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驅口的總數缺乏統計,但從各種記載來看,為數是相當多的,北方更多。宮廷和官府都占有大批驅口,稱為官戶、監戶等。貴族、官僚占有驅口的數字是很驚人的,如忽必烈寵臣阿合馬擁有驅口七千。侍衛親軍都指揮使李伯祐家有驅口三千。驅口主要被用於家內服役,用於農牧業、手工業生產的情況也屢見不鮮。許多使長(驅口所有者)過著不勞而獲的生活,生產、家事完全由驅口經營。但是,無論在南、北方的農業中,主要勞動者還是農民(自耕農和佃農),驅口隻占次要地位。驅口在手工業中所占比重也不大。
元代法律規定,驅口屬於賤人,與錢、物同,是主人財產的一部分。使長對驅口有人身占有權利,可以任意轉賣,在大都和上都等城市中設有人市,買賣驅口。大都人市在元代中期廢止。驅口本人以及子女的婚配,都要由使長作主。有的驅口得到允許可以自立門戶,但使長可以用各種借口抄沒他們積蓄的財產。法律禁止良賤通婚,但使長強奸奴妻者無罪。蒙古統治北方之初,使長可以任意殺害驅口。元朝建立後,這種情況受到一定限製,使長殺死無罪驅奴要受到法律的一定製裁,但實際上這種限製所起作用不大。至於使長對驅口施加各種刑罰,更是很普通的事。驅口隻有通過贖身才能擺脫賤人的身份,成為良人。贖身的費用通常要相當於或大於該驅口終身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對於絕大多數驅口來說,贖身是根本不可能的。就是少數僥幸得以贖身的驅口,脫離奴籍之後,一般仍需與使長保持一定依附關係,如軍戶的驅口贖身後就成為該軍戶的貼戶,津助軍役。而且使長也總是千方百計設法將他們重新抑逼為奴。
驅口所受壓迫較之一般勞動者更加慘重,因而引起各種形式的反抗。金末山東紅襖軍起義,就有驅口參加。蒙古時期和元代經常發生驅口逃亡事件。14世紀初期,在一個下層僧侶鼓動下,北方許多從江南被擄而來的驅口,帶著妻子兒女,紛紛逃回故鄉,用船筏偷渡過黃河、長江。當使長趕來追捕時,他們群起抵抗,奪回被捉獲的其他驅口。這次聲勢浩大的驅口反抗事件,使元朝統治者大為震動。在元末農民戰爭中,許多驅口也紛紛參加起義,向他們的使長展開鬥爭。
皇莊
明朝皇室直接經營的莊田。一說始於永樂年間(1403~1424),另說始於天順八年(1484)。武宗時急劇發展,他即位後一月之間,就增皇莊七處,後又增至三十多處。
皇莊的分布,主要集中在北直隸的順天等八府。尤以順天、保定、河間等府為最多。
明代皇莊除皇帝莊田外,還有皇太後及皇太子莊田。皇帝的莊田是由皇帝委派太監經營的“自行管業”的土地。收入的皇莊子粒或皇莊子粒銀,都由管莊太監直接掌管,由宮廷自行支配。皇太後的莊田又名宮莊。在明代史籍中大多稱為仁壽、清寧、未央三宮莊田。每年所收子粒銀稱三宮子粒銀。所占土地數量亦相當多。皇太子莊田即東宮莊田。天順三年,英宗將昌平縣湯山莊、三河縣白塔莊、朝陽門外四號廠官莊賜給東宮(即後來的憲宗)。憲宗時也賜太子東宮莊田,計五莊。
皇莊土地來源較多。其中主要有原屬國家官由的牧馬草廠地,奪還勳戚的莊田,侵占的民田,“奸民”向管莊太監投獻的部分官民田地,未就藩的王府辭還地等。皇莊所占土地的數目無完整記載。弘治二年(1489)戶部尚書李敏言,畿內之地,皇莊有五,共地一萬二千八百餘頃。正德九年(1514)所設皇莊,占地達三萬七千五百餘頃。皇莊內部的管理人員大多由宮廷直接委派管莊太監管理,另有官校、莊頭、家人等數十人。管莊太監倚仗權勢,對農民進行殘酷剝削,引起京畿地區農民的不斷反抗。正德五年,由於保定諸府有人妄指民田獻為皇莊,致農民冤聲撼野,甚至毆州縣吏不得行。
嘉靖以後,明世宗派夏言查勘皇莊後,將一部分皇莊改稱官地,同時還撤回自行管業的皇莊管莊人員,由戶部派州縣官取代,即“有司代管”。但實際上由太監征收皇莊子粒或皇莊子粒銀的辦法,一直維持至明末,未見改變。
王府莊田
明代各親王王府的莊田。明朝祖製,皇帝嫡長子例封皇太子,繼承皇位;其餘諸於封王,又稱親王。諸王享有祿米歲萬石(初為五萬石)。又給與護衛和牧馬草場,使其布列各地,尤其是北方及西南的少數民族地區,以屏藩皇室,故俗稱藩王。
明初無藩王之國沒有撥賜田土的記載,但他們可以役使人民開墾朝廷賜給的牧馬草場及廢壤河灘。開墾之地,即形成莊田,征收籽粒。朝廷給賜親王田園,作為莊田,始自宣宗。洪熙元年(1425)宣宗叔父、趙王高燧之國彰德府時,宣宗曾賜給田園八十頃。此後親王就藩,輒奏討莊田,且數量越來越多。明神宗朱翊鈞時,潞王翊鍔於萬曆十七年(1589)之國衛輝府,撥賜莊田多達四萬頃。萬曆四十二年福王朱常洵之國河南府,也如數乞請。河南田土不足,乃坐派山東湖廣協濟,且以“零蕪地”易良田以給之。王府莊田地土的來源除“欽賜”外,還有:①奏討,即指某處田土為荒閑地,具奏請乞,據為己有。洪武永樂間,北直隸、山東、河南等處多拋荒地,曾命人民開墾永不起科,永遠管業,但親王以“未稅地”、“無糧白地”名色奏討管業,皇帝也照例允準。由永不起科地,又至於奏討民人世業田地,福王的莊田“尺寸皆奪之民間”,是最突出的一例。②受納投獻。親王們受納投獻而獲得的田土有民田、民人起科地、租地、軍民祖業征糧地、民種淤地、湖地、空閑地、官地、民間公共祖墳山地等名目。投獻之人既有企圖借王府之力以自豐殖的奸詐之徒,也有為朝廷賦役所困而不得已獻出田地脫避差役的農民。③侵奪。民人因水旱饑荒、糧差繁重、勢要欺淩、錢債所迫等,往往被迫出賣田土,王府則乘人之危,抑價勒買,且拒絕過割差糧,奪田侵稅,名曰“買置”。佃種莊田者稱莊民,俗稱佃戶。其主要來源為欽賜和奏討土地的原田主,隨著自己的土地被賜與王府,他們也成為王府佃戶,此即“欽賜佃戶”或“原隸佃戶”。另外還有無以為生的貧民自動應募和民人為賦役所累逃亡投充而成為佃戶的。
明製,王府親王的嫡長子繼位為王,其他諸子則封郡王。洪武五年(1372)規定,郡王諸子年及十五,人賜田六十頃。二十八年撥賜的土地減為十六頃。此數雖較原額為少,但仍不失為一個大莊主。郡王之下的為鎮國將軍也有賜田。有明一代,皇諸子受封為王的有六十二人,建藩就國的有五十人。其莊田和莊民(佃戶)不隸有司冊籍,故莊田頃畝和莊民數量,不可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