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係社會,道德力量固然重要,但法紀機製更為重要。統計資料表明,靠道德力量維係社會,隻有10%的人會始終遵守道德規則;而用法紀機製維係社會,則有90%的人能夠始終做到遵紀守法。
為什麼?先讓我們看看法律與道德的區別。大家知道,道德和法律同屬於維係人們行為規範的範疇。但法律與道德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產生和發展的趨勢不同。原始社會就存在道德,但沒有法律。將來的共產主義社會,法律要消亡,道德卻要加強。其次是依靠的力量不同。法律由國家強製執行,而且有一套懲罰措施保證實施。而道德依靠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信念以及傳統、習慣的力量來維持,缺乏強製性特點。再次是作用的方式和範圍不同。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對一定行為的禁止、製裁;道德的作用則表現為對人們行為的勸阻和示範的辯證統一。道德對人們行為所幹預的範圍比法律要廣泛些。
由以上的對比可以看出,法與道德在實施規範過程中最大的區別在於,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它是由國家製訂或認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因而,法律具有高於包括道德在內的一般社會規則和行為規範的效力。正是這種強製效力的作用,以法律體係為主建立起來的社會法紀機製,對人們具有強烈的警示作用,使人不敢貿然違法,從而起到強大的維係社會秩序的作用。中華民族曆來具有崇尚法製的傳統。古人所說的“治國者,必以奉法為重”,“治國無法則亂”,“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等等,都是在強調用法紀機製維係社會的重要性。說到底,法紀機製就是硬規矩,是所有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的。
當談到治國時,人們一般比較強調以身作則這一重要的領導幹部的道德規範。實踐也證明,領導者的以身作則的確有良好的示範效應,但是在缺乏法紀製約的情況下,以身作則往往容易流於空談。我國古代的梁武帝的悲劇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梁武帝可以說是當時勤政廉政的榜樣:在嚴寒的冬天,他四更時就起床處理國事,握筆的手都裂了一道道口子;在生活上,他從不吃魚肉葷腥,每天隻吃一餐,吃的也是極簡單的蔬菜湯和糙米飯,有時太忙,太陽過頂還未來得及吃飯,漱漱口就算是吃過飯了;平時穿的是粗布衣,一頂帽子要戴三年;他從不喝酒,連舉行盛大宴會也不讓人奏樂。但由於他執掌國政寬容過分,不講究法紀,對待下屬官吏從不依據法度行事,因此下屬有恃無恐,肆無忌憚地盤剝百姓,致使奸吏橫行,王侯不法,民不聊生。梁武帝的教訓就是沒有建立法紀機製。實踐證明法製比道德更靠得住。正如鄧小平同誌在南巡講話時強調指出的:“還是要靠法製,搞法製靠得住些。”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法律規範的範圍越來越廣泛。現在的公民可以說一生都離不開法律。比如當一個嬰兒出生後,首先就要按照國籍法來明確他屬於哪國公民,擁有什麼國籍;孩子起名字時因所起名字受法律保護,馬上就有了姓名權;當孩子上學時,就要按照教育法辦事;當他結婚時又要受婚姻法的規範;工作時遇到要簽合同時,又依照合同法行事;有了發明創造又要按專利法申請專利;有了一定的工資收入還要按個人所得稅法按規定納稅,等等。應該說,法律意識已經成為現代公民的最重要的意識之一。
當然強調法紀機製的重要,並非不重視道德的力量。“法出於仁,成於義。”(宋·蘇軾《王振大理少卿》)法律和道德是有緊密聯係的。為了維係社會秩序,最好是把法紀機製同道德規範結合起來。正如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指出的:“法律和道德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規範人們思想行為的重要手段,它們相互聯係、相互補充。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應該相互結合,統一發揮作用。”按照這一精神,我們應該注意做到,凡是道德規範堅持和倡導的原則,應當從法規製度上給予鼓勵和支持;凡是道德規範反對的東西,要用法規製度進行嚴格的約束和誡勉,以規範行為,為整肅風氣,防止和糾正不良傾向提供警示作用。
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猶如車之輪胎與胎內之氣,二者互為條件和前提,相輔相成。
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關係,我認為猶如車之輪胎與胎內之氣的關係。二者互為前提和條件,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物質文明是人類改造自然和社會所取得的物質方麵成果的總和,這種成果是以我們所獲得的物質財富為表現形式,因而也是最直接最明顯的。精神文明是人類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改造主觀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方麵成果的總和,這種成果是以我們所獲得的精神財富為表現形式,由於精神財富並非都是顯而易見的,所以是間接的不明顯的。正因為如此,在如何認識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關係上,有的人隻看表象不看本質,隻看一時不看長遠,因而產生了“先後論”、“自然論”、“代替論”。在工作中出現了一手硬一手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