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農業曆史·一、古代農業製度(4)
占田課田製
西晉頒布的土地、賦稅製度。戰國、秦漢以來“名田”製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名田,即以名占田,人民向國家登記戶口並呈報所占田畝數。名田製度導致土地兼並發展,於是西漢中葉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西漢末年,大司空師丹曾主持製訂“限民名田”的具體措施,但未貫徹執行。東漢末年戰亂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業無主,皆為公田”的情況,曹操在這種條件下推行屯田製度。隨著曹魏社會經濟的恢複發展,自耕農經濟的複興,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條件和意義,於是魏末晉初宣布廢除屯田。晉初社會經濟和土地兼並有所發展,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製,限製土地兼並,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征發,太康元年(280)滅吳統一全國後,西晉政府頒布占田、課田令。
占田、課田令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占田,從第一品占五十頃,至第九品占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規定,依官品高低蔭親屬,多者九族(一說指本姓親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一說包括他姓親屬,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從後文與三世對舉來看,這裏當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孫);蔭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蔭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過五十戶(疑當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九品各一戶。
占田製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沒有年齡限製,原則上任何男女都有權按此標準占有土地。這種土地不是由政府授與或分配,而是規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數量和最高限額,但政府沒有任何措施保證人民占有足夠數量的土地。占田製並沒有改變原有的土地所有製關係,地主和農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規定限額的還可以依限占墾。
課田的意義,一是課稅,二是課耕,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在占田數內,丁男課田五十畝,次丁男二十五畝,丁女二十畝。課田租額,每畝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額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標準征收田租。隻有邊遠地區少數民族不課田者,交納“義米”,每戶三斛;更遠者交五鬥;極遠者交“算錢”,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課田製的施行,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此製頒布後,出現了太康年間(280~289)社會經濟繁榮的局麵。太康元年西晉有戶二百四十五萬餘,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餘;到太康三年有戶三百七十七萬,增加一百三十多萬戶。表明在占田製實行後,許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國家戶籍劇增。史稱當時天下無事,賦稅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樂業,從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牛馬被野,餘糧棲畝”,農村經濟自漢末破壞之後,一度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象。
占田製的精神,一方麵是限製官僚士族過度占田,另一方麵則企圖使小農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證國家賦稅收入。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效果有限。對於官僚地主來說,可以通過品官占田蔭客製,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額的還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依限占足,超過限額的,在占田令中又沒有規定任何懲處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繼續兼並土地,有利於士族地主經濟的發展。因此,“園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製依然存在。然而占田製對於官僚士族兼並土地、人口畢竟有一定限製作用,西晉土地兼並不如兩漢和東晉南朝劇烈。農民雖然名義上有權占有一小塊土地,但事實上仍有許多“無業”或“業少之人”。農民所受剝削也較前加重,西晉課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額比曹魏時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論土地占足與否,都按法定課田數征收。
西晉占田、課田令頒布後十年,就爆發了統治階級內爭的八王之亂,不久劉淵、石勒相繼起兵,北部中國又陷入幹戈擾攘的時代,包括占田、課田製在內的西晉典章製度均遭受嚴重破壞。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頒布均田製,以取代占田、課田製。
對於占田、課田令文,學術界理解不一,其關鍵是對占田、課田的含義、性質及其相互關係的認識。關於占田與課田的關係,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戶一男一女占田一百畝,課田七十畝,合計一百七十畝;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內,即丁男占田七十畝,丁女三十畝,合百畝,分別以其中五十、二十畝為課田。關於占田與課田的含義和性質,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國家授田,是國有土地;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獲物歸己,但課田是國有土地,收獲物全部歸政府,即勞役地租。持這種意見的人中,有的認為課田不是勞役地租而是實物地租。一種意見認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種限製占墾土地於一定數量的辦法。持“限田”說的學者,也有認為占田屬於國有土地的;一種意見認為占田(含課田)是私有土地;還有的學者主張課田不是土地製度而是賦稅製度。由於對上述問題認識的歧異,學術界對於占田、課田製的產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認為它是西晉新製,與前代製度無關;②認為它是曹魏屯田的繼續和發展;③認為它是漢代“限民名田”的發展;④認為它是戰國秦漢以來占田製度的總結。
占田、課田製是封建國家為保證賦稅剝削而製訂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賦稅製度。統治者允許人民占田是為了課田,課田建立在占田基礎上,兩者密不可分,沒有占田,則無從課田,沒有課田,則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義。西晉占田、課田製總結了古代土地、賦稅製度的經驗,規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額和課田的最低限額,允許人民在這兩個限額之間有機動餘地,從而既保證了國家賦稅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起到了“勸課農桑”的作用,有利於促進個體農民經濟的發展。
戶調
魏晉時期按戶征收的賦稅。十六國、南北朝時繼續沿用。戶調製產生於東漢末年。獻帝建安五年(200),曹操(即魏武帝曹操)在兗、豫二州征收戶調,其征斂物為綿、絹。九年平定河北後,曹操正式頒布戶調令,規定每戶征收絹二匹、綿二斤。這是曆史上首次頒布的戶調製度。
戶調與田租相配合,構成對自然經濟下男耕女織自耕農的賦稅剝削。西漢對於自耕小農的剝削有田租和人頭稅,沒有戶調。人頭稅包括口賦和算賦,征收貨幣。此外,統治者在應付迫切需要時也向人民“調”其他實物。東漢時,“調”逐漸成為人民經常的負擔,但還沒有規定數額及繳納物。直到曹操時“調”始固定化,成為新興稅目,取代了漢代的口賦、算賦。由於東漢末年商品貨幣經濟萎縮,自然經濟進一步發展,民間以穀帛交易,於是征斂物由貨幣改為綿絹,按戶征收,故稱戶調。從此它與田租一起成為國家的正式賦稅。
太康元年(280),西晉滅吳統一全國以後,製訂“戶調式”,規定以丁男為戶主的戶,每年交納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戶,減半征收;邊郡民戶戶調隻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者納三分之一;少數民族每戶納“癒布”一匹(巴人稱賦為癒),遠地或納一丈。就丁男為戶的稅率而言,高於曹魏時期,但對於貧弱農戶和少數民族有所照顧,表現了一定的靈活性,有其積極意義。
上述戶調數額隻是平均標準,在具體征收時,采用九品混通的辦法,即依據資產多寡將農戶分為九等,按照戶等高低征收不同數量的絹綿。但其征收戶調總數應與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戶數須納戶調總額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