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晉滅亡後,在南方,東晉南朝繼續實行戶調製。南朝後期梁、陳時才改戶調為丁調,南朝戶調的征斂物常為布。在北方,十六國時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戶凋製。太和九年(485)實行均田製後,改為按丁征收賦稅,戶調製和九品混通製從此廢止。
佃客
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僚貴族、地主豪強所蔭占的依附農民。亦稱田客。在漢代,原自由身份的賓客逐漸降為貴族、豪強的附從。東漢時期,賓客參加農業生產的漸多,對主人的依附性漸強,身份越來越卑微,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稱。自魏晉開始,不僅從法律上確認了客作為世族、豪強私屬的依附地位,而且數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來源主要有政府“賜客”“複客”和“給客”,世族豪強私相召募、蔭庇以及放免奴婢為客等多種途徑。
世族豪強擁有占客的特權,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國時,曹魏政府賜給公卿數目不等的客戶,以後農民為避課役,樂於投庇,以致貴勢之家動輒擁有佃客數百人。孫吳也通過複客方式,賞賜給世族豪強大量佃客,其中不僅有屯田客,也有編戶農民,呂蒙破皖城後獲賜的是尋陽屯田六百戶。陳表所得複客二百家則是編戶農民。複客屬於合法佃客,而非法蔭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認為合法。如孫權曾下令,故將軍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問”。西晉也有賜客製度。太康元年(280),西晉政府頒布戶調式,規定貴族官僚得蔭人以為佃客,具體數量是:第一、二品官蔭庇佃客不超過五十戶(疑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第九品各一戶。此外,還可蔭人以為衣食客。又可蔭庇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蔭庇佃客數的公布,目的在於限製非法蔭庇。但實際上作用甚微,卻使更多的非法佃客獲得了合法地位。許多世族豪強在蔭庇親屬的名義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額佃客。東晉不得不再次頒布給客製度,規定第一、二品蔭庇佃客不超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各品的給客數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額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數,自然增加得更多。十六國和北朝世族豪強蔭占佃客的情況同樣存在。南燕時,百姓“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公避課役”。這種現象在北方十分普遍,隻是蔭附常常是以宗族相聚,結塢自保的形式出現,帶有濃厚的宗族色彩。北魏初實行的宗主督護之製,則使世族豪強在宗族名義下蔭占的佃客取得了合法地位。此後,實行均田製,曾以減輕賦役和政治強製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蔭戶恢複為國家編戶。但隨著賦役的加重和土地兼並的劇烈,均田農民浮逃越來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為世族豪強所蔭占的非法佃客。
寺院是佃客的另一類占有者。北魏末有僧尼二百萬,寺院三萬餘所。南朝僅建康一地就有僧尼十餘萬,寺院五百餘所。遍布各地的寺院通過皇帝、官僚的施舍和侵奪民田,多數擁有大量土地。“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的農民,在寺院的莊園裏從事耕作,負擔寺內各種雜役,受僧侶地主的剝削和奴役,實際上是變相的佃客。北朝屬僧曹管轄的僧祗戶,每年輸穀六十斛,可以說是寺院團體的合法佃客。從涼州趙荀子二百家僧祗戶“棄子傷生,自縊溺死五十餘人”來看,他們所受的剝削壓迫是很重的。
