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對於在國資公司所屬控股、全資企業之間調動任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調動後三年內(含三年)年功收入為:完成經營責任書淨利潤(扭虧)指標80%以上(含80%),按調動前年功收入確定;完成經營責任書淨利潤(扭虧)指標50%以上(含50%)、80%以下,按調動前年功收入下降一檔確定;完成經營責任書50%以下,取消年功收入。三年後年功收入按本條(一)、(二)確定。
第十二條 對於以下情況,國資公司將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特別年薪獎勵。
1.企業本年度重大經營舉措將對今後企業的發展產生巨大的積極影響。
2.企業淨利潤指標連續三年保持20%以上的遞增速度。
第四節 年薪的支付與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收入由所在企業根據經營責任書確定的標準,按月以現金形式兌付。年功收入在風險收入兌付時由國資公司一次性兌付。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風險收入的支付方式:
(一)上市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風險收入由企業在收到國資公司業績評定書後的三個有效工作日內交付國資公司,國資公司將其中30%以現金形式當年兌付,其餘70%轉化為股票期權。國資公司在股票二級市場上按該企業年報公布後一個月的股票平均價用當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70%風險收入購入該企業股票(不足購入100股的餘額以現金形式兌付),同時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國資公司簽訂股票托管協議,期股到期前,這部分股權的表決權由國資公司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交易流通,但企業法定代表人享有期股分紅、增配股的權利。
(二)該年度購入的股票在第二年國資公司下達業績評定書後的一個月內,返還上年度風險收入總額的30%給企業法定代表人,第三年以同樣的方式返還30%,剩餘的10%累積留存。以後年份期股的累積與返還依此類推。經返還的股票,企業法定代表人擁有完全所有權,即企業法定代表人可將到期期股變現或以股票形式繼續持有。
第十五條 企業淨資產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本辦法實施前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風險收入支付方式:
(一)由企業在收到國資公司業績評定書後的三個有效工作日內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風險收入交付國資公司。
(二)國資公司將本年度風險收入的30%以現金形式兌付,其餘70%按審計確定的當年企業淨資產折算成企業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額(股份期權),由國資公司按持股份額發放股權登記證書。
企業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額=風險收入÷企業每股淨資產
(三)在第二年國資公司下達業績評定書後的一個月內,返還第一年風險收入的30%,第三年以同樣的方式返還30%、剩餘10%累積留存。以後年度股份期權的累積與返還依此類推,同時相應變更股權登記證內容。
返還額=應返還持股份額×返還年度企業每股淨資產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以持有股份期權期間累計持股份額參與企業當年利潤分配,紅利當年兌現。
第十六條 除上述十四條、十五條以外其他類型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風險收入支付方式:
(一)虧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風險收入由國資公司支付,非虧損的其他類型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風險收入由企業在收到國資公司業績評定書後的三個有效工作日內交付國資公司。
(二)國資公司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風險收入的30%以現金形式當年兌付,其餘70%轉化為經營者風險基金,在第二年國資公司下達業績評定書的一個月內,返還第一年風險收入的30%,第三年以同樣方式返還30%,剩餘10%累積留存。以後年度風險基金的累積與返還依此類推。
第十七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調動、解聘、退休或任期結束時,按離任審計結論返還股票(份)期權(風險基金)累積餘額。