豐產試驗的特例而存在,並沒有也不可能在很大的範圍內普遍推廣。
服官
為皇室專門製作高級絲織服物的一種工官。西漢時,因齊、魯一帶絲織業發達,政府在齊郡臨淄(今山東淄博東北臨淄鎮北)和陳留郡襄邑(今河南睢縣)兩地設置服官,產品專供宮廷使用。襄邑服官刺繡好於機織,主作皇帝禮服。臨淄服官則機織比刺繡更好,主作宮廷所需的其他衣料;春獻冠幘肊(方目紗)為首服,紈素(絹)為冬服,輕綃(輕紗)為夏服,故臨淄服官又稱齊三服官。齊三服官主管有長及丞。織工主要用民間技術工匠和女工,產品質量較好。西漢前期進獻數量尚少,每年不過十笥。到元帝時,齊三服官作工各達數千人,每年費錢數億,浪費很大。經貢禹奏請,於元帝初元五年(前44)停罷。未幾,恢複。哀帝綏和二年(前7)又詔齊三服官止作勿輸,但未全罷。東漢初沿置。章帝建初二年(77)複詔罷之。
王田私屬
王莽改製時以詔令形式規定的對全國耕地和奴婢所加的名稱。西漢後期,地主官僚和大工商主兼並土地、占有奴婢的情況十分嚴重。哀帝時師丹曾建議限田、限奴婢,遭到當權的外戚、官僚的反對,未能實行。新莽代漢,托古改製,於始建國元年(9)下詔,宣布將天下田改名曰王田,奴婢曰私屬,都不準買賣。又照孟軻提過的井田製(見井田)一夫一婦授田百畝的原則,規定一家男子不到八人而田過一井(九百畝)的,應將餘田分給九族鄉鄰中無田或少田的人。原來無田而應授田的人也按上述原則授與土地。新莽的這一措施,意在緩和土地兼並和防止農民奴隸化。但詔令頒行後,分田授田的規定並未能施行,隻是凍結了土地和奴婢的買賣,地主、官僚、工商主因繼續買賣土地、奴婢而獲罪的不可勝數,因此紛起反對。新莽隻好在始建國四年下令買賣土地、奴婢不再治罪,承認了這項改革嚐試的失敗。地皇三年(22)新莽崩潰前夕,最後廢除了關於王田、私屬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