對主人處於依附關係的佃客,身份地位高於奴婢,奴婢經放免才得為客,而客身份地位又低於自耕農。國家所承認的佃客,也不能單獨立戶,隻能附注於主人的戶籍上。他們不屬國家編戶,“皆無課役”,不必向國家納租服役,但終年為主人耕種田地,從事雜役,以至荷戈作戰。按照法令規定,佃客所耕種土地的收獲物和主人對半分,剝削量是相當重的。他們通常都是世代相襲,隻有經過主人的放遣才能獲得自由。限額以外的大量非法佃客,國家並不承認他們的依附關係,並且常常采取檢括戶口的手段促使他們重新成為編戶農民。
隸戶
南北朝時期的一種賤民階層。亦稱雜戶。廣義包括伎作戶(官府作場控製的工匠)、屯田戶和牧戶,狹義一般指在官府機構和官僚貴族家中服非生產性雜役的人戶,如樂戶。隸戶來源於俘虜和犯罪沒入官府的人戶。鮮卑拓拔部在統一北部中國的過程中,把戰爭中獲得的大量俘虜往往作為各種特殊戶口分配給官府役使,如工匠、樂人、屯牧等雜役人。他們有自己的家庭和獨立於編戶之外的戶籍。不屬州縣,不承擔租調勞役,由所屬官府役使,職業世襲,不準與良人通婚。北魏初年,隸戶與奴婢雖有區別,但身份比較接近。至遲到孝文帝時期,情況有了變化,官府直接控製的隸戶除了為官府服役之外,可以保留一部分時間,或者整個家庭中保留一部分勞動力為自己生產,官府的隸戶逐漸成為一種差役。私家的隸戶可能逐漸成為依附農、牧子或家庭仆役。他們的身份低於平民而高於奴婢。孝文帝以後,經過北齊、北周,雜戶幾經放免;但直到唐代,仍然存在著身份與部曲相當的雜戶或隸戶。
差科簿
唐代地方機構為征發徭役而製定的簿冊。由縣令親自注定,作為向管內百姓差派徭役的依據。敦煌、吐魯番所發現的文書中有這種差科簿的殘卷。從天寶十載(751)敦煌郡敦煌縣六個鄉的差科簿來看,它的內容是以鄉為單位,首先總計當鄉破除(包括死亡、逃走、沒落、廢疾、單身)的人數與現在的人數。然後在現在人數中按戶登記該戶所有丁男、中男的姓名、年齡、身份(如職官、散官、勳官、品子、三衛、衛士、白丁等),並在人名下注明其現在情況,如正在作官、服兵役、服色役、上番或已納資課、正在眼喪、作侍丁及本身患病等,則應該免役或緩役;其餘不注明的人,應當是下次徭役的承擔者。製定這種簿籍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差科不平,所以還要區分戶等。但各地官吏並非都認真製定,也常有胥吏作弊,所以差科不平經常使百姓怨聲載道。
雜徭
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種勞役。雜徭一名始見於北魏,唐代與租庸調並列為賦役正項。《唐律疏議》指出“丁謂正役,夫謂雜徭”,即服正役的稱丁,服雜徭的稱夫;正役隻由丁男(21至59歲)承擔,雜徭則除丁男外還征發中男(16至20歲,有的學者認為雜徭以戶為征發單位)。這種勞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時臨時征發,由府、州的戶曹或司戶參軍事,縣的司戶佐實際主管。由於雜徭具有地方性和臨時性,不僅各州各縣的服役項目不盡相同,一州一縣每年也不盡相同,均由地方隨事支配。大致如修築城池,維修河道、堤堰、驛路、廨舍等應是較普遍的雜徭征發。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的被征在官府葡萄園中勞動的人夫則當是西州的特殊項目。雜徭也沒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過三十九天,超過的便折免其他賦役。據戶部式規定: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並免租,一百日以上的課役具免。中男充夫,滿四十日以上,免戶內地租,無它稅,免戶內一丁,無丁聽旁折近親戶內丁。雜徭無納課代役的明文規定,但安史之亂後也有納課的跡象。
建中元年(780)頒布兩稅法,明令“租庸、雜徭悉省”,但事實上征發徭役從未停止。憲宗時徭役作為百姓的普遍義務而被重新肯定下來。由於兩稅法以資產為宗,不以人丁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戶征發,宣宗時臣僚曾說“隨戶雜徭,久已成例”。但那時雜徭已是泛稱,色役、差科均可稱為雜徭。
色役
唐代把各種有名目(即色)的職役和徭役稱為色役。擔任某種色役的人可以免除課役或免除正役、兵役及雜徭,因此投充色役在某種程度上逐漸成為逃避正役、兵役及雜徭的一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